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 gay版 版主pbwang1203 判决申诉

楼主: PureTop (纯一)   2016-01-07 16:56:46
看过置底的 "[公告] 申诉前当事人必阅须知 & 申诉流程图" 了吗? (yes/no)? 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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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PureTop
被 告:gay / pbwang1203
请 求:撤销原处分并由版主重po原文章并道歉
理 由:
一开始,版主以版规泄漏个资来判水桶,但有鉴于当事人已公开其个人资料,也可于公开
的网络取得Hornet交友软件资料,改判违反板规五.诽谤:散播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
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
(注意私德需与公共利益无关才不在此线)
首先,此条版规是根据刑法第310条第3款而来。在法律上,只要是该当刑法条文的行为
,就不属于私德的领域。关于Hi fun,于普遍大众的定义,就是违法用药。
其二,公共利益指不特定的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利益。对于同志族群来说,某部分的人非常
重视是否有用药、吸毒及约炮习惯。而接露此资讯,得给予此族群公共利益。(详见公告
下方推虚文,有许多人表示得到利益。)
其三,本人以猜测之言,反讽r1y8a3n的约会对象,叙述完全来自其交友软件上的文字。
该文中指称的不hi、不fun、不horny、不帅、不是top,也不是大叔,并非为r1y8a3n,而
为r1y8a3n的约会对象,但此人并不存在。
就以上三点,完全无法构成诽谤之要件。我个人认为版主只是针对这种文章看不顺眼,想
尽办法水桶,一开始用个资法判定,遭版友嘘文觉得不是,才又改判诽谤,并在公告文章
宣称自己不是念法律的,难道可以因为这样不愿意弄懂法律,就随意判决吗?我也不是念
法律的难道就不用遵守版规吗?
版主对于申诉信件不予以直接回复,也令人觉得不适任。
举 证:(文章备份+公告通知+与板主沟通记录 请转录到组务板)
公告:#1MWrF8cm (gay)
公告中被马赛克的图片为此;http://imgur.com/a/gxf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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