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人身攻击与诽谤之法义(bunnyy)

楼主: bunnyy (姬将军神皇)   2014-04-07 18:59:18
※ [本文转录自 bunnyy 信箱]
作者: ShyLes (人家会害羞 (拉板匿名ID))
标题: Re: 人身攻击与诽谤之法义(bunnyy)
时间: Sun Apr 6 11:26:26 2014
你寄了两篇!?
是要PO哪一篇!?
※ 引述《bunnyy (征心灵>30岁T)》之铭言:
: 作者: bunnyy (姬将军神皇)
: 好像这次潜水艇活动是我引起的,但在法律上我是客体,攻击我的人才是主体,
: 我没有拍照报警已经很友善了,以下是解释文,因为版主一直不贴我的原解释文,所以我
: 一并解释关于我判断对我人身攻击的原则,是依法有据,依民刑法及大法官解释。
: 广义的人身攻击(personal attack; name-calling)指在沟通对话时,攻击、批评对方
: 个人因素相关之断言或质疑;如人格、动机、态度、地位、阶级或处境等。若进一步以此
: 作为论证之基础,而作出与前提不相关的结论,则是诉诸人身的谬误。狭义的人身攻击必
: 须具备主体、客体、攻击行为、实质损害发生,这四者缺一不可。如果没有攻击的人对受
: 攻击的人做出攻击行为,这个行为必须有实质损害的发生,无法证明完成此行为并产生实
: 质损害,是无法讨论人身攻击的。狭义的人身攻击经常以谩骂的形式表现。
: *哲学上,在探讨认知的课题之前,我们必须先讨论主体(subject)与客体(object)的观
: 点,这两个观点对于西方认知过程的发展有重要的影响,这两种立场衍生出唯心(ideal)
: 、唯物(material)、主观(subject)、客观(object)的态度,在面不同的认知论时,借由
: 这些观点和态度,可以清晰的厘清其差异。整个西方早期的哲学思想建立在客体的架构上
: ,所谓的客体是指主体外的观察物体,而主体便是观察者本身,必须借由对客体的认知才
: 能了解真实,他们认为客体是事实在自然中的呈现,意味着客体代表真实,因此要了解真
: 实需从客体出发,但也因此而忽略了主体思维影响认知的事实,虽然早期哲学家已意识到
: 这点,而导入主体因素,但整体而言,主体所扮演的角色仅止于对客体唯心的认知,而非
: 客体客观的认知,由于早期的出发点是以纯粹的客体出发,因此产生了许多观察认知的方
: 法,
: →主体:攻击者,客体:被攻击者,攻击行为:网络人身攻击,实质损害:客体的不良感
: 受
: 网络留言最常见到的法律问题,就是分别是公然侮辱、妨害名誉、恐吓等等刑事罪名,不
: 管在部落格、网站、讨论区、论坛,都可能会看到这类留言,不外乎是人身攻击、捏造谣
: 言、网络恐吓等等,被害者认为留言者的留言具有上述的例子时,就可以依法提出自诉或
: 报警由警调机关侦查。如果留言是匿名也别担心,因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会记录IP,只要你
: 不要太晚报案(不知道网络服务提供商会保留多久),侦查单位就可以依法要求网络服务提
: 供商提供相关证据,自己本身也可以先拍照存证,避免记录被删除,最后征询律师的意见
: ,来进行法律追究。
: 网络留言依照内容的不同,也依循不同的刑法罪名来追究留言者的责任,而刑责也是完全
: 不同的。除了刑事上的追诉,还可以进行民事求偿,依民法第 195 条 “不法侵害他人之
: 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
: 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来求偿。
: →公主病、龙骑士(已经普遍化之名词)、性奴(与贞操有关)、认为照片非正(你无权
: 批评别人的照片以及以反论说如果今天是正妹则发言就不会酸,此逆逻辑为指本人因为不
: 正而得到发言很酸的结果,包括前伴隐私,以及认为前伴分手是好事伤及名誉,认为我身
: 体不好提不动东西是不法评论我的身体及健康。类似留言已不法侵害人格法益。
: 构成公然侮辱罪,必须有以下法定要件:
: 1.公开
: 2.被害者认为感到被侮辱
: →在PTT拉板公开,被害者亦感受被诬陷及轻蔑
: 构成妨害名誉罪,必须有以下法定要件:
: 1.造谣者有意图散布于众
: 2.你认为已经毁损自己的名誉了
: 3.毁损他人名誉之事是不实捏造的,或是真实的但涉及到私德。
: →认为前伴怎样很衰,造谣,毁损本人名誉,虽有不实但前伴、性奴涉及私德。
: 刑法
: 第 310 条  
: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 一千元以下罚金。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
: 无关者,不在此限。
: →你无法证明我的美丑是为真实或不真实,因为没有公开衡量的标准。且涉于私德,虽与
: 公众利益无关(说不定我就失去交友机会)已构成刑310要件。
: 第 311 条  
: 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 一、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
