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两岸存在问题的解决之道

楼主: Mrguo (guo)   2019-05-29 08:26:32
只有建设国家成为孙中山先生所主张权能区分之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两岸存在的
问题,才能根本解决。
目录
第壹章 实现孙中山先生的志愿是中华民族的希望所在
第贰章 民主治国的道理与方法
壹、 民主就是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贰、 人民行使政权
(壹) 人民行使政权的方法
(贰) 政权只有人民可以行使
参、 宪法位阶
肆、 治国的最佳方案
伍、 政权、治权行使要领
陆、 政府官员是人民的仆人
柒、 “宪法增修条文”与宪法牴触无效
捌、 总统率同其他仆人背叛我们
第参章 追求民主挫败
壹、 我曾经要求政府将政权还给人民,回复人民为国家主人的地位
贰、 我曾经3次向马英九先生表达国家应力行民主之意
(壹) 第1次
(贰) 第2次及第3次
一、 第2次
二、 第3次
第肆章 政府之疾
壹、 司法沉疴
(壹) 大法官不知道宪法在讲些什么
(贰) 大法官不知道什么是“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
(参) 大法官弄权是制造国家纷乱动荡的罪魁祸首之一
(肆) 司法机关已成国家毒瘤
(伍) 司法院长及大法官帮玩法的法官撑腰
(陆) 我的实际经验
(柒) 法律上消灭时效规定与公益牴触无效
(捌) “法官制造判例”基本上就是违背“法官依据法律审判”
(玖) 行政首长特别费案之违宪处理问题
一、 马英九先生担任台北市长时使用特别费案违法解析
二、 检察官不起诉处分及缓起诉处分违宪无效
三、 “会计法第99条之1”违宪无效
(壹拾) “三级三审制”与公务员负责精神不合
(壹拾壹) 预缴裁判费规定违宪
(壹拾贰) 宪法第81条应予删除
贰、 立法之乱
(壹) 立法机关为国家乱源
(贰) 立委决议须以对全国人民与后世子孙最有利为着眼
(参) 立委同样要接受公务员相关正当法令约束
一、 立委与其他公务员地位平等
二、 立委议员滥用职权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应予究办
三、 立委违法失职时,仍须依法负责
(肆) 宪法法律规定小选区选出立委,不符合国家利益
(伍) “总统、副总统之选举,以法律定之”要领
参、 行政弄权
(壹) 教育部之职责
(贰) 高雄气爆、八仙尘爆、台南登革热事件责任
(参) 公共工程花费钜资兴建无法正常使用问题
(肆) 大幅删减征兵违宪
(伍) 政府无心遵守宪法法律
肆、 监察之惰
(壹) 监察之职责
(贰) 监委废弛职务应予追究
(参) 监委宜改为全国不分区,由我们大家一起选出
(肆) 监察院之弹劾纠举与司法院之惩戒,系各自独立行使职权
伍、 考试之懦
(壹) 公务员考试之目的
(贰) “公务员考试”不确实
(参) 考试院对公务员管理应更积极
陆、 总统之怠
(壹) 政府官员之管理系采首长负责制
(贰) 有关“总统依法公布法律”之办理
(参) 年满40岁者始得被选为总统、副总统,此限制并非必要
(肆) “总统、副总统连选得连任1次”规定应非必要
第伍章 民主要义
壹、 宪法在讲些什么,每一个人都应该要知道
贰、 检讨法令有无违宪,宪法早有规范
参、 政党政治与宪法规定牴触
(壹) 图私利政党只想掌握国家统治权
(贰) 政党透过立法明目张胆操弄争利
(参) 国民党、民进党侵蚀政府、背叛宪法
肆、 中华民国领土是以现状为准
伍、 “九二共识,一中各表”的谬误
陆、 主张“台独”,不符合全国人民利益
柒、 借镜外国
第陆章 中共统治大陆的非正当性
壹、 民国初年,俄国以笑脸外交进行伪装,做为侵略中国的手段
贰、 孙中山先生主张“联俄容共”的缘由及蒋中正先生的先知灼见
参、 日苏瓜分中国的蓝图和两个战争合流的征象
肆、 中共叛乱行为略述一二
(壹) 破坏交通:所有北方各铁路的干支线,都遭受共军破坏,总计数百次,其破坏最
为严重的处所,需要长时间始能修复
(贰) 决溃黄泛堤:河南省太康一带,造成数百里灾区
(参) 炸毁及拆毁河北、山西及河南的矿场
(肆) 焚毁及捣毁工厂:单是山西一省,大小工厂被其破坏五百余家
(伍) 烧平村镇:江苏、山东、河南等省到处都发生这种暴行
(陆) 屠杀人民:张家口附近崇礼的屠城,尤为惨酷
(柒) 强拉壮丁:凡共军到过的地方,15至45岁的男子都被迫“参军”
(捌) 扩大地盘:自9月至12月,所谓解放区已由70县扩大为二百余县
(玖) 滥发“抗币”和“边币”等伪币,强迫人民使用,破坏国家的币制
伍、 中共主要以诈取军费、贩毒、走私筹集叛乱资本
“苏俄在中国”中记载抗战期间,中共的军费和政治资本
(壹) 军费转作政治活动
(贰) 走私为其经费来源
(参) 推销鸦片与私发伪钞
陆、 俄国取得中国领土大要
(壹) 清朝时俄国侵占领土大要
(贰) 中共立国后俄国取得领土大要
柒、 中共诱骗、夺取人民为统治者地位
第柒章 结语
第捌章 (附录)中华民国宪法
第玖章 附记
第壹章 孙中山先生的志愿是中华民族的希望所在
中华民国创立于西元1912年,在之前数千年,国家都是由强者以武力取得统治权,称为皇
帝,成立帝国王朝,率领官吏组成政府,极权专制统治人民,人民必须服从皇帝、官吏,
不能反抗,是为“中华帝国”。由以前的帝国王朝历史来看,取得统治权,即享有唯我独
尊、生杀予夺之权、附随着享用荣华富贵、名利双收等等好处,人人均须顺从统治者好恶
行事,其他人均被其踩于脚底下,对野心家、利欲薰心者来说,实存在着无法抵挡的超级
诱惑,不惜纠众结党、冒着断送身家性命风险拚死拼活,甚至昧著良心、不择手段,全力
夺取。因此免不了发生多次流血政变,推翻在位统治者,国家也就始终摆脱不了封闭的极
权专制统治、恶性循环改朝换代宿命,例如秦朝、汉朝、唐朝、宋朝、元朝、明朝、清朝
(满清)等等,就是明白的例子。
孙中山先生于民前18年(西元1894年)创立兴中会,领导先烈革命;民前7年(西元1905
年),他提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做为中国同盟会政纲,益
加坚定革命先烈们多次起义的决心;至广州之役,先烈们碧血横飞,浩气四塞,唤起多数
国人觉醒,激发武昌起义,进而促成中华民国建立。
“中华”指自古以来活动于东亚,由汉人与其他族人居住之地区,自我及外人对这些人群
体的称呼,亦称“中国”、“华夏”。在国家领域内,大家均为“中华民族”,期许不要
再以族别、地域或其他小我之见,画地自限,界分彼此,制造分裂;大家要团结,团结才
能生力量,国家也才有前途可言。提出“恢复中华”,是因清朝末年,列强侵华,满清政
府腐败,国家一蹶不振,濒临亡国,期许大家团结奋起,国家能够恢复并更胜以往光辉时
光。
孙中山先生进行革命奔波海外时,感受到西方自由平等进步的正面文化,与满清落后封闭
极权专制统治的负面文化,二者形成强烈对比;落后封闭极权专制统治的负面文化,就是
满清积弱不振的主因。推翻满清,孙中山先生没有想过要当皇帝,他不要当统治者,他不
要“统治权”,他要将“统治权”交给全国人民,由全国人民来当统治者,希望“类似以
往帝国王朝经多次争权夺利恶性循环改朝换代,极权专制统治人民”情形不要再发生,国
家永远由全国人民一起来统治治理,希望国家能发挥出最大的正向力量。“民国”取代“
帝国”,全国人民取代皇帝,全国人民成为国家主人;国家由全体国民组成,国家当然是
