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qqpiggy Pocketsun申诉案

楼主: aova (鳗鱼♥张根硕)   2013-11-13 21:06:30
※ 引述《jobli (老鼠扛刀,满街找猫)》之铭言:
: 判决:
: 1.请版主见本文后立即依
: (AID): #1IVrOpmm (L_HappyLivin) [ptt.cc] [公告] qqpiggy 申诉案
: (AID): #1IVrjQj- (L_HappyLivin) [ptt.cc] [公告] Pocketsun申诉案
: 判决办理
谢谢小组长,
本人适逢期中考,无法立即办理
最晚将于11/17晚上23:59前更改公告判决。
更改后会再来组务告知,敬请见谅。
: 理由:
: 1.重申小组立场,PTT为公众平台,版主无过滤文章内容意识形态之权力。
: #1348aPLp (SYSOP) [ptt.cc] [公告] 板主权力义务规范
: 如版友违反版规或站规,即依规定办理即可,无需加入个人意见或想法。
: 如本案所示,版友对特定店家发言之内容,如店主自认损害名誉可迳行以现实法律申告
: 文具版版规
: 一、发文注意事项
:    ● 禁非文具文(无修改机会,将直接删文)
:    ● 禁一行文(只贴连结网址或不满20字请善用推文)
:    ● 禁引战文(人身攻击、扭曲他人语意、讽刺)
: 出现争议用词将以因果来评断是非责任,不会仅处分使用争议用词者
: 判断引战用意明确者,即使未使用争议用词也会连带处分,敬请注意。
:    ● 禁交易文、广告文(请详阅板规三)、恶意连结(恐怖、色情、十八禁等)
: ● 禁止发文删文再发…等手动置底行为
:    ● 问卷须先寄信给板主征得同意才允发文,问卷的主题或赠品必须与文具有关
: ● 转贴连结请使用原始网址,网址超过单行字数才缩网址贴上。以防失效
: 转贴网志文章若未全文转贴,等同一行文。
: 查C版友并无违反相关条文,版主自不得限制其言论自由
: 2.依原始公告
: ==
: tagodbless 之推文大意为“以chiangks之行为,延伸对法律人之心得感想”
: 板工认为其言确有偏颇之处,但无针对特定对象攻讦,
: 加上其言为原作者开放之言论型态范围,故不处分。
: ==
: 贵版主明显已认定tagodbless 之推文具攻击性
我从未认为 tagodbless 推文具攻击性,
我“仅”认为 tagodbless 这样的想法有点“偏颇”,毕竟不是每个法律人都这样
但此为 tagodbless 个人之心得感想,
没有针对特定对象谩骂、侮辱(攻讦),我就无权左右。
我觉得他没有针对特定对象,也没有任何攻讦行为 = 无针对特定对象攻讦
任何板友的心得抒发,即使是偏颇的
只要“没有针对特定对象做攻击谩骂的行为”
我从未左右、或以板规禁止过。
即使有针对特定对象,若被针对者没有提出检举,我也不会去处理
因为我分不清是两者是彼此本身就熟识的玩笑话、还是恶意侮辱前,
不愿影响板友间的互动。
原作者说不介意人身攻击等行为。
从我的公告可以得知,我不认为 tagodbless 行使了人身攻击等行为
我觉得他偏颇,但我不认他攻击
而,原作者既然可以接受多元回应
tagodbless 的偏颇心得言论,当然是在这样的容许范围。
在没有触犯板规、没有对特定对象人身攻击
且原作者开放此类言论的情况下
我实在不认为 tagodbless 有触犯板规之实。
本板板规为
出现争议用词将以因果来评断是非责任,不会仅处分使用争议用词者
判断引战用意明确者,即使未使用争议用词也会连带处分,敬请注意
tagodbless 会对“法律工作者”感轻视,也是因原作者张扬就读法律系
在其文章内之补述
也可常见原作者误解他人用意,再以扭曲原意之词,与人争辩不休(即使无不雅字词)
tagodbless 见此行为而有所抒发,怕得罪以后大法官之言论,也在合理范围。
“轻视特定业界工作者”、“笑看该人以后若成为大法官会让我很害怕”等
为个人行为,板务管不到。
: 复又于申告文中表示
: ==
: 检举者认“被攻击”,是因 tagodbless 对法律工作者的轻视嘲讽,
: 刚好自身为法律工作者,而感不悦
: 但 tagodbless 对“法律工作者”无任何不雅与攻讦,
: 故本人认不足以证明“攻击”之行为,
: “加上”原作者并不介意,故不处分
检举者提出本身为法律工作者,所以看到这样的偏颇言词,感觉不舒服是必然
但,觉得不舒服,觉得被针对,并不代表“别人正在攻击你”
我原公告本就不认为他有针对特定对象攻击
轻视,是攻击吗?
