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前科跟就业服务法的问题

楼主: earny (虾米丁)   2025-07-28 15:24:32
问题:社区在选择管理公司时,有明文规定,派驻社区人员需无前科。
目前发现总干事与副总干事皆有前科资料。但由于这2者并不在保全法所规定
无前科的范围内。
想请问,如果以前科原因要求管理公司更换社区总干事与副总干事。
是否会触范就业服务法的相关规定?
以上,谢谢。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5-07-28 15:33:00
看你们的契约而定,而前科定义又是啥良民证上面,有些轻微的是不计入的那你又怎么得知对方有前科且隐匿?双方对于 派驻人员 定义,是所有人,还是坐柜台轮班的保全您可以拿契约去请益贵大楼的法律顾问(if有的话)不要您说这两位有前科,然后人家拿出良民证当把这锅盖掀开,那就不是很容易解决了~~~~不然,连18岁以前是不是也要追有无前科? ^_^反正核发条例第6条,明文规定了不记载项目双方对于契约争议点,建议还是以这个法律条文为"准则"就算对方去应征,交的良民证也是这个官方格式不然,在睡别人老婆以前也是刑事罪时,你说呢.......连法律都给予更生机会,甲方又何必无限上纲???不然为何上开条文第6的第七项,会这样写?社区规约又不拘束甲乙方合约,你顶多等约走完,新约再改社区规约是劳务承揽契约吗???契约上有无写上,合约如与社区规约抵触,以社区规约为准?
楼主: earny (虾米丁)   2025-07-28 15:49:00
疑问点是如果载名在契约上,是否会违反就业服务法?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5-07-28 15:50:00
没吧~~~~规约是你们大楼的你跟乙方签契约,雇佣是乙方跟受雇者之间的事情若乙方招聘指名要年轻辣妹,那踩线的是他们,而不是你们我讲的是"社区规约"欧 ,跟乙方签的劳务承揽契约不一样欧你跟物业怎会签"规约"这种东西??不要混淆了那就对啦..."规约效力" 能不能 "影响已签订的契约"那顶多就是管委会没照规约做而已,不然,管委会打算违约???拿规约去压劳务契约,那是甲方违约~~~~当然,若乙方愿意配合,那就是另外一回事,对吧......社交手腕,说话艺术,都是手段那你若要撕破脸,那就做好撕破脸的心理准备而已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5-07-28 16:53:00
这跟就业维护法无关 问题是你签的约自己没看清楚..
楼主: earny (虾米丁)   2025-07-28 17:13:00
哈哈,约不是我签的啦,我是选上委员后看资料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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