属于全体国民的,大家既然共同承受国家的荣辱祸福,国家理当由全体国民共同统治治理
;国家不是附随于政府的,不是附随于官吏或其他少数人的。国家是由全体国民共同掌控
,不再是由官吏或其他少数人掌控操弄,基本上,官吏或其他少数人已无地位、立场掌控
操弄。由“帝国”进入到“民国”,对我们国家、整个中华民族而言,是无比重要的改变
、划时代的里程碑,全体国民应予正视。
(民国)6年(西元1917年),孙中山先生在“民权初步序”,提到【何为民国?美国总
统林肯氏有言曰:“民之所有,民之所治,民之所享。”此之谓民国也…民有选举官吏之
权,民有罢免官吏之权,民有创制法案之权,民有复决法案之权,此之谓四大民权也。必
具有此四大民权,方得谓为纯粹之民国也。革命党之誓约曰:“恢复中华,创立民国。”
盖欲以此世界至大至优之民族,而造一世界至进步、至庄严、至富强、至安乐之国家,而
为民所有,为民所治,为民所享者也。今民国之名已定矣,名正则言顺,言顺则事成,而
革命之功,亦以之而毕矣。此后顾名思义,循名课实,以完成革命志士之志,而造成一纯
粹民国者,则国民之责也。盖国民为一国之主,为统治权之所出,而实行其权者,则发端
于选举代议士。倘能按部就班,以渐而进,由幼稚而强壮,民权发达,则纯粹之民国可指
日而待也】。懂得民国的含意,就知道上面“民权初步序”所载,只是在阐述治理“民国
”的一些基本道理。
民国初立,治国制度未定,参考先进国家,我们国家引进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制度
。可以说,狭义的代议士指立法官员,广义的代议士指全部政府官员,他们协助并代表我
们处理国家及地方事务,透过赋与的职责来为我们大家服务,必须对我们尽忠、听令于我
们大家,此即为“国民为一国之主,为统治权之所出”含意。至今几乎无人去思考我们的
国家为什么取名叫“中华民国”,绝大多数人不知道“中华民国”含意;大家不知道自己
是国家主人,不知道国家是我的、你的、我们大家的,视“中华民国”与己无关,甚至仇
视“中华民国”,不知道要掌握统治权、承担起国家主人的责任,多数人根本无“民国”
的想法,是民国虽已逾百岁,却尚未进入到幼稚阶段,犹停顿于无知阶段。
民国建立,多数国人仍视己如满清遗民,习惯于被人统治,没有想到自己已是国家主人;
为唤醒民智,孙中山先生多次将民国之国民比拟为皇帝,将官吏比拟为臣仆。例如,8年
(西元1919年),他在三民主义文言本,提到“而今之行政首长、凡百官吏与及政客、议
员者,皆即此四万万人民之臣仆也”,这是民国、民主的特性;13年(西元1924年),他
演讲三民主义—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中的民权主义时,提到“可见从前的政权
,完全在皇帝掌握之中,不关人民的事,今日我们主张民权,是要把政权放在人民掌握之
中。那么人民成了一个什么东西呢?中国自革命以后,成立民权政体,凡事都是应该由人
民作主的;所以现在的政治,又可以叫做民主政治。换句话说,在共和政体之下,就是用
人民来做皇帝”,共和就是共同和奔驰理,简言之,民国就是由我们大家管理我们自己,
而不是由政府官员或其他人统治管理我们大家,这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观念。
孙中山先生在民权主义中,对“政治”两字做出定义:“政治两字的意思,浅而言之,政
就是众人的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的事便是政治。有管理众人之事的力量,便是政权
。今以人民管理政事,便叫做民权。”并进一步定义“政是众人之事,集合众人之事的大
力量,便叫做政权,政权就可以说是民权;治是管理众人之事,集合管理众人之事的大力
量,便叫做治权,治权就可以说是政府权。所以政治之中,包含有两个力量,一个是政权
,一个是治权。”民权主义亦提到,政权内涵就是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四权
,供人民行使;治权就是政府权,内涵就是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五
权,供政府官员行使,将政权、治权予以具体化—这是孙中山先生对民主政治制度的定义
及规划,将政权与民权连结起来、治权与政府权连结起来、“人民的权力”与“政府的权
力”做了明确的切割。事有本末轻重之分,民国、国民、民权、政权为本;政府、官吏、
臣仆、政府权、治权为末,自然是民国重于政府、国民重于官吏。选举权、罢免权是对人
;创制权、复决权是对事,人民可以视需要自行决定要否行使及如何行使政权,亦可直接
下令叫臣仆改善或办理。行使四大民权之提案者能够提出完整方案,供大众公决固佳,如
未能提出完整方案,亦非不可;由大家集思广益继续完成亦可,交政府接续完成亦可,未
必非要由提案人亲自全程处理及完成—皇帝主人起个头或做出提示或提出质疑,臣仆即应
尽心尽力去改善、完成,不需要皇帝主人事事去操心细节。希腊罗马时代的政体是贵族共
和,我们中华民国的政体是民主共和,是顺应世界潮流、走在时代前端正向的创见。
民权主义提到“用人民的四个政权,来管理政府的五个治权,那才算是一个完全的民权政
治机关…中国能够实行这种政权和治权,便可以破天荒在地球上造成一个新世界。”能够
实现,应该是每一个国民的心愿与福气;能够完成孙中山先生与先烈的志愿,我们可以成
为世界上第一个真正实行民主的国家,民智益开,将走在时代最前端;其实这本就是一个
正常国家该走的路。
第贰章 民主治国的道理与方法
壹、民主就是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我们现在惯用“民主”二字,依上说明,实行民主,就是承认“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民国的
皇帝、主人,民国是我们大家共同拥有,民国由我们大家共同和奔驰理,民国的荣辱祸福
由我们大家共同承受”,不可妄自菲薄亦不可妄自尊大;大家有“民有民治民享”同舟共
济的认识,才能真正团结,民国也才能发挥最大力量。
民国之内,我们每个人都是国家主人,人人地位平等。你要尊重别人,别人也要尊重你;
别人尊重你,你也要尊重别人;你不尊重别人,就得不到别人的尊重。少数要服从多数,
多数要尊重少数,大家要同心协力,共同处理好国家及地方的事务,为我们大家及后世子
孙的福祉努力。在此前提下,地方人民要服从全国人民的决定,全国人民也要尊重地方人
民的决定,大家把公益摆在最前面,能够做到,国家才有前途可言;不讲公益,由大家非
理性的率性决定,虽然仍是民主政治,也是民粹政治,终将伤害到我们自己。
以前孙中山先生领导先烈革命,就是基于“把公益摆在最前面”的想法,终能获得国人认
同,合力推翻满清,民国始得以建立;大家能把持“把公益摆在最前面”一念,国家自然
就会有进步的动力。
一般俗称的政权指的就是统治权,孙中山先生在民权主义则定义“民国之世,政权专供民
国的国民行使,亦即为人民行使的权力—民权”;简言之,“帝国”就是国家以皇帝一个
人为国家主人,也就是“君主政治”,政权掌握在皇帝手中,由皇帝一个人主宰国家命运
,皇帝行使君权,皇帝说了就算,皇帝一个人对国家事务有决定之权;“官国”就是国家
以官吏为国家主人,也就是“官主政治”,政权掌握在官吏手中,由官吏主宰国家命运,
官吏行使官权,官吏说了就算,官吏对国家事务有决定之权,“官国”可以说就是少了皇
帝的帝国;“民国”就是国家以全国人民为国家主人,也就是“民主政治”,政权掌握在
全国人民手中,由全国人民主宰国家命运,人民行使民权,全国人民说了就算,全国人民
