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企业经营者的认定

楼主: saltlake (SaltLake)   2014-11-18 12:10:39
消保法
第 2 条 本法所用名词定义如下:
一、消费者:指以消费为目的而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者。
二、企业经营者:指以设计、生产、制造、输入、经销商品或提供服务为
营业者。
消保会解释
015.何谓企业经营者?
所谓企业经营者,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是指以设计、生产、制造、输
入、经销商品或提供服务为营业者。其意义说明如下:
(一)企业经营者为营业之人: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务为营业的厂商业者,不论该业者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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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团体或个人,只要是营业之人,均为企业经营者。从事农林渔牧之企业经营者属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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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保护法规定之企业经营者,但一般从事农林渔牧之人,只是偶而将其生产品出售,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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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之作为营业,故非企业经营者。公权力行使机关不是营业之人,也不是企业经营者。
另外,企业经营者并不包括其所属员工在内。
民国99年9月17日台湾宜兰地方法院98年度诉字第349号判决认为,
按消费者系指以消费为目的而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
务者;企业经营者则系指以设计、生产、制造、输入、经
销商品或提供服务为营业者;而消费关系(争议)即指消
费者与企业经营者间就商品或服务所发生之法律关系(争
议)而言,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第1、2、3、4 款分别定有
明文。查被告于...风景区举办2009年...
博览会,其于活动期间内,对外贩售门票,招揽不特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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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之观光人潮入园使用游戏设施,自属消费者保护法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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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企业经营者。
所以看起来所谓企业经营者是看"交易的数量高低"?
例如某人利用网络平台卖衣服 卖的数量少的时候算是"偶一为之"
但是累积几个月或几年 总共卖得多了(几十还是几百件?)就变成
企业经营者?
或者有些人在部落格写美食商品或商店的分享文章 一开始点阅数
没多少 等人气多了 接了网页点阅的广告赞助或甚至接了商店资助
所谓分享的介绍文章的网络点阅数也有"相当数目" 那这个作者
就变成"提供美食介绍的资讯服务之企业经营者"?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11-18 16:13:00
部落客写东西就算是经营者,看的人会是消费者吗?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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