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8/23生一子,
因为与前夫离婚未满302日,
所以其子生父依法律规定,生父被填写为前夫。
原本听从法院的律师咨询建议 用家事法65条上诉
结果法院说因为与孩子的生父再婚至其子出生未满181~302天,
所以并不受前夫.后夫婚生子女推定之冲突,
所以用家事法65条,
被法院裁定当事人(生父)不适格,判决驳回。
法院说要以家事法第63条跟民法1063条第2项规定上诉
所以是不是二择一就好
然后当事人不适格.所以他说判决不服可在20天内上诉状.
所以只要我把民法第1063条第2项的诉状在交给法院就好吗
但是原本当事人是孩子生父.现在换我重新上诉.可以吗?
跪求解答
ps...法院的法律咨询超不靠谱啊啊啊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