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信用卡对于迟缴都会收违约金。
金管会有下规定,第一个月300,第二个月400,第三个月500。
然后就不准再收违约金了。
银行除了收违约金之外,还是一样照常计算利息。
最极端的情况,就卡费欠61元,然后没缴。
银行下个月额外多收301元。
违约金300元
然后61元用年利率20%,计算30天的利息。大约1元。
所以变成额外多收301元。
可是民法就写明上限就是年利率20%。
这样算法就超过年利率20%。
那到底能不能收违约金?
进法院之后,法官会怎么判?
假设法官认定不行。
那金管会的行政命令就等于牴触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