申告文中再次说明 tagodbless 对“法律工作者”无任何不雅与攻讦,
故本人认不足以证明“攻击”之行为,
真无矛盾之处呀。
: ==
: 前后自由心证立场显不相符
我前后心证都是一样的。
此案之检举者多为法律人
“指证历历,扭曲解读我的言行,再加入许多夸张的见解”是其习性
以“堆牌法”去堆砌我根本没那样想过或那样做的事情。
诚心愿小组长勿被混淆。
我看文后不回应,并非心虚不敢回应
而是检举者无视我公告说明,仍言之凿凿“我偏袒店家,不公不正”
企图引导看文者“我真的这样做了”的印象,
但实际上我的心态从头到尾都是相同的。
我不认为自己的处理最完善(但我尽力了)
我宁可接受处分或被认定不适任而被小组长拔板主一职,
也不愿讨好任何板友的“想法”
所以我才会提出,让小组长直接处理此事
但小组长说过会尊重板工的处理,在此,还是感激小组长的理解与尊重。
: 3.另版主表示锁文是原作者同意,
: 文章代码(AID): #1IVxGmwo (L_HappyLivin)
: 第二篇锁文,是因为我跟c板友说过当他停止讨论可来信,我再处理相关违规
: c板友来信告之后,我有回信并锁文,他认可且无提出不妥。
: 又因c板友已停止讨论,未免其他板友仍欲继续与c板友争论而延伸,故锁文
: (但同主题从未限制或禁止讨论,只是我尊重c板友,让该篇文章停止而已)
: 但文章代码(AID): #1IWkJPE- (L_HappyLivin)
: 原作者对被锁文明显表示不满,
: 文章代码(AID): #1ITUmTNf (stationery) [ptt.cc]
: □ [闲聊] 关于钢笔工作室不良购物经验之回应
: 回应推文亦明显表示是因被锁文,故重新发文,显与版主所述不符
: → aulmeow:第二篇就已经想删 然后又发第三篇继续坚持还原真相.. 11/03 16:21
: 那是因为版主把我想回的两篇都冻结了啊!
