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转录自 chimong62 信箱]
作者: ttb (干。)
标题: Re: 检举maple205 补充信
时间: Wed Jun 4 01:20:52 2014
没有喔~
一直以来这条都是这样用的....
所以原文被板主删了~就无法再动了~
※ 引述《chimong62 (LuffyChiChi)》之铭言:
: 不冲突吧
: 4-3是写删除或修改
: 不是仅删除
: 或是仅修改
: 意思是
: 当初在立这条板规时的理由
: 是为了必免
: 检举人修改文章造成证据不真实
: 白话的讲就是修改文章后检举
: 有冲康他人的可能
: 阿删除只的是
: 不受理检举人删除文章后还检举
: (都自d了 没有权益保护之必要
: 综上所述
: 板主只能删除而不能修改
: 此条应该没有遭板主删除后而不能检举做为证据之适用
: 请板主参考
: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