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 不服国考版版主之水桶处分

楼主: linmarkyu (飞影)   2017-03-19 14:24:06
申诉人:linmarkyu
案件类别: 一般
看板板名:Examination
被申诉人:Drbigbird
申诉诉求:公告方式处份水桶不符比例原则
申诉内容:
首先 我承认违反版规在先 我也甘愿受罚
但处分水桶过于严格 如同我国刑法的无期徒刑之判决
很多人都会犯错 也很多人都会初犯
但是没有给予的初犯与初次的警告 直接给予重罚 未免也过于太扯了
就好像在路上闯红灯 一般人都会认为闯红灯只是情节轻微 不至于过重的罚则
然后 法官判决表示 该处分人无期徒刑 甚至死刑
再举例 批踢踢是一个社交之平台 脸书(Facebook)也亦同
处分人加入公职社团 而该社团也有版规 则版规如同国考版之版规
当处分人也与我状况如同 被管理员之退出社团并封锁之判决 连初犯的机会不肯给予
试问 若是受处分人是板主您 您会接受该处分之判决吗?
另外 当时我是代PO的 在发文前 我参考许多版友的发文 他们都没有事
到我这里发文 就有事 难道版主您修改的文章 不溯及既往之原则吗?
即使是代PO的 依然还是以视为违反版规处理 好!我也认了!我无话可说!
在这里 我主要的申诉为水桶天数之处分
征求文无在置底上推文 是违反版规没错
但至少我从注册以来 在国考版上并未违规之处分 这次违规 可以说是初犯
一般来说初犯 且情节轻微 应该要给予轻罚
若是第二次 则以初犯加重罚则
例如:初犯、情节轻微 → 水桶半年、一年之处分
   第二次 → 永久水桶
至少要告知受处分人之轻微罚则 作为警惕
第二次则是绝不宽贷 毕竟有给予初犯的罚则
故我在这里申诉 主要是处分水桶天数不符比例原则 而请求修改水桶之天数!
※补充※
除了请求修改水桶之天数外 也请求给予撤销之劣退
方才有看到版上 国考版版主 申请提高发文权限
提高登入次数也就罢了 提高"劣退 0 篇以下"是怎么回事!?
版主兼任国营版 在国营版设立版规也就算了 连同国考版也要一视同仁!?
我都不知道国考版已经进入白色恐怖了!?
原"劣退 1 篇以下"已经是很重的规定了 还要提高为"0篇"!?
请问GeminiMan馆群版主 当时审查确定没有问题吗?
劣退是要有根据严重情节而处分 毕竟有些版很注重劣退
这样的规定 可以说是相当于 重新注册办理新帐号
而我只是初犯并代PO的 就这样被劣退!?
试问版主 若您初犯并代PO的 仍然会给予自己严厉惩处并劣退吗?
我知道国考版版主 要严惩以杜绝歪风 但真的过于严格处分
起码也要有初犯并给予轻微的处分 以告知处分人做为警惕!
若是连初犯机会不肯给予
我再举社会大众一个例子为来表示 以八里妈妈嘴咖啡谢依涵为例
一审、二审、更一审 都给予死刑判决 来到更二审时 更改为无期徒刑
当时更二审被告谢依涵表示:
案前素行良好 成长、求学及工作过程无不良纪录 表现正常
也没反社会或病态人格 经嘱托中央警察大学教授沈胜昂
及台湾大学心理学系助理教授赵仪珊精神鉴定 认为谢依涵矫正可能性高 再犯风险不高
可知当时的谢依涵表示 我是初犯 可教化
那么 反过来在批踢踢社交平台上 我也可以说 我是初犯 我也有可教化 不是吗?
我知道我举这个例子 可能过于夸张 甚至可能与网络社交没什么关联
但是以这个例子来看 我想表示 我在国考版上 自从注册以来并无重大违规
也并无违反情节轻微 由这次违反版规来看 是初犯的 应该给予轻微之惩处
以劣退、永久水桶 过于严格之惩处 故 请求撤销劣退、轻微水桶天数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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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沟通纪录若为信件,请将信件按“ctrl+x”转录到组务板;
若为水球,请将信箱里的热讯备份转录到组务板;
判决公告可按“ctrl+x”转录到本板,或“F”转寄自己信箱后再转录。
以上所提申诉证据皆不可复制贴上,使用复制贴上者视为无效。
[注] 申诉前请先确实与板主沟通,未与板主沟通即迳行申诉者,除不予受理申诉外
,处禁言7日。
  
[注] 受板主处分者得于本组提出申诉,申诉需检附以下文件,检附要件缺少者,将
  行通知,未于通知时效内补齐者,得不受理申诉:
  [证01]一、被处分文章备份。
  [证02]二、板主公告。
  [证03]三、沟通信件记录(热线水球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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