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日前遗失物被侵占(皮夹被拿到服务中心,但是1000元也被拿走了)
打了110说我要报案,我的钱包的钱被偷走了,他询问我状况
我就跟他讲钱包遗留在大卖场地下一楼,回来服务中心领取时发现钱不见了
他问我可不可以去做笔录,我说可是看监视器好像要你们在才能看
他就说在服务中心等,要看监视器应该是在服务中心,马上到
警察到了之后一起进去小房间看监视器
从影像看到该员工拿着我的钱包送上三楼途中有翻钱包的动作
但没有拍到把钱拿出来
警察A就跟我说:影像你看过了,你就决定要不要告他,告不成他也可能告你诬告
就看你要不要告他,不然就这样了(当作没这回事一样)
警察B:你有看到他把钱拿出来吗??
我想了想...没看到东钱被拿出来,觉得应该是告不成,就跟警察说那就算了吧...
然后警察就留了我的名字、身分证、电话,就走了
我想问的是,侵占遗失物也是非告诉乃论,我有打电话报案应该也算有诉追的意思
110一定也有录音,警察一定也知情,那是不是就是非办不可呢?
既然非办不可怎么又会问我要不要告他,不告就好像没这回事一样
最后好像也就真的没这回事一样的结束了
那这个案件在警察那边后续是会怎么处理怎么回报呢?
譬如:是回报说我自己找到了,还是回报说我记错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