: 我没有任何谩骂 不雅词句 态度也很和缓 就只是想负责任回应质疑而已
哦,
我没有冻结他想回的文章,
我只锁了一篇他与另一位f板友争论购物时间的文。
有发公告请大家把主题拉回购物心得,而非争先后(来往信件有提到)
其他文章我没锁过,也没有锁文不让他回,这部份我认为是我们之间的“误会”。
这推文的当下,原作者颇有微词,是因他以为我禁止他讨论
但我以为我只是在禁止那篇文章的冲突推文,并非针对他。
我后来有回信给他,他也回信了,同意我的处理方式了
以下原信件附上。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我跟c板友之间应该没有误会了。
c板友提出检举后,我还没来得及看整篇文章的补述与推文
由于怕他又误会“我最后处分他=针对他”
我直接回信事先提醒他,若我发现他有相关引战的行为我也会照办,请他体谅
事后我认为c板友虽不断有引战之嫌(扭曲他人用意),但仍在可接受范围
且事后也认自己的确有误解他人之处并道歉,
不到需以板规处分的地步,故不处分。
除 tagodbless 外,也有许多板友针对“c板友法律人”的部份有偏颇推文
但我认为都与 tagodbless 的推文无异,仅抒发感想没有实质攻击法律工作者之实
全都在原作者但书之范围,故皆不处分。
愿小组长明鉴。
作者: jima (岛)   2012-01-13 21:18:00
此案之检举者多为法律人,“指证历历,扭曲解读我的言行,再加入许多夸张的见解”是其习性以上是你在本篇文中自己说的,请问你觉得自己这样的言论也只是“有点偏颇”吗?认为“得罪读法律的,(法律人)就会缠住你”这样还只是轻视不是攻击,所以如果我说“不要检举看法和板主一样偏颇的人,板主不会秉公处理”这也是轻视而非攻击囉?
楼主: aova (鳗鱼♥张根硕)   2012-01-13 21:37:00
我就觉得我的言行被扭曲啊,我连被觉得扭曲的自由都没有唷?我不觉偏颇啊,就如同某些人不认为有扭曲我的言行一样啊得罪读法律的就会缠住你 <= 我自己解读是没这种感觉你的举例的确对我来说没有任何攻击性 QAQ因为你认为检举看法跟我一样的人我不会公正,那是你的自由我尊重你对我的轻视与任何想法,因为你的思想我无法左右
作者: jima (岛)   2012-01-13 21:42:00
你当然有觉得他人的“行为”是扭曲你的言行之自由,但认为扭曲他人言行是某群人的“习性”,这就有攻击特定族群之虞了。如果连这么简单的道理都不懂,我也只能说我很遗憾。
楼主: aova (鳗鱼♥张根硕)   2012-01-13 21:44:00
你们开心就好,反正我要面对的管道是小组长你们想怎么说我随你们,因为那不是重点,也不是我在意滴范围
作者: jobli (十七岁的梦 七十也感动♪)   2012-01-13 22:11:00
1.组务要求是重判,并无指导应如何判2.如无违规文章应解锁,如有违规就应劣退或其他处置还是强调,版主只要依规定来就好,不需要加入看法你们文来文往,扣掉情绪后,重点就是他要想表达在这家店买文具时碰到不好的经验,你并不在现场,你不能判定他说的是不是真的,所以不管他说什么,只要没有违规,你就不可以限制他的言论自由,店家如果不爽可以去告他,跟你这个版主没有关系你更不用以犯罪预防的理由来解释,因为我看全文并没有人在吵架,如果有人推文违规,你就桶他就好,高速公路有人酒驾你是捉酒驾的人,不是把高速公路封掉再说一次,版主没有限制言论的自由,当然你可以在版规加入不准说文具以外的东西或是店购心得,这样以后再有人PO不管说心得是好还是坏,你都可以直接劣退他在版规没有规定前,你限制就是不对的
作者: Frehrt (静夜独酌)   2012-01-13 22:19:00
锁文是站方给予板主管理看板讨论不至失序的工具与权力.
作者: jobli (十七岁的梦 七十也感动♪)   2012-01-13 22:20:00
全文那有失序?说好说坏都是自由,有推有嘘本来就是正常
作者: Frehrt (静夜独酌)   2012-01-13 22:22:00
讨论是否可能失序是由板主当下判定还是小组长事后认定?
作者: jobli (十七岁的梦 七十也感动♪)   2012-01-13 22:23:00
没有违规,就不能限制,请弄清楚正向表列和负向表列的不同版主当下判定OK啊,可是请问你看这串是否有失序?版主一直锁文,使用者才重不断重发文,是谁的问题?
