Re: [申诉] 检举运彩版版主怠于管理版务

楼主: a3225737 (Hong/轟哥/Hsiaoboyo)   2023-11-05 11:18:23
本案组务认定如下
1.
就板规8-2所述:“检举成功与否版主不须回复检举人信”
虽此一条款大幅缩减板主处理板务之流程及时间
但组务建议以信件向板主检举之案件
若未达处理标准,也应告知检举人处理结果
毕竟检举人就结果来说
信件检举后未见板主于板上公告被检举人之处分结果
到底是“板主怠职没处理”还是“未达标准不处理”
非检举人所能得知,此情况易使板主无端遭受怠职之指控
未避免此一情形,故建议板主当不受理或未达标准时应告知检举人
2.
板规3-5原则上存在于本站各大看板
然名誉之受损如板主所言应由名誉被侵害人提出检举才有实质意义
毕竟不同使用者对于酸言酸语所能忍受程度迥异
若实际上名誉被侵害人毫不在乎其名誉被受侵害
而由与事件无关之第三者帮助捍卫“名誉被侵害者”之名誉
恐添加本站各级无偿付出之板务人员之时间成本
故建议3-5应立即修改为限名誉被侵害者提出检举为宜
3-5废除与否
组务认为应继续存在于板上
避免名誉受侵害者因程序繁琐不愿提出现实救济
而让侵害他人名誉者更加明目张胆
当然确实就板主所言,名誉受损之认定有其难度
但部分依照一般社会通念足以认定其侵权行为之言论
板主依然可以协助做出认定
当情节不严重或模棱两可时
则可建议名誉受侵害者寻求其他救济方式
3.
本站各级板务人员皆为无偿提供服务
且本站各级申诉救济管道皆不须付出任何费用
虽检举或申诉行为乃本站使用者合理之救济手段
但未避免少数使用者大量检举而瘫痪板务正常运作
当检举案不成立之比例过高时
限制检举数量应为适当之手段
4.
恶意检举与否,因恶意一词乃存在相当程度之主观认定
组务认为应以案件成立比例评估方为适当,且需明确规定
但若检举人确实如板主所言
“要跟我玩我就陪你到底,接下来就是让你作不下去,喜欢双标麻,喜欢无
视我的检举麻,就让组务看看你有没有资格当版主”
其行为可能有意图违反板规8-4
但无法就目前检举状况作出明确裁定
5.
综合以上
本案检举人所检举之案件
组务认为板主于组务板之解释合理且适当
即名誉被侵害者不应由他人协助其救济
就检举人认为板主怠职不处理检举
实为板主认为其援引8-2作为处理方式而造成之资讯落差
故本案之诉求以板主于本看板之回复作为处理结果
惟板规之规定应采取立即措施进行修正
即3-5之检举限制、8-2之处理方式、8-4之认定方式
※ 引述《Himiko9975 ()》之铭言:
: 申诉人六案皆围绕着违反3-5而板主故意不处理一事,以下回应:
: 1.
: 关于3-5规范目的应为保护板主与板上使用者的名誉,亦即本条乃保护法益是名誉
: ,其具有维护个人主体性及人格之完整的意义,为实现人性尊严所必要。依照规范的名誉
: 概念,名誉是个人基于人格尊严与其在社会的伦理表现所拥有的价值,而得向他人主张应
: 有的尊重请求权。基此,本条应仅只有名誉被侵害人提起检举才有实益,非受侵害之第三
: 人欲以本条检举板上使用者之言论,恐无端侵害其他板上使用者受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基
: 本权,何况第三人检举本条并无法真实反应板上使用者确有名誉受侵害之事实,只有被害
: 人本人才清楚知悉是否自身名誉有受到侵害,其他“热心民众”倘若可以帮名誉受侵害之
: 人检举,不仅检举无穷无尽,且严重侵犯板上使用者之言论自由,虽3-5条文并未规定“
: 限本人检举,第三人不得检举之”类似文字,但考量板上使用者名誉权之保护与受宪法保
: 障言论自由基本权相冲突之权衡下,势必得出之解释。
: 2.