对国家事务有决定之权。国家的政体形式,即视谁是国家主人、谁当家作主而定。
12年(西元1923年),孙中山先生在“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文内提到“欲知主权在民之
实现与否,不当于权力之分配观之,而当于权力之所在观之。权在于官,不在于民,则为
官治;权在于民,不在于官,则为民治。在昔中央集权时代,盛行官僚政治,民众之与政
治若漠然不相关,其为官治固已…中央政府以约法为装饰品,利于己者从而舞弄之,不利
于己者则从而践踏之…官治云者,政治之权付之官僚,于人民无与。官僚而贤且能,人民
一时亦受其赐,然人亡政息;曾不旋踵,官僚而愚且不肖,则人民躬被其祸,而莫能自拔
。前者如婴儿之仰乳,后者则如鱼肉之于刀俎而已。民治则不然,政治主权在于人民,或
直接以行使之,或间接以行使之。其在间接行使之时,为人民之代表者或受人民之委任者
,只尽其能,不窃其权,予夺之自由仍在于人民,是以人民为主体、人民为自动者,此其
所以与官治截然不同也。”民国是实现“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国家,不是实现“官有官
治官享”的官主国家。
在家庭中,为了提升家庭中成员的生活品质,你如果有钱,可以花钱请来一些具有一定程
度能力的人,赋与他们总管、管家、帐房、厨师、司机、园丁、书僮、侍女、小厮…等等
名衔,及依职责附带的权力,为“你和你的家人”服务;可说“你和你的家人”是主人,
这些人都是你们请来的仆人。基本上,花钱请来仆人,是为了要减轻“你和你的家人”的
负担,使“你和你的家人”不需要事必躬亲,某些事只需要动动口,“你和你的家人”也
可以订出规则,或者授权仆人直接订出规则,即可不需要再事事下达指示,甚至于可以甚
么事也不做,这些仆人即会依据指示或规则,在他们已经分配好的职务范围内,分工合作
,尽其本份,依赋与的职责主动把事情处理好。做主人的付给这些仆人适当的报酬,这些
仆人就会以主人的利益为依归去处理事情,尽心尽力满足家庭中成员的需要,这是仆人应
尽的本份。
国家事务极为繁杂,不可能事事件件都由我们大家聚集起来讨论解决,我们必须花钱找一
些人来帮助我们处理,找来的这些人,参酌旧制称为官吏或政府官员,这些人就是我们花
钱请来的仆人,这些人的集合体统称为政府。国家里面及地方上,我们大家与政府官员间
的关系,和上述家庭中成员与仆人间的关系,基本上可以说是没有什么差别、可以比照援
用;差异只是在于国家毕竟比家庭大太多太多,人人地位平等人人想法不同,除非有共识
,或是非常明白系以我们大家的利益为依归,否则每个人如果直接指挥仆人或任免仆人,
或少数人做出决定要其他人接受,将甚难避免不造成混乱,仆人亦将无所适从;家庭中任
一成员可以直接指挥仆人或任免仆人,在国家里面及地方上,一般而言,如果要由我们主
人指挥仆人或任免仆人,或做出决定要其他人接受,以经由群体公决为宜。家庭中主仆分
际极为清楚,不需要强调大家就知道;国家里面主仆分际其实也非常清楚,只是大家不用
心去想,仆人自己也不讲,大家就不记得了。
台湾于民前17年(西元1895年)因清朝战败割让给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日本为轴心
国的一员,中华民国为同盟国的一员,轴心国败给同盟国;34年(西元1945年),日本将
台湾交还给中华民国,成为中华民国35省中的一省。是因为日本战败将台湾交还给中华民
国,台湾人民才有机会在中华民国领域内享有平等的地位,也才有台湾人民不只一次当选
上中华民国总统事实;如果没有中华民国的建立,没有蒋中正领导东征北伐剿匪抗战,没
有日本战败将台湾交还给中华民国,没有这些历史的累积,台湾人民不可能在中华民国领
域内享有平等的地位。
(中华民国)宪法是由国民政府委由包含台湾在内的两岸多数地区选举出来代表、即制宪
国民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制宪国代”)研议制定,并于35年(西元1946年)12月25日一
起在南京议决通过,36年(西元1947年)12月25日开始施行;当时的中华民国领土包含两
岸,原意宪法是要适用于包含两岸的全部人民。
38年(西元1949年),中国共产党(以下简称“中共”)占领大陆,于38年10月1日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说,自斯时起,中华民国领土剩下台澎金马等。
宪法前言明示“宪法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制定”,宪法记载较为简略,仅
简单一句话带过,并未引述孙中山先生遗教在讲些什么内容,要知道孙中山先生遗教在讲
些什么内容,需要另行查阅。如果将“宪法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制定”当
做空话略过视而不见,仅着眼宪法条文内容文字,是无法掌握到宪法真意的;一定要了解
孙中山先生遗教的重点,并能融会贯通运用,肯多用心,才能知道宪法在讲些什么;切实
执行,也才能成为名符其实、真正的“民国”。
民生主义提到“我们三民主义的意思,就是民有、民治、民享,这个民有、民治、民享的
意思,就是国家是人民所共有,政治是人民所共管,利益是人民所共享。”宪法第1条载
“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亦即宪法主张继承孙中山先生
及先烈志愿,将国家的统治权交付到全国人民手中,建立人民真正为国家主人之“民国”
。宪法第2条载“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5年(西元1916年),孙中山先生演讲
“自治制度为建设之础石”时,提到“我国约法规定统治权属于全体。必如是,而后可言
主权在民也”;10年(西元1921年),孙中山先生演讲“五权宪法”时,提到【至于我们
民国的约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民权,在南京订出来的民国约法里头,祇有“中华民国主权
属于国民全体”的那一条,是兄弟所主张的,其余都不是兄弟的意思,兄弟不负那个责任
。】“约法”可以说就是民初的宪法,只是取名“约法”罢了;“主权”就是“所有权”
“统治权”,宪法第2条的含意就是“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国家及地方的统治者,国家及地
方的统治权属于我们每一个人”。宪法第1条及第2条文字的表达方式虽有不同,实质的含
意是相同的,讲的是民主治国原则,是整部宪法的基础、民国的内涵。
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大民权也就是四大政权,国家里面关于任何人及事,身
为国家主人,我们当然都有权决定;宪法第17条载“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及复决之权
。”即系根源于“民权初步序”与民权主义而来。亦即,我们大家是国家主人,每个人地
位平等,位于上面的层级,我们大家行使政权,统治治理国家;国家事务由我们大家一起
作主,由我们大家一起主导掌控国家的运作,细微末节则交给位于下面层级的政府官员处
理,国家最上面层级的事务由我们大家决定。位于下面层级的全部政府官员,包含总统、
