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神人与大大好,想请教关于犯意变更的认定问题。
以最高99年台上702判决为例,法官认为是指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或进行中,
就同一被害客体改变原本的犯意,在另一犯意支配下实行犯罪行为,而只论一罪。
而且犯意的认定,若是升高则从新犯意;若降低则从旧犯意。
其他也有见解认为犯意变更的条件必须是相同法益,比如改偷为抢;改伤为杀。
也无论是升高或降低,都以新犯意为认定标准。
但无论是何见解,我觉得都没有跟‘另行起意’区分的非常清楚。
比如案例在性侵过程中恼羞成怒而杀人的分析当中,大部分说是另行起意,
可是就算我强烈支持是数罪并罚,也还是怀疑,为什么不是犯意变更?
难道不是同一被害客体吗?
这些判断标准到底什么时候要怎么看?
请大大解惑~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