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犯意变更的认定标准

楼主: lllssslll (From Swarm)   2024-07-03 19:18:11
各位法律神人与大大好,想请教关于犯意变更的认定问题。
以最高99年台上702判决为例,法官认为是指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或进行中,
就同一被害客体改变原本的犯意,在另一犯意支配下实行犯罪行为,而只论一罪。
而且犯意的认定,若是升高则从新犯意;若降低则从旧犯意。
其他也有见解认为犯意变更的条件必须是相同法益,比如改偷为抢;改伤为杀。
也无论是升高或降低,都以新犯意为认定标准。
但无论是何见解,我觉得都没有跟‘另行起意’区分的非常清楚。
比如案例在性侵过程中恼羞成怒而杀人的分析当中,大部分说是另行起意,
可是就算我强烈支持是数罪并罚,也还是怀疑,为什么不是犯意变更?
难道不是同一被害客体吗?
这些判断标准到底什么时候要怎么看?
请大大解惑~感恩
作者: saccharomyce (酵公菌)   2024-07-03 20:06:00
最大差别不就是法益不同吗?而且强奸杀人为什么会是数罪并罚?
楼主: lllssslll (From Swarm)   2024-07-03 21:30:00
拍谢没说案情,案例是杀人未遂不成立结合犯用法益不同来区分,还是有点逻辑颠倒的问题 lol
作者: WindT (呼呼)   2024-07-04 06:21:00
你的问题一楼已经回答。刑法重的是法益不是客体,除了像杀只能一次以外,强制性交、诈欺取财,都是以被侵害次数论断犯罪次数不存在你所述“同一被害客体”偷变抢,本质上都是对财产法益侵害,手段强度对应的法条、构成要件、刑度不同而已结合犯本身就是不同两个不同故意犯罪为了加重刑度,成为一个新犯罪要件,不能一概而论再来就是最高法院就结合犯中,强制性交以外即财产犯罪的结合犯,只要时空紧密关系就构成;但最高法院部分判决认为强制性交的结合犯,要有包括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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