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院长、立法委员(以下简称立委)、大法官、法官、考试委员
、监察委员(以下简称监委)、中央及地方政府官员…等等,拿了我们给付的薪酬,是我
们大家的仆人,行使由我们赋与、随职责附带的治权,要服从、效忠我们当主人的,尽心
尽力主动协助我们大家将国家治理好。国家里面,是由位于上面层级当主人的我们大家,
驾驭位于下面层级的政府官员仆人;而不是由位于下面层级的政府官员仆人,反过来统治
管理位于上面层级当主人的我们大家;政府官员是要听命于我们大家,依我们的指示办事
,为我们服务,而不是我们大家要听命于政府官员。懂得上述道理,就知道宪法确实是在
为全国人民与后世子孙的福祉着想,是对全国国民最有利的。
民国建立后,人民已经取代皇帝的地位了,却迄今人民还是被其下的官吏继续专制统治,
人民不能反抗,反抗就是违法,这不是“民国”,与宪法第1条“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
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是违背的。
贰、人民行使政权
(壹)人民行使政权的方法
民初,我们国家曾经引进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制度,用立法部门之国会议员议决国
家大事;当时的国会议员,都变成了“猪仔议员”,有钱就卖身,分赃贪利。经孙中山先
生再研究,于10年(西元1921年)演讲“五权宪法”,提出了在政府中增加考试及监察二
部门,以改进政府效能。民国元年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二条载“中华民国之主权属
于国民全体。”如何落实执行,并无具体明文记载,以致国家统治权一直未落实在人民掌
握中,这都是因为多数人欠缺“民国”的想法,乃造成国家统治权沦入政府少数人手中—
自然不符合成立“民国”的本意。
如何使国家统治权落实在人民掌握中?这是民主治国的前提。孙中山先生演讲民权主义时
,提到“欧美学者现在只研究到了人民对于政府的态度不对,应该要改变;但是用什么方
法来改变,他们还没有想到。我现在把这个方法已经发明了,这个方法是要权与能分开”
—此为至今世人仍不知的世界级划时代在政治上重大发明,也是我们国家最有价值的瑰宝
。可惜大家弃若敝屐,至今未能实行,成为我们国家最严重的损失;如果能够切实执行,
国家统治权真正落实在人民掌握中,民有民治民享才不致沦为空谈,国家也才配称为“民
国”。
“权与能分开”现称为“权能区分”。
孙中山先生在民权主义中,也举了三国的阿斗和诸葛亮的例子:“譬如诸葛亮是很有才学
的,很有能干的。他所辅的主,先是刘备,后是阿斗。阿斗是很庸愚的,没有一点能干。
因为这个原因,所以刘备临死的时候,便向诸葛亮说:“可辅则辅之,不可辅则取而代之
”。刘备死了以后,诸葛亮的道德还是很好,阿斗虽然没有用,诸葛亮依然是忠心辅佐,
所谓“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由这样看来,在君权时代,君主虽然没有能干,但是很有
权力,像三国的阿斗和诸葛亮,便可以明白。诸葛亮是有能没有权的,阿斗是有权没有能
的,阿斗虽然没有能,但是把什么政事都付托诸葛亮去做,诸葛亮很有能,所以在西蜀能
够成立很好的政府,并且能够六出祁山去北伐,和吴魏鼎足而三。用诸葛亮和阿斗两个人
比较,我们便知道权和能的分别”—人民掌握及行使统治权,选择贤能之辈担任官吏,并
将治权交给这些贤能之辈行使,协助我们治理国家,这就是“权与能分开”的含意。
诸葛亮是丞相,相当于今天的总统,要统领好全部的政府官员,对刘备、阿斗负责;今天
的总统要统领好全部的政府官员,各级主管要统领好所属,分工合作,各尽其责。不仅是
每一个政府官员都要对我们大家负责,我们自己每一个人也都要对我们这个群体尽责,每
一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我们大家行使皇帝主人的权力,政府官员行使由我们赋与的治权必须善尽贤能臣仆的责任
,这就是权能区分─“人民有权,政府有能”,这儿所说人民有权,指的就是人民行使政
权、统治权、皇帝权、君权、主人权。政府有能是说政府官员行使政府权、官员权、治权
、仆人权、臣子权、公务员权,来担任政府官员的,必须具有一定的能力,如果没有能力
,会把国家搞得一塌糊涂;有能力对我们大家不尽忠,我们大家就要寝食难安;没有能力
又对我们大家不尽忠,我们大家就要倒楣,国家就要糟殃;以往大家没把耳目张开,不去
分辨忠奸贤愚,不讲赏罚,啥事也不管,光只会发牢骚抱怨,比昏君还要糟,国家才会被
劣质官吏搞得一塌胡涂,必须觉醒起来当明君,善用贤能臣仆。懂得上述道理,就知道中
华民国宪法记载,我们国家是实行权能区分式的民主政治。
政权、主权、统治权讲的都是国家里面至高无上的权力,由我们大家共同拥有及行使,是
专属于我们大家的权力,也就是民权,称为皇帝权、君权、主人权、人民权,亦无不可,
这也就是“权与能分开”所指的“权”—含意就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共同拥有及行使国家里
面至高无上的权力,大家把公益摆在最前面,把全民及后世子孙福祉摆在最前面,共同客
观及理性决定国家及地方的一切事务,这样就是继承孙中山先生及革命先烈们建立“民国
”的志愿,也是我们应该要走的唯一的路。
宪法第三章国民大会,也就是宪法第25条~第34条,讲的是人民行使政权相关事宜。宪法
第25条载“国民大会依本宪法之规定,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宪法第25条记载的,就
是关于人民行使统治权的相关事宜,也就是国家层级“权与能分开”之“权”部分的规划
,重点在于将“人民行使统治权”呈现出来。宪法第27条第1项载“国民大会之职权如左
:一 选举总统、副总统。二 罢免总统、副总统。三 修改宪法。四 复决立法院所提
之宪法修正案…”记载的是宪法第25条人民要行使政权的内容,也是四大政权中可认列为
最重要、最优先的四件事项。
我们大家既不可能聚集起来行使政权,理所当然臣仆要协助我们完成,在国家层级,谁是
协助我们行使政权的臣仆?自然就是宪法第26条明定的国民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国代);
为了协助我们行使政权,国代自然可视需要要求其他臣仆配合提供协助,这是属于枝微末
节的问题,由臣仆自行处理,不需要我们操心。
帝制时代皇帝怎么行使皇帝权?皇帝根本就不需要考虑怎么行使皇帝权,他只要随便交待
一声就好了,其他什么事都不必管,更不需要他亲自动手处理,官员臣仆就会帮他处理得
好好的—我们身为国家主人,应该也是一样。皇帝可以直接交待丞相等官员处理;他也有
属于他自己的传令兵—“钦差”,可以把他的意思交待钦差,由钦差这个传令兵代表他“
如朕亲临”,宣达及执行他的意思。今天我们大家行使皇帝权,可以比照办理,至于细节
要怎么做,无需皇帝主人操心,身为臣仆者要用心思考,怎么配合帮我们做到最好。
今天我们大家是皇帝主人,传令兵、钦差要将我们每个人的意见蒐集汇总并表达出来,谁
是我们的传令兵、钦差?宪法规划,除了国代扮演的是全国性“钦差”的角色外;省民代
表、县民代表、省辖市民代表(以下简称省代、县代、省辖市代),扮演的则是地方性“
钦差”的角色,国民大会、省民代表大会、县民代表大会、省辖市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