: 二、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
: 三、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
: 四、对于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
: →我是对我自己的私德自卫自辩并保护我交友合法利益,版主要水桶就水桶吧,态度并不
: 能表示此人就有触犯水桶的规则。
: 解释字号: 释字第 509 号
: 解 释 文:
: 言论自由为人民之基本权利,宪法第十一条有明文保障,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维护,俾
: 其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及监督各种政治或社会活动之功能得以发挥。惟为兼顾
: 对个人名誉、隐私及公共利益之保护,法律尚非不得对言论自由依其传播方式为合理之限
: 制。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诽谤罪即系保护个人法益而设,为防止妨碍他人之自
: 由权利所必要,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条第三项前段以对诽谤之事,
: 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系针对言论内容与事实相符者之保障,并藉以限定刑罚权之范围
: ,非谓指摘或传述诽谤事项之行为人,必须自行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始能免于刑责
: 。惟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
: 信其为真实者,即不能以诽谤罪之刑责相绳,亦不得以此项规定而免除检察官或自诉人
: 于诉讼程序中,依法应负行为人故意毁损他人名誉之举证责任,或法院发现其为真实之义
: 务。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三项与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之旨趣并无牴触。
: →注意:刑310条与言论自由没有相触,所以犯法就是犯法。你也无法证实我是否要找
: 床伴或是我的美丑,没有真实性,所以是诽谤罪。甚至于触犯民法的名誉权侵害,这个板
: 的网络社会对我贬损,不论其为故意或过失均为侵权。甚至于只要第三人知道足以当之。
: 相关案例:
: 裁判字号: 28 年上字第 2974 号
: 裁判日期:民国 28 年 01 月 01 日
: 要  旨:某氏当众辱骂某甲,不得谓非公然侮辱人之现行犯,无论何人皆有逮捕之权。
: 则上诉人徇某甲之请,当场将其逮捕,本为法令所许,除于逮捕后不即送官究办,另有单
: 纯私禁之故意外,要不成立妨害自由罪。
: 裁判字号: 90 年台上字第 646 号
: 裁判日期:民国 90 年 04 月 13 日
: 要  旨:民法上名誉权之侵害非即与刑法之诽谤罪相同,名誉有无受损害,应以社会上
: 对个人评价是否贬损作为判断之依据,苟其行为足以使他人在社会上之评价受到贬损,不
: 论其为故意或过失,均可构成侵权行为,其行为不以广布于社会为必要,仅使第三人知悉
: 其事,亦足当之。
: 司法院三十年院字第二一七九号解释认为“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须侮辱行为足使不特
: 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即行成立(参照院字第二○三三号解释),不以侮辱时被害人
: 在场闻见为要件,又某甲对多数人骂乙女为娼,如系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其为娼之
: 具体事实,自应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一项之诽谤罪,倘仅漫骂为娼,并未指有具体事实
: ,仍属公然侮辱,应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条第一项论科”,易言之,不指摘事实而公然侮弄
: 辱骂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构成公然侮辱罪,若指摘或传述足以损害他人名誉之具体事
: 件内容,则构成诽谤罪。
: 第 314 条 本章之罪,须告诉乃论。
: 本条第1项是普通公然诽谤罪,第2项加重诽谤罪。
: 成立要件
: 1.客观要件
: (1)诽谤行为:行为系就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具体事项加以传述指摘,如:医院因医疗
: 过失造成病患死亡,家属在医院张贴“医德沦丧”、“草菅人命”标语。其传述指摘之方
: 式系以文字或图画为之者,加重其处罚。
: →性奴、床伴、前伴隐私、胸部大小等均属之
: (2)行为主体:具行为能力的任何自然人,意指只要没有精神障碍之人均属之。
: →你有精神障碍还需医院诊断书确定等级来评判,不要忘了我是医科大学的,我不会连诊
