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定期帮亲戚寄药品到国外,
个人用药一两个月寄一次,
好几年都没问题。
最近几次却一直被海关拦,
理由是根据输出规定的523条:
“出口人用药品须申请输出许可”。
https://goo.gl/gaCZ5Q (word档)
可是我查他上面写的法令依据的药事法,
其中关于输出的有这一条:
第 56 条
经核准制售之药物,如输出国外销售时,其应输入国家要求
证明文字者,应于输出前,由制造厂商申请中央卫生主管机关
发给输出证明书。前项药物,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认有不敷国内
需要之虞时,得限制其输出。
照字面上来说应该就是说,
出口证明是输入国家要求时才需要付,
输入国家没有要求就不用附。
我寄药给亲戚好几年了,
我可以确定在他住的国家是可以寄个人用药的,
我也在寄药时附上我的说明,
不过台湾海关还是把我的包裹退回来,
要我根据出口规定523条申请输出许可。
请问,
药师法说不用申请输出许可,
可是海关还是要我依523条申请输出许可,
海关可以这样做出超过药事法的要求吗?
我是不可能去申请输出许可的,
如果海关的要求是对的我就照要求以后不寄了,
如果海关的要求是错的哪我会写信去抗议。
还麻烦了解的版友帮我指点一下。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