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Examination板 MJdavid v.s P5555

楼主: smart1988 (苍穹)   2013-12-30 23:17:02
检举案由:12/15 MJdavid □ [检举] Examination板主P55555 恣意执行板规I
     12/15 MJdavid □ [检举] Examination板主P55555 恣意执行板规II
检举人:MJdavid
被检举人:P55555
检举诉求:被检举人未修改板规、未公告处理方式,恣意执行板规。
     不听提醒,放任使用者违反板规,恣意执行板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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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板主胜诉,但须另外修订板规说明板主之裁量范围
  二、板主败诉,应循目前板规进行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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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主文:
  一、板主有权经过衡量后,为使看板使用者获得助力,特例性开放文章发表,
    这一点因为组务偏向人性化管制,只要不违反站规和中华民国法律,
    一次性地开放一篇文章并无不可。
    然而,从沟通文件内组务得知,板主 P55555 将住宿文视为“可开放者”,
    此举显与板规说明有所冲突,往后易使看板使用者产生混乱,
    组务认可板主造福板友的心情,然若欲使该特例成为半永久合法之文章类型,
    板主须另外修订板规,并公告说明之。
    请板主于两周内完成板规之修订。
  二、贵看板板规第十条明订
    ‘于板面发问得到答案就自删者,经检举或经板主发现,亦水桶一个月。’
    组务并未发现任何显眼之公告说明该条板规具有何种特例或判例,
    所谓显眼的定义为:置底或文摘,除去该两者,其余皆不构成显眼公告,
    于本案,无论是前任板主的判例也好,或是现任板主之主观认定也罢,
    皆不合乎板规。
    为何第一案可形成特例而判板主胜,本案却因形成特例而败?
    很简单的一点,组务于前一案认可该处置有利于板友进行国考,
    此举于切合国考板之板旨、大前提,故确认板主处置适当,
    唯若欲半永久承认该文章类型,则需修订板规之。
    但此案不同,本案实施惩处与否,并未直接或间接有利于板友之国考行为,
    故应循现有板规之规定对相关文章实施判决。
    若欲形成(或更迭)特例或判例,应修订板规或公告周知。
    请板主循目前板规处理相关违规文章。
  如有任何问题,请回报组务,本篇文章同步寄送予检举人、被检举人及看板。
smart1988 @ Life_P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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