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证据] 诸君安安

楼主: kkkk123123 (Tolas 27382长多)   2015-09-24 22:07:59
Eudha 有于版上检举
关于未检附证据之问题
在此仅就申诉流程 与罚则部份 特别分开补充说明如下
按照人生规划局组务版版规 3-1 一二行
申诉程序所需之证据得于 72 小时内检附
虽我认为小组组规所规范之申诉种类 并无明确性
本案按照站规层级之申诉规则
为版主权利义务之争议 由于无涉及看版处分 应不受流程简图限制
然而群组长见解显有不同 经群组长提示后
我仍是补充沟通过程,让程序进行下去
此为本案程序部分
按照本组规范 既已于72小时时效内补充 则程序应当进行
并依群组长个人时间安排 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按照本案沟通内容 foreignEX 版主群 对于版规修正 并无明确答复
版规违规 不思改正
而版主中 Eudha 甚至后续还来本版要求组务水桶申诉者
仅此行为 已可得见主观上显无即刻执行意愿
我主张不变 要求群组宣布此一规定自始无效
就罚则部份 再论小组组规 3-1
后段三四行可视为另一文本
此处另有规范"经该板板主证实未与板主沟通过而迳行检举"
此段规则 乃程序规范
即于72小时时效内 事后是否能进行证据之补充
还是采实体认定标准 即申诉提出时实际是否曾经进行过沟通
由于前面判例并无解释可循
且本案采用程序有疑 是否一体适用上开罚则
应为小组长认定解释之范围
在此关于是否水桶本人 我并无答辩
交由群组长代行小组职权 迳行认定是否水桶
如遭水桶 而有涉及后续答辩程序者
我可请他人代为转达于版上
最后再就程序上进行回复
此篇后半 为就 Eudha 于版上之检举所进行之答辩
前半为申诉案检举之补充
由于 Eudha 并无针对本案实体内容进行回复
且申诉程序于证据补件之前 视同仍未开始
因此本篇应不计入本小组申诉流程一案一回一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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