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不服MRT板水桶判决

楼主: cassine (Savannah)   2014-05-20 19:55:00
本人追加说明 H板主判决逻辑谬误之处:
H板主于回信(本板编号第1973篇,代码#1JRVkBTw (L_LifeInfo))中做出如下
表示:
“不成熟”跟“幼稚”两句话的攻击效果,不用搬字典,用膝盖想也知道哪个比较大
而且,阁下当初用的字眼明明是“幼稚”,不是“不成熟”
如果你当初推“说扬言就有恐吓意味的人只能说是相对不成熟”
那跟今天的情形还不会是同一回事
简而言之, H板主天真以为幼稚“不等于”不成熟,如果我的推文内容是“……
相对不成熟”,结果会不同。
根据本人于1972篇(#1JRVk6Bh (L_LifeInfo))回信内容,本人已于1976篇
(#1JRVkRxU (L_LifeInfo))回信内文中依照教育部国语字典解释,证明在我国
国语中,幼稚“等同于”不成熟,在此节录如下:
幼稚:http://imgur.com/vQWaph4,keVjEE0#0 相反词:成熟
成熟:http://imgur.com/vQWaph4,keVjEE0#1 相反词:幼稚
据此,本人推文“……相对幼稚”实质等同于“……相对不成熟”,依照 H板主
看法结果应该要有所不同。查处分依据捷运板板规第三条第六款以及第十款,处
相关罚则为“得处以水桶三十日并记点两次”,亦即仅有“处分”与“不处分”
两种。
既然 H板主认为推文内容为“……相对不成熟”(实质等同“……相对幼稚”)
时不应处分,按照 H板主逻辑本人自不应受罚,然而却遭 H板主罗织入罪。本人
怀疑若非言行不一、口是心非,即是不按板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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