作者: Frehrt (静夜独酌)   2012-01-13 22:24:00
板主有责任引导版面风气及讨论。
作者: jobli (十七岁的梦 七十也感动♪)   2012-01-13 22:25:00
如果觉得他PO店文不OK,就劣退删除注明理由不是在那用推论的方式来限制发言
作者: Frehrt (静夜独酌)   2012-01-13 22:25:00
若板主认为该文章不适合提供使用者进行回复和推文之单一文可以锁文 这是站方的规定.
作者: jobli (十七岁的梦 七十也感动♪)   2012-01-13 22:26:00
那就请版主把理由注明,不是自由心证版务的处理权责在小组,是站方的规定,现在小组要求版主说明有何不当?
作者: Frehrt (静夜独酌)   2012-01-13 22:28:00
我认为,锁文是为了避免该文讨论失序,不是禁止讨论.所以以另篇文章,重新整理后再开始讨论,是正常的情形.
作者: jima (岛)   2012-01-14 01:24:00
个人比较想知道1.板主公开说这种攻击这次检举族群(而且就我看来和我们检举的事由也差不到哪里去)的话,在小组是否有处置这种攻击的规定?否则是否会变成说我在文具板骂人有关系,但同样的话拿到小组板来骂就不受限制?2.承上,板主都这么说了,是否还能够信赖他会秉公处理?
作者: Tristan (薄恩寡德)   2012-01-14 08:13:00
上面有人提到版主有责任引导版面风气及讨论,那我想请问:我明白版主也有发言的自由,然而在当时的情况下,明明除了少数理智而真正中立的版友,已有相当数目的群众用带有刺激性的字眼轮替诘问或是挑衅原po版主难道没有办法想像,此时再以带有明显倾向的立场亲自加以围剿,除了赋予已为言语攻击的人更为有力的靠山,也更有可能产生推波助澜的结果吗?这是所谓的引导版面风气吗?无论有无违反规定,我都认为此事版主做差了。一只蜜蜂有极大的机率叮不死人,但是一群蜜蜂就可能致人于死;即使每一个人都仅是造成皮肉伤,就代表可以纵容群体暴力吗?
作者: qqpiggy (必要的人格倒退)   2012-01-14 09:27:00
brilliant,看起来你是要说所有t的话都非常非常OK囉,刚好大家也快准备把焦点转到你的实质道德论述了,看来组务板的纽伦堡大审要开始了,噗。BTW,我觉得啦,就算,arguendo(在这中场休息我决定也要用个jargon,不过这个google查得到应该是比堆牌法好一点,呼呼)版主有责任引导板面讨论风气,也轮不到那种会主张“XX会对法律工作者感到轻视,是因为原作者张扬就读法律系“这种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人来引导吧这是什么鸟风气,这是一个受过教育的人讲得出来的话吗?我想诚实还是上策,擦脂抹粉已经有点迟了~公然宣称自己可以放任这种言论,我觉得你赶快去买个纳粹臂章上超市。 http://tinyurl.com/pbaost5还有如果你说的检举者如果是我的话,我不是法律工作者,是不是法律工作者也不重要,我今天就算无业(没工作哭哭)也要跳出来讲,麻烦不要脑补,不然你就当我可怜失业时间多但是拜托麻烦不要帮我塑造哭哭形象,是的,我是个易受伤的人XD,但我现在很坚强,谢谢。我记得最近洪兰有个勘误表,我想这边现有的材料搞不好也可以来勘误一下,会很有趣。jima你不用担心啦,以现在的态势看来你到文具板横著走一圈都没问题,也不用怕他不会秉公处理啊,就让他判,我们是有一套制度跟游戏规则的,该轮到谁就轮到谁,我也是不太懂一个版主把小组长当青天大老爷一样要干嘛,“明鉴”“尊重”这种场面话你说一两次就算了嘛,搞得像在演包青天干嘛,真觉得你没错你也可以原判决再写一次啊,当然如果一样语焉不详,论理贫乏照样还是会被检举。游戏就是这样玩,下一步该你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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