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Life_Job 组务板板规 2012

楼主: smart1988 (苍穹)   2012-07-09 23:12:24
一、发文主旨
(1) 本板仅受理关于 职场甘苦谈 小组内之各项申请、申诉以及建议事项,
发表无关看板板务、广告文,皆予以删文退回处理。
(2) 本板板规和小组组规未尽事宜,由生活娱乐馆群组组规和站规规范之。
二、发文规范
(1) 发文前请先详细阅读本板板规,了解各发文种类之相关规定。
未按标题格式填写者一律不予以受理。
(2) [请假] [请辞] [开板] [申请] [新增] 等标题之发文者限本组内板主。
板务检举或申诉事项请使用 [检举] 或 [申诉],讨论事项请使用 [讨论]。
(3) 非小组长以上职位者禁止使用 [公告] 或 [判决],此类文章并禁止回文,
违者删文或劣退。
(4) 除因申诉过程需要者外,文章内文应为三行并 20 字以上,
且为有意义并与本板用途有关,违者删文、劣退或水桶两周以上。
(5) 板主若超过十天不克上线管板,需使用 [请假] 发文通知组务。
若超过十天未上线未请假,并已影响板务运作,给予失职警告一次。
    组务有权要求板主至组务板提出说明,并依照说明内容决定是否给予警告。
    若该看板有复数板主存在,得延长至十四天未上线未请假方给予警告,
    若其中一位板主达七天未上站,但有紧急议案需所有板主附议之情事,
    余下板主可申请先行批准议案,日后补附议,以免影响看板权益。
(6) 若无特别原因,板主一次请假不得超过 30 天,半年内请假不得超过 60 天。
(7) 禁止谩骂(推)文、抹黑(推)文、色情(推)文、人身攻击(推)文,
违者删文、劣退或水桶一个月以上。。
(8) 于组务板酸辱他人但未达前条之情况,予以警告或水桶两周以上。
(9) 严禁未经同意恶意窜改或删除他人推文,经举证属实者,水桶一周以上。
(注:当事者需自行举证)
(10) 严禁洗板或闹板,违者判处水桶十年。
(11) 已遭水桶禁言,未经小组长同意不可以分身 ID 发言,
违者判处水桶一个月以上。
三、申诉流程
(1) 申诉前请先确实与板主沟通,未附沟通证据者视为程序不符,
申诉者需于 72 小时内附上证据否则不予受理。
若经该板板主证实未与板主沟通过而迳行检举之申诉,
除不受理申诉案,并加罚水桶一个月以上。
(2) 上述之沟通证据由使用者或板主转录本板或转寄给组务做为判决依据,
请直接自信箱转录,未依此方法而使用复制贴上者,视为无效。
与板主沟通时请至少给予板主 72 小时以上时间,
板主应保障使用者之求知权,对于使用者之来信须至少回信一次。
    若有完全不理会使用者之情事发生,组务得视情况予以板主惩处。
附注:倘若遇到合乎 Violation 认定之骚扰情况,可不予回应。
(3) 组务受理后将以 m 标记申诉文,
宣布判决后除判决 m 文标记,其余文章 s 标记并收文。
(4) 为了维护看板板面秩序,申诉事件非当事人、相关人或板主请勿回、推文,
违者删文、劣退、警告或判处水桶三天以上。
(5) 沟通或申诉答辩时请注意语气(含推文、信件、水球),
同时请注意应就申诉之事项主体究论而非左右言他毫不及意。
如有上述情事,组务得请当事人注意,必要时得警告或予以处分。
(6) 本组审案采一案一回一审制,请答辩双方尽量于一篇内清楚阐述立论观点,
出现三篇以上回文视为沟通未完成,案件将驳回请双方再行沟通。
若同一案件驳回后仍出现多篇回文,视为闹板。
  (7) 为加速申诉案执行,同时养成板主者留意小组板状况之习惯,
申诉案审核期间,若组务要求板主附上不足之相关证据或给予解释,
    板主不得拒绝,且需于三日内将组务要求之证据转录至小组板。
    若三日内因故无法转录证据,则需于事后解释无法如期转录之原因,
    若该理由无法获得接受,则板主警告一支。
(8) 若有必要,申诉案之双方当事人可申请让非该案当事人出面发、推文作证。
(9) 为避免滥诉状况发生,同一检举(申诉)人于一个月内至多申诉两次,
    两次以检举(申诉)同一看板为判断基准,不同看板则不在此限,
    若有特殊情况必须检举(申诉)第三次(含)以上,需先行申请之。
四、其它事项
(1) 连署(包含新增看板、板主及相关罢免等)审核标准:
无论赞成方或反对方,请确实填写连署理由,
仅填写“支持”、“赞成”、“帮推”……等语意不明或无关连署宗旨者,
视为无效票。
(2) 于本板累积警告二次以上者将予以禁言处分,
违规者于禁言期间内,将因无法发文而丧失其组务申诉权利。
(3) 板主失职警告二次或经组务判定不适任者将直接予以解职。
(4) 禁止未经原作者同意以任何形式转录隐板/权限板文章,
违规板主一经举证确实,立即拔职并褫夺于本群组内任板主之权。
(5) 警告以一年为限,期满终止其效力,然若于判决或公告内特别载明期限者例外。
(6) 本板规得随时视情况删补修改,但不溯及既往。
smart1988 @ Life_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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