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L_LifeInfo (日常资讯站) 组 组规

楼主: Makotoyen (暫離。)   2011-11-11 17:02:29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组为日常资讯站组,总管 生活娱乐馆群组之资讯性质看
  板。
 第二条:
  凡于本组申请新板、新增/删除板主、板主惩处,请先详阅置
  底群组组规:
[公告] 生活娱乐馆组规 2010 修订版 #1Bz9snTW (About_Life)
  未依群组组规规定,所提出之任何申请案,一律驳回。
 第三条:
  本板提供板友、板主作各项申请、板友申诉、组务建议、站
  规宣导作用。凡非作为上述功能之文章、或过度情绪化之文
  章,一律删除或劣退。
  若于推文违规(情绪化、人身攻击),则水桶一个月处置。
----------------------------
第二章:各项申请
 第四条:[申请新板、看板性质更动]
  申请新板需依群组组规规定,进行连署后于本板提出申请。
  看板性质变动则需检附申请理由,提出申请。
 第五条:[新增板主]
  若为无板主状态下,则需依组规于LifeNewboard进行连署,
  而后于本板提出申请。 
  有板主时候,新任板主产生方式若为板上选举结果,需将票
  数统计等文件一并附上。
  若为直接推荐上任,则需大体说明推荐缘由等,并由所有板
  主推文回应赞同后方能上任。
 第六条:[请辞板主]
  请辞板主须由当事人与本板提出申请,若小组长认为为一时
  之冲动,将写信予以慰留。申请无误则予以卸任。
 第七条:[罢免板主]
  罢免板主需依照群组组规规定,提出罢免连署。并需特别注
  意以下群组组规之规定:
  1.必须有组务申诉纪录证明与板主沟通无效
  2.需转录罢免文件于本板与被罢免板主之看板。
  若小组长认为罢免案无效,则将于转录至本板之文件推文说
  明原因。罢免案若已认定无效,则即使贴上连署文件亦不受
  理。
----------------------------
第三章:申诉
 第八条:[申诉须知]
  于本板提出申诉,须具体附上两造沟通之信件、板主判决原
文之事项。违者直接推文驳回申诉案。
 第九条:[申诉之受理]
  小组长对于本组之申诉案件,若当下即能判定(如明显违规
  、或板主明显失当)将直接判定。
  若该案无法立即判定,则由小组长推文告知,并信件通知当
  事人,板主在通知后,必须于三天内于组务板上提出回应。
  否则判决板友胜诉。
  板主回应后,两造可在板上对辩,唯不得沦为纯情绪化之争
  辩。
 第十条:[证据]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均可检附各种证据以提供厘清案情依据。
  然而若经板友检举、小组长查阅,有伪造证据者。将给予劣
  文处置,并视情况给予水桶三个月处理。
 第十一条:[判决依据]
  小组长在做判决时候,将参考各项证据、站规、该板板规,
  对各项案件给予判决。
  为避免有失客观,必要时将提请群组内组长、本站站长共同
  讨论,聆听众议。小组长对于不了解之板务生态,亦将至该
  板进行了解。
  非当事人可于申诉文件内推文发表自己对该案之看法,然不
  准回应至板上,违者劣退处理。
 
 第十二条:[判决结果]
  各项申请案件,于判决结果发表后,给予锁文处理。两造皆
  不得再继续针对原案件争论不休,将给予删除或劣退处分。
  若当事人胜诉,则请板主对于当事人之水桶予以解除,劣文
  则予以还原。
  
  若该板被告板主已离职,将提请其余板主进行以上作业。
依据 [公告] Ptt申诉制度变更 #1CLXxDNX (SYSOP)
对判决不服者,仅上诉至小组长。
  当事人无论因各种原因案件被驳回(如不符申诉基本规定、
  明显违规),皆不准对该案件继续提出申诉。
----------------------------
第四章:请假
 第十三条:[请假申请]
  板主若有“一周以上”无法上线之事由,请于本板提出请假
  申请。
 第十四条:[无请假之处分]
  若板主无请假经证实无上站记录连续达一周,且造成其他板
  主管板不便,即给予警告。(警告两次予以解职)
----------------------------
第五章:其他
 第十五条:[临时代管]
  若看板发生重大纠纷,且板主群皆不在线上,依据站规小组
  长将临时代管该看板。
第十六条:[连署审核标准]
连署(包含新增看板、板主及相关罢免等)审核标准:无论
赞成方或反对方,请确实填写连署理由,仅填写“支持”、
“赞成”、“帮推”……等语意不明或无关连署宗旨者,视
为无效票。
 第十七条:[补充]
本组组规有规范不到之模糊地带,将临时应变处理。对于特
  殊事件之处理,有另订公告规范之必要者,得另行公告。唯
  本组任何规定事项,与站规、群组规牴触无效。
 第十七条:[修订]
  板主、板友若对组务发展、或是组规修改有所建议,可于本
  板提出建议并由大家讨论。本组规亦将视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
----------------------------
20091222 GeminiMan 提出
20111111 Makotoyen 修订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