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全国生科杯组织章程

楼主: mosquit2 (mosqui2)   2014-10-10 16:29:51
全国大专生命科学暨相关科系联合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全国大专生命科学暨相关科系联合组织”,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以提倡运动风气,促进身心健康及学术交流,敦睦会员感情,发挥互助精神
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会址设于各应届主办生科杯之学校科系系学会办公室。
第二章 会员
第一条 会员分基本会员与参赛会员
第二条 基本会员之定义:基本会员为史自第一届至第三届的所有参赛学校。包括国立
清华大学生命科学系,私立大同大学生物工程学系,国立中央大学生命科学系,
国立交通大学生物科技系,国立东华大学生命科学系,私立慈济大学生命科学
系,中山医学大学生物医学科学学系,国立台湾大学生命科学系共八个校系。
第三条 参赛会员之定义:基本会员八个校系之外的参赛学校均为参赛会员。
第四条 本会会员均有遵守本会章程,参与会务以及本会活动之义务。若有其他生命科学
或相关科系想加入时,得由基本会员会议之过半数同意使得加入。
第五条 本会会员如未善尽义务,本会得限制其权益。
第六条 基本会员得以校系为单位书面声明退出本会。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本会会员对于本会之各项活动有参与之权力。
第二条 各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参加本会之活动。连续两年未参加本会任何活动之单位即视
同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第三条 应届主办单位视活动需要收取活动费用,但收取之活动费用应由领队会议同意始
可使之收取。
第四条 基本会员得参与章程修改之会议。
第四章 领队会议
第一条 本会以领队会议为最高权力机构,并以应届主办之学校科系为最高执行单位。
第二条 本会得出应届主办单位成立筹备会,全责办理该届联合组织各项活动事宜。
第三条 当届参赛学校除了主办生科杯及修改章程之权力外,均享有与基本会员相同之权
利与义务。
第四条 参赛学校于二筹缴交新台币五千元整以做为参赛保证金,此保证金将从当届之报
名费用抵扣。若未缴交保证金,视同放弃参赛者资格;若中途退出则保证金做为
当届筹备生科杯之费用。
第五条 本会会员得以各校系为单位,推派代表参加领队会议,每单位至少推派一位代表
。决议事项时得出各校系为单位投票之。
第六条 各应届主办单位可视实际情形需要召开领队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前两周以书面
或公开通知各校系学会。
第七条 参与领队会议之各校系不得缺席。
第八条 各单位代表必要时有权发起连署召开会议,连署达所有校系之三分之一时得要求
主办单位于两周内召开会议,主办单位不得拒绝召开会议之要求,否则将永久取
消其会员之资格。
第九条 会议之决议案需于会议之后两周内,由主办单位整理寄发各会员书面审核后再行
公布。
第十条 于第三届主办单位经由公开抽签并在与会人员的同意下,决定筹办生科杯
的顺序为:1st 国立清华大学生命科学系;2nd 私立中山医学大学生物医学科学
学系;3rd 私立慈济大学生命科学系;4th 国立中央大学生命科学系;5th 国立
交通大学生物科技系;6th 私立大同大学生物工程学系暨国立台湾大学生命科学
系;7th 国立东华大学生命科学系;此后依次循环。
第十一条 本会各校系如要退出此联合组织,必须在该届主办单位举行第一次领队会议前
,告知本会其他各校系负责人。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对于赛程分组,需参考上届比赛各校名次来安排种子序,将种子校分
开,并于筹备会时公开抽签,进行分组。
第十三条 各比赛项目之研究所人数限制为场上人数之1/3,研究所是指各校生科系之研
究所(不含双主修)、教职人员。
第五章 章程修订
第一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提交基本会员之领队会议,经出席校系之三分之一以上连
署,会议之二分之一以上校系同意使得修订之。修订之章程于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注】:
1﹒由中央大学生命科学系提议,七校连署七校通过进行章程修改会议。
2﹒本章程系由第四届主办单位中央大学生命科学系所草拟,于2004/5/15加开章程修改会
议进行讨论并且议决通过。
3﹒本章程于2005/3/5第五届全国大专生科杯检讨会,增订第四章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
定。
4﹒2005/9/10第六届全国大专生科杯第一次领队会议,通过“中山医学大学生命科学系”

名为“中山医学大学生物医学科学学系”之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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