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关于劳动基准法第11 条第5 款

楼主: oherman (qq)   2018-08-06 14:38:53
特别在第11条中明文规定,雇主没有所列5款事由之一时,不
得预告劳工终止契约。 其中第5款为“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 因此,只
要劳工对于所担任的工作,有不能胜任的事实时,雇主即可预告劳工资遣。
实务上公司要以任何理由都可以扯上不适任,这样劳基法不就对劳工完全没任何
的保障,查判决案例也几乎是法院都认同公司的主张,那劳工要如何救济自己?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8-08-06 14:47:00
法院认可是有条件的 如果都看到判决书了 可以自己归纳一下法院认定不适任的情状有哪些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8-06 15:28:00
会有举证具体事实这一块.....
作者: wwfman (ouch)   2018-08-06 21:12:00
即使资遣事由合理,劳基法仍有预告期间,及后续同法17条、劳工退休金条例第12条及就业保险法之相关保障这些在民法的雇佣篇是没有明定的很难说是完全没有任何保障
作者: darkMood (瞬间投射)   2018-08-06 23:23:00
事实上你查的案例绝对不是任何理由都可以成立不适任事实上随便资遣后来被告到没工作领薪水的案例也不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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