国大、省大、县大、省辖市大)是政权机关,相当于皇帝的皇宫,我们大家虽然不住在皇
宫里,国大、省大、县大、省辖市大却是展现我们大家行使皇帝权的地方,是不能没有的
,没有了,我们大家要怎么展现皇帝权、怎么行使国家主人权力?再者,没有了,日久顽
生,恐亦再生出不可知的弊病。国代、省代、县代、省辖市代负责将我们大家的意见蒐集
汇总,协助及代表我们大家,在国大、省大、县大、省辖市大表达出来,采少数服从多数
的方式订出结论,这就是我们大家的决定,这也就是宪法第1条所说的民有民治民享。
宪法第11章地方制度,其中第112条载“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会”,第122条载“县得召集
县民代表大会”,是仿第25、26条制定,说明省代、县代扮演的是地方性“传令兵、钦差
”的角色;第118条载“直辖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自治就是地方人民自我管理,自
治要由当地人民自己主导,直辖市民当然也可以设置传令兵、钦差,行使地方的皇帝权;
第128条载“市准用县之规定”,这里提到的市指的是省辖市,知道行政区划,由文意可
以推知。其实我们大家既是皇帝主人,其他的行政区域如乡镇区等等,地方人民只要认为
有需要,当然也可以设立传令兵、钦差,比照办理。
(贰)政权只有人民可以行使
55年(西元1966年),政府曾制定“国民大会创制复决两权行使办法”,将创制权复决权
提供给国代行使;政权是供人民行使的,不是供国代行使的。国代也是政府官员,国代行
使的是治权中的行政权,他的使命就是协助我们行使政权;大前提都错了。这个办法制定
后,也从来未被国代使用过。
民权主义提到“至于民权之实情与民权之行使,当待选举法、罢免法、创制法和复决法规
定之后,乃能悉其真相与底蕴。”臣仆们欠缺主仆之分的想法,不知道为主人的立场多做
设想,立出来的法,就会少了民国的法应有的味道,“国民大会创制复决两权行使办法”
只是众多违背宪法之法令中的一例。
选举、罢免较为简单,创制、复决显然复杂,尤其是创制,比较立法院的立法情形,可想
得到良好的创制案,可能会颇花功夫;提案人一个人的力量有限,需要大家共同来或由政
府协助提案人完成提案。基本上,臣仆不能限制皇帝主人行事,要限制皇帝主人行事,正
确的做法,应该是透过人民公决,依人民公决对每个人产生限制的效力,执行的依据,是
人民的公决及其明确的授权,而不是臣仆自行制定法令,高兴怎么限制就怎么限制。对于
家庭中仆人的一致决议,主人有遵守的义务吗?显而易见,当然没有;以前的帝国时期,
也不可能有臣子一致决议,皇帝必须遵守的事。所以,政府制定的法令,要对大家产生拘
束力,首先要分辨是否有“人民的公决及其明确的授权”,而不是政府说了就算。以往绝
大多数的抗争案、群众事件,都是因为案件没有取得“人民的公决及其明确的授权”,才
会发生。
孙中山先生提示选举、罢免、创制和复决事宜,以立法方式处理;四大民权的行使,由政
府制定相关法令,再交由人民公决(复决)后据以执行,目前来看,是较为妥适的做法。
参、宪法位阶
俗云“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理所当然,家规制定修改的决定权操在家庭主人手中,国
法制定修改的决定权操在国家主人手中;国法是国家运作的依据,为免争议是适宜要有的
,且以明文记载为佳。宪法被称为“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理所当然是国法。古时候的国
法,应该也不是由皇帝自己去订出来,因为不需要由皇帝自己去订出来,多半是由臣子帮
他订出来,或臣子找人帮他订出来,决定权还是在皇帝手上;皇帝多半看也不看,因为他
不需要看,反正大家都要听他的;臣子订出来的国法,如果不符合皇帝的利益,要在皇帝
发现前赶快修改好,如果未修改好不幸被皇帝发现,可是欺君之罪,要杀头的。
宪法如果是由我们大家自己制定出来或得到我们明确的认可,就是“政权、主人权”的行
使;宪法不是由我们大家自己制定出来,是由国民政府仆人找制宪国代帮忙制定出来,国
民政府决定施行宪法,就是“治权、仆人权”的行使,制宪国代并无实权,宪法就是制宪
国代对国民政府有关治权行使的建议。施行宪法是仆人做出的承诺,既然做了承诺,基本
上,臣仆就应依宪法记载的承诺事项办理;我们身为主人,有权接受、不接受、予以修订
或为其他指示。
检视宪法内容,依上说明,基本上,宪法可以说是,仆人以仆人的观点,基于“我们大家
的利益”,出于善意找“制宪国代”帮我们大家制定出来的国法;问题主要出在仆人在执
行上完全变调。
本来宪法可以由我们大家共同制定出来,不过既然仆人已经帮我们大家制定出来,检视内
容,民主的大方向是正确的,枝节上虽有瑕疵可以修改,原则上尚称符合我们大家的利益

宪法可说是对于治理国家,仆人想法的展现;为了国家的安定,除宪法内明显错误、不妥
当或不符合公益者,理所当然应排除外,有争议部分,在我们大家取得共识修改前,主人
及仆人都应该遵守,这是我们每一个人对宪法应具有的基本态度;如果大家只会盲目的把
宪法乃至制宪国代、总统、立委、大法官等等仆人所说的话当做“皇帝的圣旨”一般看待
,那是不够资格当国家主人的,因为他们只是臣仆,我们大家才是皇帝主人,只有我们大
家才有权决定宪法内容;我们大家对如何处理国家事务有完全决定权,对仆人的说词需予
审酌,不可盲目听信。
处理国家事务,主人的地位及权力,当然高于仆人的地位及权力;仆人的权力本就是由主
人给的,主人随时可以收回权力,随时可以无需经过仆人同意,接替仆人行使我们赋与的
职权,或变更仆人的决定,主人说了就算,仆人仍须受到约束。未经主人同意,仆人是无
权替代主人行使权力的;如为紧急状态且是为国家利益着想,仆人替代主人行使权力,如
此尚情有可原,且应予以肯定、奖励,此为例外情形。基本上,主仆分际不可混淆;原则
上,未经主人同意,仆人擅自替代主人行使权力,既无依据,是不具效力的;没有正当理
由,替代主人行使权力之仆人,且应受到严厉惩戒。
宪法第27条载国民大会之职权“选举总统副总统、罢免总统副总统、修改宪法、复决立委
仆人所提之宪法修正案”,这本就是我们主人的权力,仆人自己也承诺此为我们行使主人
权的时机,我们认为需要的时候,当然可以公决修改宪法、复决立委仆人所提之宪法修正
案,这是对“事”;对重要仆人的任免,如选举总统副总统、罢免总统副总统,这是对“
人”;身为皇帝主人,当然不限于做这四件事,国家任何事务我们都可以作主,宪法第17
条“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及复决之权”就是此意,惟须记得我们必须对我们自己做出
的决定负责;率性做出决定,我们终将付出惨痛代价。
肆、治国的最佳方案
没有政府仆人协助我们,国家立即会发生无法正常运行的问题,故政府的设置是不可或缺
的。
宪法前言提到“为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增进人民福利,制定本宪法”,
也就是说“要让国家一天比一天茁壮,保障到每一个人合理的自由权利,维护社会安定祥
和,使每一个人的日子过得一天比一天好”,这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也就是公益,是
我们大家行使政权、治权,民主治国应遵循的准则。违背这个准则,将会造成我们大家极
大的伤害;遵循这个准则,加以有最良善的权与能分开治国制度,能够客观理性切实执行
,应该是我们大家的最佳治国方案。孙中山先生帮我们想出了最良善的治国制度,我们应
该好好珍惜。
