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界的先进您们好,
想请教各位先进们几个小问题如下:
1.若是对都市发展局的处分不服,于收受处分书30日内要提起诉愿的话,
诉愿书正本是要寄到台北市政府都市发展局吗?
(若都发局有好几个楼层,楼层跟单位要写对? 还是地址写都发局就可以呢?)
2.副本要抄送法务局,请问也是寄到法务局吗?
3.若不考虑亲送,一般是用快递? 不然要怎么知道有送对地方或对方有收到呢?
4.我goole有所谓线上声明诉愿,在线上声明后是否有延长期限之效果?
比如我在11/1收受处分书,11/30前要提起诉愿,
如果我在11/16进行线上声明诉愿,
期限是否等于延长到12/15才到期呢?
以上问题,请各位法律界的先进们不吝告知,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