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上的前辈们大家好,小弟家里最近遇到一些情况,想请教:
一、家族成员:
爷爷(已去世)、奶奶(有两个儿子)、父亲、叔叔、我
二、事情如下:
(一)我的爷爷(父亲的父亲)有一栋房子,在很久以前,我爷爷去世时,我奶奶(父亲的母
亲)成
为所有权人,又在民国94年底时将房子过户给我父亲(当时无协议附加任何负担,应为
赠与契约),而在前年,我奶奶(67岁,有年金每个月2千元)搬回家里住(户籍登记在家里)
,并向我父亲要生活费,一直到今年,我父亲都有不间断的拿钱给他(小额面交),生病时
住院,我父亲也负担医疗费等开支。
(二)直到最近,我叔叔因不满他未分到房地产,想要怂恿我奶奶向父亲提告,我研究相关
的法条后发现,民法第416条
设有"未尽扶养义务"得撤销赠与之例外规定,又依同法第1114条,父亲负有扶养义务,
而第1117条规定,不以其无谋生能力为限,而仅不能维持生活即有受扶养权利。
(三)我奶奶经常乱花钱(从事高额消费或赌博),刚向我父亲拿取生活费就立刻用完,然后
又再要,我父亲为了控制他的消费,会适时的不给或少给他钱,奶奶就到处对外宣称我父
亲不养他。
三、问题如下:
(一)请问若我奶奶向父亲要钱,我父亲的适时的不给他钱,是否构成未尽扶养义务呢?
(二)民法第1119-1121定有扶养程度、及方法之相关规定,请问如果双方未协议,且未有
召开亲属会议订之,实务上法院会直接依相关举证认定未尽扶养义务吗?还是先确认扶养
义务之程度及方法后,命其履行,若不履行才构成未尽扶养义务呢?
(三)如何在能控制奶奶花费的情况下(适时的少给,但维持其生活),避免未尽扶养义务的
成立呢?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