: 承前述,查阅案一至案六中,仅有案三确为名誉受侵害之被害人本人提出之案件,
: 而名誉之侵害乃系不法地陈述不存在他人的道德瑕疵或人性缺陷,导致被害人原本享有的
: 受尊重价值,因该虚构的瑕疵蒙受减损。查案三之被检举人之文字,难以据此判断系不法
: 地陈述不存在他人的道德瑕疵或人性缺陷,更像是被检举人依据其教育水准、社会地位乃
: 至个人智识能力而发表之言论,每个人对于“废话”的定义本来就会依据其智识水准等而
: 有所不同,本案理应是为被检举人依宪法保障之言论自由而发表之言论,并无侵害检举人
: 之名誉,依据本板8-2之板规,无违规并无回信,并非无端不处置之。
: 3.
: 有关案一、二、四、五、六,全部系检举人欲当本板之“热心民众”,帮其认为名
: 誉受到侵害(被辱骂、人身攻击)之被害者提出检举,基本上只有被害人本人才清楚知悉是
: 否自身名誉有受到侵害,被检举人是否不法地陈述不存在于被害人之道德瑕疵或人性缺陷
: 也只有被害人本人得以证明,更具体地说,“热心民众”所言之“呛版友赌鬼,又呛运彩
: 版乞丐多,这种粗俗且贬低人格地位言论,不应容忍”、“自己输钱就找人迁怒,呛别人
: 装死又说垃圾话”等语,系“热心民众”自己觉得而提出检举之,并无看到实际有其他名
: 誉受侵害者一并提起检举。当然,不否认检举人自己就是名誉受侵害者,但检举理由应当
: 说明,仅看检举人当时提出检举时之文字并无法认定检举人自己就是名誉受侵害者,而是
: 第三人。依据1.所述应当不受理检举人案件,亦依据8-2板规并非必回信,申诉人认定敝
: 人怠于板务,恐无理由。
: 4.
: 有关3-5规定涉及之名誉侵害的制裁与宪法言论自由的基本权相冲突,且板主理应
: 非现职法官,要认定板上某位使用者的言论是否确切侵害被害人之名誉、人格尊严实属不
: 易,何况言论自由又系依抽象之概念,我国大法官释宪解释也没办法去明确特定那些言论
: 是该受保障或不受保障,更何况仅是一名批踢踢的板主,在此建议废除3-5板规,让名誉
: 受侵害之被害人自行寻求法律之救济,而非寻求板主判断是否有名誉受侵害之情况,板主
: 能做的应只有协助保存证据(如m文)。
: 5.
: 有关申诉人申诉另一个关键核心应是本板板规8-2所谓“检举成功与否版主不须回
: 覆检举人信,若有违规直接处理。”,当检举人寄出检举信时,倘若板主认定无违规无处
: 理而未回复时,往往使检举人认为板主“怠于板务”、“无故不处理”,亦可说系板主“
: 怠于板务”的霸王条款,实际上无回信确实无法让检举人了解检举情况。基此日后会调整
: 整个第8章与本板检举流程改变,预计为1~2章重大违规在板上发布[检举] XXX违反板规
: X-X,以m文代表受理而s标记代表结案,处置结果将会以回该文呈现;而其他违规以置底
: 违规检举专区处置,若有违规直接编辑底下推文区编辑新增之内文回应处置结果。目前副
: 板主已选出,等其正式上任与其讨论相关事宜,若其无法上任,将会以前述检举流程为主
: 要改变,相关板规会加以调整,以避免8-2形成板主的怠于板务之无敌金身。
: 最后提一下,申诉人曾寄两封站内信表示“不然我就一个一个检举,反正这就是你想搞我
: 的后果”、“要跟我玩我就陪你到底,接下来就是让你作不下去,喜欢双标麻,喜欢无
: 视我的检举麻,就让组务看看你有没有资格当版主”等语,且之后便开始大量检举板上使
: 用者,让我认为申诉人系为检举而检举(要申诉我怠于板务、无视检举、甚至曲解小组长原
: 文以恶意之方式检举),考量当事人屡次游走板规边缘,意图使本板有废版关板之可能,以
: 及用大量检举(如申诉人证15-23)来意图瘫痪板主处理其他人之检举,虽本板并无限制检举
: 人检举案件之数额,惟申诉人种种行为有违反8-4之虞,一并请小组长裁示(这边认定是恶
: 意检举,不过申诉人老常客了,我想小组长也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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