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 part-time板误踩板规惩处过苛

楼主: bonneluck (ㄅㄆㄇㄈㄉㄊㄋㄌㄍㄎㄏ)   2022-10-19 10:29:58
申诉人:bonneluck
被申诉人:angel07
看板板名:part-time
判决内容:文章代码(AID): #1ZJMcxQy (part-time)
板主裁决为删除帐号
请附上原判决公告之文章代码 或精华区路径。
申诉诉求:
10/24
经友人提醒angel07有对本人之文章提出检举
补充针对angel07所称之“诽谤”检举答辩:
angel07所提及之文章 文章代码(AID): #1ZJMcxQy (part-time)
内,本人仅系征求人员帮忙,
全文“并无任何提及或针对angel07之言论”,
仅有板主对我恫吓欲删除本人帐号之言语,
自无对angel07构成诽谤之可能,是其空言检举,请予驳回,
另请并予斟酌是否有滥行提起检举之行为。
另因为免之后无法发言为自己辩解,
另行就本申诉文补充答辩如下:
1.按人民有言论及表意之自由,此为宪法第11条及公民与政治
  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2 项明文保障之基本权利,国家应给
  予最大限度之维护,俾其实现自我、维护人性尊严、沟通意
  见、追求真理及监督各种政治或社会活动之功能得以发挥(
  司法院释字第509 号解释同此意旨)。又刑法第310 条之诽
  谤罪,其构成要件以行为人基于毁损他人名誉之故意而为指
  摘、传述,且所指摘传述之事项,在客观上足以造成毁损他
  人名誉之结果者始足当之,至行为人之行为是否足以毁损他
  人名誉,应从一般社会之客观标准加以判断,非以当事人主
  观感受为认定标准。而刑法第310 条第3 项前段以对诽谤之
  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之规定,则系针对言论内容与事
  实相符者之保障,并藉以限定刑罚权之范围,非谓指摘或传
  述诽谤事项之行为人,必须自行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
  始能免于刑责。刑法第311 条规定:“以善意发表言论,而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一、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
  利益者。二、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三、对于可受公评之
  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四、对于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
  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系法律就诽谤罪
  特设之阻却违法事由,目的即在维护善意发表意见之自由,
  亦不生牴触宪法问题,司法院释字第509 号著有解释。
2.关于本申诉文之表达,均系基于angel07对于本人的恫吓与收到
本人申诉请不要删除帐号后仅以“无效”回复而全然未提及
其上开所辩仅系以“板友”身分发表言论,足资证明angel07
无论是在推文中或系对本人之回信中所作所为均系以“板主”
行使公权力为之。其上开所辩仅以“板友”身分,所辩显属无稽。
3. 再按刑法第310条之“诽谤罪”
主观要件为:“基于毁损他人名誉之故意”
客观要件为:所指摘传述之“事项”,在客观上足以造成毁损他
  人名誉之结果者始足当之。
主观上本人系为恐因帐号被angel07删除而为之申诉,
而与angel07该人之名誉无涉,
况本人与angel07间并无认识亦不存在任何仇隙,
足认本人并无何主观上毁损angel07之故意与动机
客观要件而言,本人所陈述均为本案之真实来龙去脉及本人真实“感受”
本人在被恫吓将被砍帐号那天本人惊吓到凌晨一直思考该怎么办的方式,
在对ptt应去何处申诉亦全然无所知悉,
直至凌晨发现组务板,始从凌晨开始发文并因害怕帐号被删除而一直补充、编辑本文
至凌晨快5点
所陈述均为本人基于自身就研读法律及实务见解的认知与自身“感受”之描述与答辩

除益征本人并无上开主观要件之故意,
亦难认客观上有何足以造成何人毁损名誉之结果。
4.再者,退万步言,
另有刑法第311 条规定:“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一、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
本人仅系因害怕帐户被删除的申诉与答辩,已如前述,
而善意发表本篇文章,以求权利救济,
是本人之言论亦属于免责范围内。
5.综上所述,
第一,
angel07检举本人“诽谤”之文章代码(AID): #1ZJMcxQy (part-time)
其中并无任何关于angel之言论,
自无任何对angel07构成诽谤之可能,
请求对该检举予以驳回,并并予审酌是否有滥行检举之行为。
第二,为免之后无法为自己辩解之提前辩解:
就本申诉文,本人并无诽谤之主观故意,仅系陈述遭angel07恫称欲删除本人帐号
而感到惊恐,且向angel07申诉无效后,基于本人的主观“感受”与对法律知识的
了解而所为之陈述,全无何毁损他人名誉而指摘不实“事实”之行为与故意
第三,本人身为无心误踩板规之ptt使用者,
对于angel07恫称欲删除本人帐号之事予以评论,
已难认系“恶意为不实之诽谤言论”
又本人并非ptt管理事务之人,自不清楚有谁有权删除或申请删除帐号,
且本人已先去信向angel07申诉请其勿删除本人帐户,
惟仅遭angel07回复“无效”,
是以本人自然以为angel07对于本人请求其勿删除本人帐户之申诉无效,
并更加相信板主确有该等删除帐号之权限,
是本人并非故意虚捏不实之事实,且已尽相当之查证义务,自难以诽谤罪相绳。
(台湾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138号判决意旨参照)。
第四,关于板主对于使用者之言行举止,
均影响该板使用者全体之权利,是对于angel07言行举止是否得当,
应认为系属“可受公评之事”,依上开刑法311条,亦属免责范围。
(台湾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138号判决意旨参照)
试想,
基于一般ptt使用者之角度,板主滥行对使用者恫称欲删除使用者帐号,若每板板主,仿
而效之,ptt将如何?
每个板的风气将如何?
合法吗?
是ptt无论如何仍于今日努力独立立足于台湾网络平台的初衷想达到的吗?
请并予审酌。
最后补充,
ptt纵为站方与使用者间达成之“民事”条款而使用,
惟使用者之任何行为仍应置于内国法内检视是否合法,
无论是基本的内国法应予遵守,
另亦有诉讼权保障、正当法律程序、无罪推定等基本法则,
建请站方得以在未来一并列入考量,
以期共同维护ptt拥有良好友善的网络环境。
身为始终非常希望ptt能够永远在时代变迁中,
屹立不摇,而不受任何外力影响而独立使用平台的使用者,
非常感谢站方数十几年始终拒绝商业化之经营,
纵然网军入侵,惟仍努力禁止恶化,非常感谢,
惟就一般正常小市民没拿钱的非网军使用者之权益,
亦期得以得到相当程度之保障,
以求共同打造更好的ptt使用环境,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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