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拿判决书被告的地址检举会触犯个资法吗

楼主: feifei7098 (爱菲)   2025-08-05 21:45:20
我想先弄清楚一件事
拿前述的地址去检举被告的违建、消防
是说检举违建消防所在处的地址是起诉书上面所载的被告个资的地址是吗?
如果是这样,你意思是对造(原告)从起诉书的内容得知你亲戚的资料因而检举你亲戚家的违建?
如果是这样,答案是没有违反个资法
违反个资法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从客观事实来看,他检举违规并没有不当得利,也没有让第三人不当得利
从主观意图来看,他检举违建,你无法证明他主观上有不当得利之意图
从违法性来看,检举违建是依法行使权利,完全合法
※ 引述《kymco9999 ()》之铭言:
: 推文等容有误会,再重新叙述事实如下
: 我手中有一些判决书和起诉书、不起诉处分书等,每份判决书、起诉书、不起诉处分书等上
: 面都有被告的地址
: 如果拿前述的地址去检举被告的违建、消防等,有无个资法19.20条,以及个资法41条刑事
: 问题?
: 会问这个问题是因为先前与人有诉讼,收到判决书后上面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代收人上因为
: 有我亲戚家的地址,没几天就收到建管处的函告知违建,但经了解该违建系民国70年代末已
: 存在,也很早就登录既存违建,但在该诉讼两造送达判决书的文书后不到一周就收到此函,
: 怀疑是对造输了诉讼狭怨报复
: 当然,我们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去调阅谁检举的,主管机关亦有保密义务。只是好奇的是“如
: 果我手中持有的判决书被告的地址拿去检举,但被被告以各种管道包含暗黑方式发现是我检
: 举”,这有无个资法20.41条非公务机关非法利用个人资料罪的问题,这有无增进公共利益
: 之必要而排除非法蒐集的构成要件?
作者: apple94 (瑁)   2025-08-05 22:32:00
我建议你再看一次个资法41条,意图还有一个是“或损害他人之利益”,后面这个可不限于财产上利益好吗
楼主: feifei7098 (爱菲)   2025-08-05 22:37:00
检举违建就构成损害他人利益?所以以后都不能检举了,大家尽量加盖铁皮屋跟铁窗,开车骑车随便开随便骑也不用担心被检举…嘻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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