伍、政权、治权行使要领
民国13年(西元1924年)中国国民党(以下简称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提到“
盖民国之民权,唯民国之国民乃能享之;必不轻授民权于反对民国之人,使得赖以破坏民
国。”民权即政权,及其衍生之治权,反对民国、民主者,自当停止其行使政权、治权权
利。
皇帝主人行使政权,原则上,系对关系到公众事项,就大的前提、重点做出决定,繁琐细
节则交由政府仆人负责处理;如果有皇帝主人将繁琐细节亦考虑在内交待清楚,提出由大
家公决,自然亦非不可,惟应注意不宜养成皇帝主人替代臣仆做事的常态,君臣主仆分际
应予维持。
每一个人都是国家主人,每一个人都要对我们这个群体负责;以往未正常行使政权,大家
行使政权时,原则上,比照家庭中主人行使权力,可先同意一个人即可提案,提出后,视
案情,由政府公告,征询大家提出正反意见及其他相关意见,由政府蒐集汇整清楚,政府
亦可提出建议,列明供大家做为个人行使政权做出决定之参考;比照家庭中主人行使权力
,以少数服从多数之原则定取舍(弃权者、意思表示不明确者,自然不计数)。
公民投票法以官主心态立法,对主人权行使限制太多,不符合民主精神。选罢法对于罢免
案之提出所加人数限制,已有消极保护劣质当选人效用,不尽符合国家利益。罢免案之提
出,不限对当选人,对于任何仆人均得提出罢免案;中央官员由全国人民决定罢免与否,
地方官员由地方人民决定罢免与否。
行使政权之结果,除有明显瑕疵,可予及时修正处理外;对于行使政权之结果,如有其他
非必要之修正意见或反对意见,原则上,宜于结果公布后隔一段时间,再行提出,以维持
国家社会安定。惟发生严重影响公益之紧急情况,需急速处理时,宜不受间隔时间限制。
对此间隔之一段时间期限,可由大家公决或交由政府决定,亦可依个案或通案处理。
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行使政权时,不论是选择赞成、反对、弃权,政权行使结
果即具有公决效力,每人均须受到约束,大家须慎重行使权力,这是民国的特性。
陆、政府官员是人民的仆人
官吏的集合体即为政府机关,政府官员、官吏、代表、委员、议员等等职衔,可通称为公
务员、公职、公仆、臣仆、仆人,宪法将公务员概分为总统官员、行政官员、立法官员、
司法官员、考试官员、监察官员六类,他们协助我们治理国家,其依职责附带的权力,可
迳依其职衔称为总统权、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民权主义将他们行
使的权力,通称为“治权”,当然通通是由我们皇帝主人,伴随他们的工作赋与的,亦即
系以工作为主、权力为辅。现在这些官员,拿了我们给付的薪酬,完全不记得自己仆人身
份,只知道无限制扩张自己的权力,不知道尽仆人的本份,不知道要做好自己的工作。
全部中央及地方政府官员,不论其是如何产生,担任什么职务,拥有什么职衔,都是由我
们大家给付薪酬、赋与权力、他们分工合作、为我们大家做事、维护我们大家利益、要主
动把事情做好、听我们大家指挥、必须贯彻我们意志、对我们大家尽忠的臣仆,尽己之谓
忠,对我们大家的决定有绝对服从的义务—这和古时候官吏与皇帝间关系也是一致的。
国家中的总统就类似于整个超大家庭中的总管,地方上的省县市乡镇长直辖市市区长等等
,可以视为大大小小家庭中的管家,这些人都是我们的仆人,不妨将他们分别视为国家内
及地方上的仆人之首。民权主义中提到“所以民国的政府官吏,不管他们是大总统是内阁
总理是各部总长,我们都可以把他们当作汽车夫”,我们合理尊重别人是应该的,仆人也
有人权,也该受到适当的尊重;把总统等等政府官员,当做仆人或地位平等的一般朋友或
司机(汽车夫)看待即可,如果把他们看成是高高在上的统治者,那是非常不恰当、是绝
对错误的。
孙中山先生在民权主义中,提到“讲到国家的政治,根本上要人民有权,至于管理政府的
人,便要付之于有能的专门家。把那些专门家不要看作是很荣耀很尊贵的总统、总长,只
把他们当作是赶汽车的车夫,或者是当作看门的巡捕,或者是弄饭的厨子,或者是诊病的
医生,或者是做屋的木匠,或者是做衣的裁缝。无论把他们看作是那一种的工人,都是可
以的。人民要有这样的态度,国家才有办法,才能够进步。”这是身为国家主人应具有的
基本观念。
我们大家是主人,官员是仆人,仆人是要帮助主人、为主人做事的。好的仆人会帮我们将
国家事务处理得井井有条,协助主人将国家治理得兴盛繁荣,趋吉避凶,帮助我们可以安
居乐业,我们有权力随时选用贤能的护主忠仆;坏的仆人结党营私,玩法弄权,心中只有
个人利益,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把国家搞得乌烟瘴气一塌糊涂,将国家治理得纷乱萎
靡,趋凶避吉,我们有权力随时处分这些不负责任的欺主恶仆,并要及时处理,以免灾情
扩大。
我们要掌握住重点,可以授权给适当的仆人或仆人的头领,要仆人们自己管理好自己,不
需要连管理仆人的小事也通通都要由我们操心,做不好的仆人随时可以处分、撤换。国家
是我们大家的,国家事务需要我们大家一起用心参与,驾驭好仆人我们才能睡得安稳;发
现问题,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提出质疑,如果需要的话,也不妨找总管及高阶主管层级等头
领是问,要他们把问题及解决方法说明清楚,这样他们才会尽责。处理时,需要保持理性
冷静客观的态度;意气用事,是非不分,终将伤害到我们自己。
基本上,我们与仆人间的关系,就是要由主人来驾驭仆人,而不是由仆人来驾驭主人;是
仆人要听从主人,而不是主人要听从仆人。
国家处在今天的世界,要面对的问题很多;国家要生存下去,要确保全国人民与后世子孙
福祉,每个人处理任何事务,都必须以公益为优先考量。
柒、“宪法增修条文”与宪法牴触无效
宪法第170条载“本宪法所称之法律,谓经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之法律”,第171条第1
项载“法律与宪法牴触者无效”,第172条载“命令与宪法或法律牴触者无效”,由此3条
记载可知,在政府官员仆人行使治权的范围内,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分为宪法、法律、命
令三个层级,第170条对“法律”已有定义,很显然的,除宪法、法律外,个别仆人或多
数仆人其他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不论其名称、形式为何,均属于宪法所称命令之范畴。
仆人制定公布的“宪法增修条文”,为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既非宪法,又非法律,自然
就是宪法所称的命令;大家不要被“宪法增修条文”的名称唬住,以为其内有“宪法”2
字,“宪法增修条文”效力就等同于宪法,其实以位阶而言,它只是仆人具约束力意思表
示的命令,这是仆人自己给予的定义,其效力尚较法律为低。“宪法增修条文”实际上已
是仆人在修改宪法;如上所述,国法制定修改的决定权本就是操在国家主人手中,仆人自
己亦承诺宪法第27条“修改宪法”是我们行使主人权的时机,基本上,仆人以“宪法增修
条文”命令变更宪法,即当然与宪法牴触无效。
捌、总统率同其他仆人背叛我们
以前总统与国代等其他官吏彼此勾结,由国代仆人传令兵篡位“替代”我们大家行使宪法
第27条专属于皇帝主人的权力,不让我们大家行使政权,犹伪称国代仆人是在“代表”全
国国民行使政权;劣质臣仆不愿意依承诺照宪法规定实行民主政治,只想实行由彼等篡位
