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警卫无故向外人指认住户之刑罚责任

楼主: hjgx (纯真打不赢奸巧)   2016-04-12 04:48:53
甲与乙有仇隙,但未曾谋面。
一日乙前往甲住处社区大门,与有私交的社区警卫闲聊(1.有2.无)提及甲与仇隙,
适甲走出社区大门,警卫在甲的(3.面前4.背后),
指著甲向乙说: "甲就是他",致乙追打甲致伤。
问题:警卫的指认,是否适用个人资料保护法?警卫尚触犯何法律?
请考虑(1.至4.)各情形。
参考法条:
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 条第1 款:
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护
照号码、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因
、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联络方式、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见解分享(请指正):
无论面前或背后之当场指认行为,
无涉资料之蒐集、处理及利用,应不适用个人资料保护法。
如警卫指认甲前已知悉该仇隙,并共同计划伤害乙,则警卫为(乙)伤害罪之帮助犯。
否则则对警卫无法可罚。
作者: Lailungsheng (原来我是萧远山...)   2016-04-12 09:34:00
这会不会太扩大了…我前天到711办预付卡,他拿我的身分证影印,于是我用个资法告他?喔,是这id喔,抱歉,我不该回的…是不用,留着我才知道改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6-04-12 11:08:00
L的意思应该是 知错能改
作者: sy711 (晴天一整年)   2016-04-12 11:20:00
日后你切记别回应就好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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