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大大:
长辈的房子一直被收自用住宅的税,结果今天被查出来,98年有一位周英O的租户(98
年时曾短暂租给周女半年)于租约时在长辈的房子设户籍(长辈疑似不知情被设户籍一事,
应是被偷设户籍),从那之后周女都没有迁出户籍,就一直挂在长辈的房子,因此被认定从
98到现在都不是自用住宅税率,所以现在要长辈补缴从98年到现在的税,变成一般税率,变
成要补缴30多万…
请问这有办法让房子变成自有住宅税率,不要补缴那个30多万的税吗?
因为要长辈一下拿出这么大的钜额,以经济上来说真的有困难QQ
以上,谢谢各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