为国家主人、统治我们主人的官主政治。
80年(西元1991年)起至94年(西元2005年)止,国代仆人召开7次会议,创造及修订“
宪法增修条文”,由总统仆人公布执行;传令兵、钦差本就无权替代我们大家行使皇帝权
,这是传令兵、钦差冒充我们皇帝主人的旨意做出,“宪法增修条文”当然是不具任何效
力,并应追究这些彼此勾结篡位相关人员责任。审视“宪法增修条文”内容,可说是仆人
彼此争权,进行权力分赃的产物,修改重点在于仆人权力如何重分配;尤其是总统为一己
之私,不断扩大权力,回避总统应承担的责任。
例如81年(西元1992年)李登辉总统主导的修宪,将监委由选举产生改为由总统提名,其
后想当监委、能当监委的,概须由总统提名,遂都变成必须是总统的同路人,必须是不会
纠举、弹劾总统,不会给总统增加麻烦、困扰的人,才会被总统提名当监委;会纠举、弹
劾总统,会给总统增加麻烦、困扰的人,总统自然不会提名其当监委;其后的总统也都可
以有样学样先发制人,找一些自己人来当监委,免除被纠举、弹劾的威胁,甚至可以把监
委变成为总统铲除异己的工具。再加上行政院、考试院、司法院高层均由总统提名,只要
总统有私心,难免找一些自己人来担任,这些人组成的小圈圈,甚易成为结党营私、玩法
弄权的渊薮。
在彼等操弄下,更藉修订“宪法增修条文”,于89年(西元2000年)将“省代、县代”及
“省大、县大”拔除,于94年(西元2005年)将“国代及国大”拔除,完成他们所谓的国
大虚级化,彻底铲除我们大家行使主人权的媒介;大家原本被骗就不知道行使皇帝主人的
权力,“国代、省代、县代”及“国大、省大、县大”不见了,大家就更不会想到要行使
皇帝主人的权力,更不知道自己是国家主人,将被官吏仆人统治视为理所当然。选举总统
副总统变成了官吏统治者给予人民被统治者的权利,他们背叛我们大家,以诈术要我们大
家将皇帝主人地位让出,提升总统官吏地位成为皇帝,其他官吏地位也连带水涨船高,他
们已不再是臣仆,正式篡位为统治者,我们大家的皇帝主人地位剧降为臣仆脚下的被统治
者,民主政治正式变成官主政治;大家从此可以选举总统副总统来统治我们大家,还非常
高兴。
革命先烈怀抱公益之心,完全没有想到自己的私利,用他们的鲜血,牺牲自己,帮我们建
立了民国、民权政体、民主政治、共和政体,为我们开辟了一条崭新且最有利于我们大家
及后世子孙的道路,将国家的命运完全交付到我们大家手中,由我们大家自己掌控作主。
我们不知道珍惜,不知道用心善尽国家主人的责任,视国家事务及前途与己无关,欠缺公
益之心,以致国家实际沦为由劣质官吏统治,不免辜负先烈苦心,亦害了我们自己及后世
子孙。
我们皇帝主人地位,是先烈们流血牺牲帮我们争取来的,凡是反对“我们大家是皇帝主人
”的,就不可受国家的保护;今天我们的这些官吏们居于统治者地位,是靠他们一致众口
铄金骗取来的。劣质臣仆只知道不择手段夺权,“宪法增修条文”的制定及实施,导致今
天国家内部更为混乱,当时担任总统的李登辉、陈水扁,可谓是始作俑者;后续的总统如
马英九、蔡英文者,继承彼等恶行,奉行“宪法增修条文”为恶至今。身为国民党主席、
当时担任总统的马英九,背叛孙中山先生,在总统府网站可以看得到100年(西元2011年
)国庆,其犹发表谈话,妄称“国父建国的理想,当年在大陆没有机会实施,如今却在台
湾完整实现”。官吏使得民国不能够为民所有,为民所治,为民所享,那就是官吏背叛、
破坏民国,民国空有其名,实际不再是民国,也就是民国被官吏摧毁、推翻了。
民族主义提到“讲到中国固有的道德,中国人至今不能忘记的,首是忠孝,次是仁爱,其
次是信义,其次是和平…一般醉心新文化的人…不知道我们固有的东西,如果是好的,当
然是要保存,不好的才可以放弃…因为在国家之内,君主可以不要,忠字是不能不要的。
如果说忠字可以不要,试问我们有没有国呢?我们的忠字可不可以用之于国呢?我们到现
在说忠于君,固然是不可以,说忠于民是可不可呢?忠于事又是可不可呢?我们做一件事
,总要始终不渝,做到成功。如果做不成功,就是把性命去牺牲,亦所不惜,这便是忠。
所以古人讲忠字,推到极点便是一死。古时所讲的忠,是忠于皇帝,现在没有皇帝,便不
讲忠字,以为什么事都可以做出来,那便是大错。现在人人都说,到了民国,什么道德都
破坏了,根本原因就是在此。我们在民国之内,照道理上说,还是要尽忠,不忠于君,要
忠于国,要忠于民,要为四万万人去效忠。为四万万人效忠,比较为一人效忠,自然是高
尚得多,故忠字的好道德,还是要保存。”人人能够忠于国,忠于民,国家自然会团结强
健。民国之人民取代古时候皇帝的地位,政府官员要服从人民、效忠人民,这也就是孙中
山先生与先烈建立民国的本意,也是中华民国存在于世的真正价值,宪法即系据此制定;
也就是说,宪法明确记载我们国家依据孙中山先生遗教,已经改成是实行“人民是皇帝主
人、政府官员是臣仆之权能分开式的民主政治”。
第参章 追求民主挫败
壹、我曾经要求政府将政权还给人民,回复人民为国家主人的地位
82年(西元1993年)时,我曾经要求将政权还给人民,回复人民为国家主人的地位; 4次
行文国大,国大秘书处82年5月8日(82)国处金议字第0895号简复表称“本案经82年4月
27、29日第二届国民大会第三次临时会主席团第五、六次会议决议:留供参考在案”;再
向行政院诉愿,行政院82年9月16日台82诉字第33468号决定书载“系属个人对于政治制度
之见解,本件既无行政处分存在,其所提诉愿,应不受理”,当时的行政院长是连战;再
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法院82年12月22日82年度裁字第1341号裁定“本件原告状
称:被告国民大会之代表窃夺人民政权,应依宪法规定将政权交还人民行使云云。核属变
更宪政体制,将现行由人民委托国民大会代表间接行使政权变更为由人民直接行使政权之
修宪问题,并非行政机关之违法处分,不属本院职掌范围,其请求自未便受理,应予驳回
,本件原告之诉为不合法”,当时审理的法官其中陈计男、叶百修,后来也都当了大法官
;再向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室声请解释,83年(西元1994年)7月由司法院秘书处编印出版
之司法院公报第36卷第7期,第54页载83年2月25日大法官会议决议“本件声请人主张政权
是人民权,要完全交到人民的手内,使人民可以直接管理国事,乃请求解释,核声请人之
请求,并非因原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触宪法之疑义,核与司法院大
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不合,依同条第三项规定,应不受理”;这些人
沆瀣一气,联手不承认权能区分“人民行使政权,政府行使治权”,反称“本人主张政权
是人民权,要完全交到人民的手内”是错误的,不同意将政权还给人民,当时的司法院长
是林洋港、总统是李登辉;至今仆人们还是无意将政权还给我们大家。
贰、我曾经3次向马英九先生表达国家应力行民主之意
(壹)第1次
马英九先生于94年(西元2005年)8月至96(西元2007年)年2月担任国民党主席,我于95
年(西元2006年)12月上旬投书国民党网站,投书对象:主席,收件编号:K06120800007
,标题“中国国民党已背离总理及先烈牺牲奋斗本意应即回归正道”,至今未收到马英九
先生、国民党的回音。
(贰)第2次及第3次
马英九先生于97年(西元2008年)5月20日起担任总统至105年(西元2016年)5月19日止
一、第2次
我于97年11月24日透过总统府网站投书总统电子信箱,收件编号243349,标题“政党政治
