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检举] THSRshare 板主 cka 渎职行为

楼主: genius01 (我是胆小鬼>.<)   2014-07-21 23:14:37
cka你好,
很高兴你对个资法这么有学习精神
1.你未经他人同意公开他人资料是极不尊重他人的行为
且散拨之实明确,我上网银的登录做查询的次数着实增加
2.银行帐号,若为银行的相关从事人员
是可以间接查询到我本人的个人资料
建议你研究法条时,请勿只着重在片面文字上
应该设身处地假设自己为当事者时,
是否有隐藏在文字后面更进一步的想法
※ 引述《cka ()》之铭言:
: 根据板务板的回答
: http://www.ptt.cc/bbs/LawsuitSug/M.1400418085.A.6B1.html
: 如果你请求删除后我置之不理 才会有相关的问题
: 但我第一时间就删除了,所以你的指控不成立
: 且根据 同一个板上关于个资法的回答
: http://ppt.cc/8ce6
: 一、如何判定是否为个人资料?
: 新修正个资法针对个人资料之定义为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
: 身分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
: 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联络方式、财务状况、社会活
: 动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 何谓可间接识别之个人资料?依据法务部所提出之立法说明,由于社会
: 态样复杂,有些资料虽然没有直接指名道姓,但是一经揭露后,仍可能识别
: 出某一特定人,则仍属于可间接识别之个人资料。个资法施行细则针对间接
: 方式识别之定义为仅以该资料不能识别,须与其他资料对照、组合、连结等,
: 始能识别该特定个人者。
: 所谓“得以间接方式识别”之个人之资料是用来补强“得以直接方式识
: 别”的不足。而当要判断该个人资料是不是属于个资法所保护之“得以间接
: 方式识别”之个人资料,必须判断这个资料是不是可借由资料持有者所保有
: 之其他资料互相对照、组合、连结然后指涉到某个特定的人。例如,线上游
: 戏的情形,玩家通常会注册ID并使用暱称在虚拟世界里活动,而仅以 ID
: 与暱称通常无法识别出特定之人,但是,透过对照、组合、连结(如游戏公
: 司的数据库内有 ID或暱称使用者之真实姓名),可以特定出个人时,此时,
: ID就会是个资法所称的可间接识别之个人资料。
: 只有银行帐号也无法跟妳本人产生连结
: 因此你的指控也不成立
: ※ 引述《genius01 (我是胆小鬼>.<)》之铭言:
: : cka你好:
: : 1. 你的行为已构成"足生损害于他人者"
: : 公布我的银行帐号,若有心不法人士诈取他人财物,且让被害人
: : 将财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汇进我的户头的话
: : 这样我将陷于被警方怀疑与不法人士有勾结串通的嫌疑
: : 若被害人因为被诈骗向我提出告诉,那我每天拨出时间上警局上法院,
: : 这不算损害吗?
: : 2. 目前我的损害为精神上造成的,我得每天网银看是不是有不明资金流入我的帐号
: : 导致我工作无法专心,法律上并不是只有实际的财务损失才叫损失,精神赔偿也是被考
: : 虑的
: : 3. 此帐号为我本身提供于你证明我清白,不是给你公开于网络上
: : 且个资法已说明你有保密我这银行帐号的责任
: : 4. 按照你的论点,那我私自公布你的个人资料然后迅速删除就可免除法律责任了吗?
: : 5. 按照你的论点,姓名,出生年月日等个资法说的"个人资料"并不会造成实际损失
: : 那为什么要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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