: 断书都看不懂,何况你也未必拿的出来。这是有诊断基准的。
: (3)行为客体:处罚的法条就是明定诽谤他人才予处罚,反面的意义若诽谤的不是人就
: 不可能处罚。另外,被害人必须是主体以外特定之人或可得推知他人而言。前者是说大众
: 清楚知道被害人的真实身分,后者,例如“某名字两个字的前执政高层”,大众可得推知
: 是谁。如果诽谤之对象,为不特定的泛泛之人,则不符合本条被害人的要件。人在法律上
: 有两种含意,一种是有血有肉,可以称“你、我、他”的自然人,另一种便是依法律规定
: 成立的法人,像公司、合作社、农会、渔会以及依法具有公法人身分的政府机关、人民团
: 体已经依人民团体法的规定,向法院办妥法人登记成为法人,都是这个法条中所称的人。
: →经明定诽谤,而且诽谤的是人,也在原文下留言明显为大众清楚知道之身份。
: 2. 主观要件:
: (1)故意:行为人于行为时,就其内容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使他人人格造受负面社会评
: 价之情形具备故意。行为人所认识或指摘或传述之事是否为真实?或行为人是否确认该事
: 为真实?均不影响诽谤之故意。
: →具备故意之要件。
: “故意”的定义见刑法第13条
: 1.确定故意: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者,为故意。
: 2.未必故意: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并不违背其本意者,以故
: 意论。
: (2)散布于众之意图:指行为之目的在于使大众周知,如行为人已具散布于众之意图,
: 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损害他人名誉之事,纵使其所传述之事,尚未达到众所周知的程度,也
: 不影响本罪之成立。但若仅将内容告知特定一二人或向治安司法机关告发并不与之。
: 3. 不罚要件:
: (1)证明其为真实:强调的是行为人主观上相信他不是在信口开河,释字第五○九号认
: “…行为人虽不能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
: 由确信其为真实者,即不能以诽谤罪之刑责相绳…”,即只要有足够证据资料足以让行为
: 人相信有该事实者,纵最后证明并无此事实存在,亦不受刑法之处罚。反过来说,“不能
: 证明为真实”就得处罚了。
: →所以不能证明为真实请接受检举进水桶。
: 往昔有太多医生通医不通法所以才会被误罚(有些是真的恶质医疗但有些是家属故意控告
: 想要求偿,就像帮忙送车祸的人到医院却被家属指为肇事者求偿一样),现在越来越多医
: 界人学医也学法,并我的文学程度并不差,至少我还有领过文学奖,文字逻辑不会偏离正
: 常,请诸位好自为之。并没有贴出来就要接受别人批评这种事,这是指对事情的讨论,而
: 不是一篇自介文,以及延伸之后讨论到的不雅文字。并且指名原原PO,已经是清楚的客体
: 并不是众所周知可能是谁的人,我所说烂T对号入座,我也不知道谁是T,也没有说谁是烂
: T,这板那么多人我会知道每个人的身份吗?不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在此限!
: 虽然我并没有触法,但是我觉得水桶五个月也无所谓,因为你们就是想看这结果,但是用
: 个人的逻辑和认知去评断自己该不该水桶先问一下六法全书吧!或是全国法规数据库也很
: 好用。
: 我能给对方什么?我能炒菜煮饭洗衣,因为疾病不能接触清洁剂所以我不洗碗和内衣,会
: 帮伴买衣服,总之我给的是全部,但是我也是要有条件的,不是什么人来我都给出去,条
: 件胪列于原文及本述,能够做到对等或四分之三的人我也很欢迎,我能写中英日的诗,但
: 我也欢迎你写法文诗或俄文诗解释给我听,我会吹长笛但我不介意你会拉小提琴或弹钢琴
: 给我听,能够合奏更好,我对矿石、珠宝设计、统计、流行病学、法学、工业安全、医学
: 、文学、哲学、逻辑学、佛经、绘画、养鸟、唱五种语言歌曲、写词、拼图等等也有兴趣
: 和研究与部份作品,喜欢收集东西,在篮球队是PG/SF,也欢迎你有重叠的嗜好甚至
: 于有作品更好,但必须要到某程度,程度关乎谈吐内容,只付出对我没有太大作用,除非
: 你也要付出到我认同的极限,我在乎精神世界和实际能力所以要求学历和工作,这反映了
: 你有没有相对应的知能水平,仅此而已,一辈子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所以对方要有相对的
: 条件,就只是这样而已。我不能告知前面的每个伴侣是因为哪一个理由被我甩掉,因为这
: 牵涉到私德,如我前面所说,我只能说我的确有过几任伴侣并且有主客观原因的分手,但
: 确实是所有能力范围里面有所不足所致,要问理由和详细恕不回答,附带说明我有先天性
: 疾病,要依赖类固醇和其他药,但我也在工作和创作,我不走远路,因为脚底天生较平,
: 给我车骑或有人载即可,我也并没有什么事都要赖给对方,请把公主病三个字收回去!尊
: 重别人的身体!
: 有意见麻烦请站内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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