不是民主政治”,后来至总统府网站,看到回复内容栏载“谢谢来信指教,我们已转呈总
统参阅。祝福您顺心如意 总统办公室2008.12.27.”。
二、第3次
我于103年(西元2014年)2月12日投书总统府网站民意信箱,收件编号:20141004021,
标题“背叛民主”,103年2月18日收到总统府网站回复,内容:“谢谢来信。您关心国家
社会事务,剀切提供建言,我们已敬留参考。广纳各方意见,是民主社会具体的表征。总
统身负全体国人之期望与寄托,无时不兢兢业业,全力以赴,并且虚心接纳各方建言,以
回应国人殷殷期许。再次感谢您的建言,祝福您顺心如意 总统府 敬启”;空话一堆
,塘塞了事。
第肆章 政府之疾
壹、司法沉疴
(壹)大法官不知道宪法在讲些什么
大法官的工作就是“解释宪法与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要知道宪法在讲些什么,才能对
宪法做出正确解释。
大法官释字第76号解释起首即提到“我国宪法系依据孙中山先生之遗教而制定”,既然有
此常识,基本上,“解释宪法与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即应该要先思考孙中山先生遗教是
怎么说法;翻阅大法官全部解释,完全看不到引据孙中山先生遗教的观点,大法官全部解
释亦仅有在此空话一句“我国宪法系依据孙中山先生之遗教而制定”。一种情形是大法官
们完全没有阅读孙中山先生遗教,一种情形是大法官们阅读了孙中山先生遗教完全不予理
会,以连“国代将政权还给人民的案子,都拒绝解释”来看,后者可能性较大;不论是前
者或后者,都是极为恶劣的行为;宪法施行至今约70年,大法官即欺骗了国人约70年。
司法院组织法第4条列举了一些担任大法官的条件“曾任最高法院法官10年…曾任立法委
员9年…曾任大学法律主要科目教授10年…曾任国际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学或比较法学之权
威著作…研究法学,富有政治经验,声誉卓著”,限定由符合这些条件的人才能担任大法
官,我们的这些大法官都不谈孙中山先生遗教,不谈“民国、维护公益与力行民主”,自
然没有办法对宪法做出正确解释;这些大法官基于私心,一向只会把其个人主观、错误具
约束力意思表示之命令混充是在解释宪法,强制要大家接受,对国家伤害甚大。司法院组
织法第4条成了晋身为特权玩法者的阶梯,司法院组织法第4条严重违宪。担任大法官,基
本上只需要懂得“民国、民主治国的道理与方法”一个条件。
宪法并不是什么高深的学问,进去看看,会发现其内并无什么特别深奥难懂的用词;劣质
政客为了欺愚大家,而将其炒作成是只有大法官才懂得的高深学问,让大家误以为只有大
法官才懂得宪法;其实晓得大法官是由劣质总统仆人提名、仰其鼻息、与劣质政客彼此勾
结,基本上他们都是为私利结合的同一伙人,懂得这个道理,就可以知道大法官解释宪法
,其实一向都是在玩假的、在骗人的,实际都是在为其自己及劣质政客的私利服务,当然
都是把他们大法官个人的私利摆在最前面。
(贰)大法官不知道什么是“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
宪法第78条载“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第79条载“司法院设
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宪法第78条规定事项”。
解释就是阐明含意,说明清楚要解释的东西在讲些什么;“解释”基本上是不具约束力的
意思表示。你去找本国语辞典看看,“解释”只是在阐明“文辞”的含意,真正在表达含
意的是“文辞”而不是“解释”;解释宪法仅是在阐明“宪法”的含意,说明清楚宪法在
讲些什么,真正在表达含意、具约束力的是“宪法”,而不是“解释”;解释基本上即存
在“解释是否正确”的问题,不管解释是对或错,基本上,解释就是不具约束力的。在宪
法之下,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只有宪法、法律、命令三者,就是因为此三者都是具约束力
的意思表示,才会有宪法第171条“法律与宪法牴触者无效。法律与宪法有无牴触发生疑
义时,由司法院解释之。”、172条“命令与宪法或法律牴触者无效。”之记载。宪法仅
记载“法律与宪法牴触者无效。”“命令与宪法或法律牴触者无效。”没有记载“宪法法
律命令与(大法官)解释牴触者无效。”就是因为解释本身是不具约束力的,(大法官)
解释与宪法、法律、命令三者,性质不一样,“不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与“具约束力的
意思表示”是无法相提并论、不能相互比较的。
法律、命令有无违宪,不同的人可能看法不同认知不同,制定法律、命令者往往不会承认
其所制定的法律、命令违宪,你主张违宪我主张合宪,怎么办?宪法规定“法律、命令有
无违宪,交由大法官统一解释”,也就是法律、命令有无违宪混沌不明时,由大法官统一
解释;“大法官必须以宪法的观点,阐明法律、命令有无违宪”,“以宪法的观点说明清
楚有无违宪”才是“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的含意;因为对于法律及命令有无违宪,大家
可能存在不一样的看法,所以才会用到“统一”二字。法律及命令有效或无效,是以“与
宪法有无牴触”为准,不是以“大法官的统一解释”为准,具约束力的是“宪法”,不是
大法官的“统一解释”,有效或无效依据的基准要分辨清楚。
大法官释字第2号解释前段提到“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司
作者: Lailungsheng (原来我是萧远山...)   2019-05-29 08:27:00
法律问题?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9-05-29 08:59:00
领土部分讲的还不错啦 不过内文太长了
作者: JoshHoward5 (Dallas Mavericks)   2019-05-29 09:21:00
大法官都讲过是政治问题了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9-05-29 11:01:00
这篇文章作者打算学当年孙中山推翻当前政权吗?另外,又主张中共统治大陆的非正当性,又主张中华民国领土要以现状为准?y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9-05-29 11:02:00
怎么不去主张恢复周礼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19-05-29 12:42:00
选上立委就可以实践你的理想了
作者: malemma (Voila~)   2019-05-29 14:42:00
当然是出来选高雄市长啊!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5-29 18:21:00
选不上你看过哪个 选上的写这么多。发大财比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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