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连续约砲30天”台大资优生募资卖A片被逮

楼主: jjeffrey1015 (阿德)   2020-02-15 10:59:42
※ 引述《moneybuy ()》之铭言:
纯粹法学讨论、分享,没有要为特定哪方护航。
关于法院对于猥亵物品散布,是否有采取适当安全隔绝措施认定标准,
摘录两个判决见解供版友参考:
※台中高分院103年上易第1542号判决(摘录)
检:
被告自称之安全隔离措施,仅系连结网络后以页面告知连结者未满18
岁者禁止进入,然该页面并无审查网页连结者年龄资讯之作用,或者
警示未成年人连结后有何不利之效果,相较起一般市面贩售附加封套
之软蕊资讯光盘片,未成年人仅能以窃取或承担遭受老板阻绝之风险
来取得该资讯内容,被告前开之方法,实质上之隔绝效果几近于零,
此种毫无作用之警告标示应不符合大法官会议解释对于适当之安全隔
离措施之要求。
院:
大法官会议解释释字第617号解释理由书,所谓“采取适当之安全隔绝
措施”,理由书内系举附加封套、警告标示或限于依法令特定之场所内
等方式为例,则上开解释理由之意旨以观,对于供人观览客观上足以刺
激或满足性欲,而令一般人感觉不堪呈现于众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第二
类软蕊猥亵图画影像,是否构成刑法第235条之罪,重点即在于有无采
取适当安全之隔绝措施。

被告于其网站页面上设置之上开隔绝措施,并无实质之筛选功能,而认
被告等并无采取适当之隔绝措施,以排除他人接近使用其所登载之猥亵
图文等语。惟查,互联网之精神起源于自由、分享的观念,使用者可
以透过网络自由地分享自己或他人的创作,也因其匿名性质而更彰显其
自由的精神,故互联网使用者间之互动,其本质上即具有匿名特性,
即互联网使用者如不愿公开个人资讯,除依法定程序为通讯监察或搜
索,或系骇客恶意非法入侵他人电脑外,其他互联网使用者并无从得
知该匿名者之资讯。而被告仅系架设网站营利之人,并不具有公务机关
查验会员身分之权限,则其自难绝禁恶意之网络使用者匿名进入网站填
载虚伪资料加入会员之情况;再参诸被告于所经营之网站入口所设置上
开警示标语及各项之隔绝措施,核亦与一般互联网所见站之设置措施
,几无差异,则检察官上诉意旨以被告并无积极作为建置网站之隔绝措
施,而认被告并无主观意愿或客观行为采取适当安全之隔绝措施,尚乏
有据;是以被告于其网站所设置之上开措施,既已充分揭露所供人观览
之影像内容为属限制级、且标示未满18岁之人不得进入,自足认业已符
合大法官释字第617号所要求之“适当安全隔绝措施”,尚难以刑法第2
35条之罪相绳。
※台高院107年上易字第1109号判决(摘录)
检:
一般使用网络使用者,无论是否满18岁,均知悉点选“我已满18岁”进入
页面,实际上并无检验使用者真实年龄之功用,难认被告甲○○、乙○○
已采取适当之安全隔绝措施等语
院:况现今拍卖网站经营者所提供之交易平台,并不具有公务机关查验会员
身分之权限,实际上亦无可能对买、卖者之真实身分为完全、确切地辨
识,被告甲○○、乙○○均仅系合法登录露天拍卖网站之使用者(卖家
),更不可能具有查验登入露天拍卖网站买受者(无论系会员或一般网
路使用者)真实年籍资料之权限,实难苛求被告甲○○、乙○○负担禁
绝、阻隔该些刻意隐匿真实年龄而进入拍卖网页购买商品之网络使用者
之责任,亦不能将网站经营之有限性苛令被告甲○○、乙○○负担不利
益。再参诸露天拍卖网站于成人专区入口设置之警示标语及隔绝措施,
充分揭露该专区内所散布、贩卖之资讯或物品内容属限制级,且标示未
满18岁之人不得进入等诸项限制,核与其他知名网络购物(拍卖)网站
之设置措施,几无差异,足认已符合司法院释字第617 号解释理由书所
指“适当安全隔绝措施”,是被告甲○○、乙○○辩称其等合理信任露
天拍卖网站于成人专区入口建置之隔绝措施,并无犯罪故意等语,应可
采信。从而,检察官前开所指,尚不足采为不利被告甲○○、乙○○之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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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jeffrey1015 (阿德)   2020-02-16 12:47:00
没想到有这么多法律人~哇,T大很威,林子仪大法官真的替言论自由打下很厚实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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