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 #1cxgRi2x (L_LifeInfo) 案件,提出陈述:
一、有关申诉理由第二项部分:在进行上述检举案同时,板主竟未经告知,让被检举人叙
述“人身攻击之立场”,并未让检举人说明“检举事由”就迳自判决,显有失公平,
心证过于强烈,偏颇之心显而易见。
板务并未通知本案第三人陈述任何意见,第三人主动于本板检举区回应属行使自身权
利。同时本案中第三人所述之理由亦无获得本案采认。其次,本板板规明定检举人应
主动检附“文章代码、违规者ID、违反的条款及检举理由”,申诉人所述并非事实。
本人先前已去信回复申诉人本案第一次申诉书并说明理由,然未见申诉人于组务作为
证据陈报。
二、另本人于申诉人声明检举前已先行告知“中猴等语虽具负面表意,但须依实际案情裁
量”及“板规亦非私人纷争的工具...如持续基于私人目的而发动检举,经查证检举
人亦为争吵之一方者(报复性检举),板主得依板规第13条裁判”,经本人明示后申诉
人即声明检举本案第三人。经本人参照我国司法经验,中猴等语于本案尚为适当合理
之意见表达,难认有贬抑申诉人在社会上之评价,不得仅凭申诉人对上开言论感到不
悦,即认为侵害申诉人之名誉权或人格权等,核其论述所持理由,并未违反一般社会
生活累积而得之经验,是申诉人祇因原审判决关此论述于己不利,旋指原审判决存有
违误,当亦失所根据而非可采。
三、本人依职权判定申诉人提出之检举不成立,并据此裁定依板规13裁处,是论申诉人于
本板无关文章对本案第三人先起争执引其不悦并回应攻击言词,璇引板规愈作为报复
手段,既板主已先明示其提出之检举存有报复疑虑,申诉人应先行重新审视自身与整
体事实后再决定是否检举。本人于检举区、公告、信件回复已多次陈明“报复性检举
”属权利滥用,申诉人既已清楚规章并声明检举,是申诉人行使检举权之权力,惟板
务亦有权对滥用权利者施予制裁。
四、本案裁判公告及第一次申诉之驳回裁定(信件)应作为整体案件进行评价,请小组长命
申诉人提出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