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被台北市某公司资遣 公司已试用期间为由
拒绝承认是资遣 所以没有提供
非自愿离职证明 与 资遣费
几个月过后
我用 台北市陈情系统 检举
结果公司就补资遣费来了
但是我上网查 公司却没有违法的纪录
我用 台北市陈情系统 询问
他们回答
“宪法第15条保障人民之财产权,
国家对人民财产权之限制应符合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
对人民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之行为处以罚锾,
涉及对人民财产权之限制,
其处罚应视违规情节之轻重程度为之,
俾符合宪法责罚相当原则。”,
本局审酌事业单位已有改善作为,不另作其他行政行为。
请问这样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