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请益] 请问板主ccowen请进

楼主: math999 (获得人心)   2015-11-14 22:24:52
※ [本文转录自 CS_TEACHER 看板 #1MHXfShy ]
作者: CCOwen (夙兴夜寐枉徒劳) 看板: CS_TEACHER
标题: Re: [请益] 请问板主ccowen请进
时间: Sat Nov 14 01:14:00 2015
回应一下此次议题
有关该次引起争议之活动,如先前公告之说明
审核时由于管理者我个人疏失,许可了此次活动于板上宣传
之后活动结束并在板上引起争议,管理者日后针对类似活动会更谨慎把关
但对于已结束之活动,认为无回头再行处理之必要
而此疑虑已有板友向组务提出检举,也希望板友讨论时勿再纠结于此
本板的走向仍然不会开放特定公司团体或个人之营利活动与行为
这方面一定会尽力严格把关,也欢迎板友帮忙提醒与反应
这次的讨论串正反两方意见内容均相当丰富,可供许多板友参考
但目前并不会影响本板的运作走向,谨此说明
作者: shemie (shemie是希伯来文的太阳)   2014-11-14 01:14:00
请问paul5566的处理了吗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2014-11-14 01:17:00
#1MD3hyp5 (CS_TEACHER) 这篇的还没结束喔还是这篇其实根本没有征得版主您的同意?
作者: shemie (shemie是希伯来文的太阳)   2014-11-14 01:18:00
不论骂谁,那些字眼都不好
作者: CCOwen (夙兴夜寐枉徒劳)   2014-11-14 01:52:00
谢谢diego99提醒,已删文处理
作者: shemie (shemie是希伯来文的太阳)   2014-11-14 01:52:00
谢谢版主明快处理。希望版务越来越好。(我说真的
作者: happy138 (正义同学)   2014-11-14 02:03:00
保罗只是骂洪秀柱,竟然也会被水桶?
作者: KDDKDD (KDD)   2014-11-14 08:31:00
我只想问。以往征师文是退文加禁言一个月。为什么这次只是因为活动结束就不用禁言加退文 这不符合公平原则
作者: happy138 (正义同学)   2014-11-14 09:46:00
就说法律不溯及既往,版主当下说没违法,事后再鞭是?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2014-11-14 09:48:00
症结点在于我上面推文说的那一篇,版主到底有没有同意,要不然不应该只对一篇有印象,是吧?
作者: KDDKDD (KDD)   2014-11-14 10:15:00
我实在很懒得电你 溯及既往这样用?! 亏你自称是法律系还是你只是修个社区大学法律学分就在卖弄一知半解的知识
作者: averagekuo (平均)   2014-11-14 15:40:00
感觉应该是请社会科老师解释的时候了,行政疏失与信赖保护原则,以及行政程序法119条中信赖不值得保护的情况是否适用!!咱们回归补教,请社会科老师提出看法吧~
作者: happy138 (正义同学)   2014-11-14 20:13:00
还社区大学咧,我正统法律系毕业,哪像你?连波波都有落日条款了,你懂不懂信赖保护原则啊?版主认定没有违规,就是合法,事后版主道歉也不能影响判决事后改版规或是改认定标准,根本不能回溯既往~这就是法律的安定性!版主的疏失,根本不是可归责事由,怎么可以归责在詹浩~
作者: j0958322080 (Tidus)   2014-11-14 21:09:00
咦你不是医学系吗?
作者: averagekuo (平均)   2014-11-14 21:11:00
信赖保护不是无条件无限上纲哦,而且 不是版主核可就具有合法性。 今天就是因为事件本身违法(版规),版主却核可造成行政疏失,所以才讨论信赖保护原则所以需要讨论的是行政程序法119条中,信赖保护原则不保护的部分是否符合,以及对应公益的保护及私益大小是否应撤销不保护部分:(1)以诈欺、胁迫或贿赂方法,使行政机关作成行政处分者。 (2)对重要事项提供不正确资料或为不完全陈述,致使行政机关 依该资料或陈述而作成行政处分者。 (3)明知行政处分违法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者。(2)(3)有讨论空间哦法规无修订无溯及既往问题哦
作者: shemie (shemie是希伯来文的太阳)   2014-11-14 21:27:00
太专业了,看不太懂。但是愿意打这么多字,佩服佩服
作者: averagekuo (平均)   2014-11-14 21:50:00
另外,招募限年龄本身就真的违反就服法囉~
作者: shemie (shemie是希伯来文的太阳)   2014-11-14 22:00:00
跟diego的意见一样耶。但是我只是比较好奇,那到底什么可以当作标准?学历?或是都是不能拿出来当成标准?但是行政机关包含ptt的版面吗?这我不太了解
作者: averagekuo (平均)   2014-11-14 22:19:00
因为用行政程序比喻比较适当~情境也较符合(行政机关常需核可一般人民申请事务)
作者: KDDKDD (KDD)   2014-11-14 22:21:00
学历可以 年龄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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