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好:
家父目前退休后将自己房屋出租给他人营业是用,合约订每月一号收取当月租金,并且已
收两个月押金,合约明定“承租人迟付租金之总额达两个月之租金额,经出租人定相当期
限催告,仍不为支付,出租人得提前终止契约。”,但是现在承租人本月至今尚未缴交房
租,请问是否迟付两个月计算要含押金?也就是说我要等迟付四个月才能开始催告?还是
不需要计算押金月数,只要迟付12月及明年1月1日皆未给付,我就可以开始寄发存证信函
?另外因为家父第一次出租,因此不懂合约要公证,请问事后是否可以单独将合约提出公
证需求?还是一定要双方同意始可公证?以上两个问题再麻烦各位前辈指教,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