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下内容,主张所赠送物品属于“散装食品”并不需要标示有效期限,且该物品外包装并无任何标示。
食品安全法第15条规定,“超过有效期限”的食品不得制造、加工、调配、作为赠品或公开陈列;但散装食品并不需要标示有效期限标示,且赠送文有说明,如自行写上是否触犯伪造文书、诈欺、虚伪标示。
针对发文“过期”一词,主张用词不当,而不是食品本身有问题,既无保存日期何来认定过期。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3条第1项第8款:本法所称标示,指于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清洁剂、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上,记载品名或为说明之文字、图画、记号、或附加之说明书。
#食品标示法中,区分为“包装食品”及“散装食品”其及规范不同。
#“包装食品”指经固定密封、可长时间保存、具跨大销售范围之有容器或外包装者。
#“散装食品”指陈列贩卖时无包装,或有包装而有下列情形者:
1、不具启封辨识性
2、不具延长保存期限
3、非密封
4、非以扩大贩卖为目的
承上,不具启封辨识性,例传统杂粮店所贩售食品经秤重后放入袋中,难以辨识袋子是否开过;不具延长保存期限及非密封,例传统市场所购买之生鲜产品,将产品以塑胶袋包装;非以扩大贩卖为目的,例前店后厂之面包店。
#“散装食品”标示规定
1、本规定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5条第2项规定
2、本规定所称散装食品指食品安全卫生法施行细则第20条所定之食品
3、具公司登记或是商业登记之食品贩售散装食品,应标示品名及原产地)国)。但现场烘培(烤)及现场调理即食食品不在此限
4、未具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之食品贩售业者贩售下列散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地(国):
生鲜、冷藏、冷冻、脱水、干燥、碾碎、研磨、简单切割之花生、红豆、绿豆、黑豆,黄豆、荞麦、薏仁、藜麦、芝麻(胡麻)、小米、大蒜、香菇、茶叶、红枣、枸杞子、杭菊、鸡、猪、牛、羊。
5、略
6、本规定之标示应以中文显著标示,其得以卡片、标记(标签)或标示牌(板)等形式,采悬挂、立(插)牌、黏贴或其他足以明显辨明之方式,则一为之。
#“包装食品”: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2条
1、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装,应以中文及通用符合,明显标示下列事项:
(1)品名
(2)内容物名称:其为两种以上混合物时,应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别标示之
(3)净重、容量或数量
(4)食品添加物名称:混合二种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应分别标明添加物名称。
(5)制造厂商国内负责厂商名称、电话号码及地址。国内通过农产品生产验证者,应标示可追朔之来源;有中央农业主管机关公告之生产系统者,应标示生产系统。
(6)原产地(国)
(7)有效日期
(8)营养标示
(9)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10)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