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跟朋友聊到汽车贴用他车车牌罚则的问题
然后两人对法令的解读不太一样,才po上来请教大家
使用牌照税法第28条
报停、缴销或注销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陆道路经查获者,除责令补税外,处以应纳
税额二倍以下之罚锾。
使用牌照税法第31条(转卖移用牌照之处罚)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转卖、移用者,处以应纳税额二倍之罚锾。但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十
五万元。
案例
今天如果A车在100年1月1日停驶,然后于101年6月1日使用B车大牌上路被抓
除了A B两车本身要被开挪用大牌相关的罚则之外
在牌照税法部分
B车违反牌照税法第31条,要缴101年税金2倍
A车部份违反牌照税法第28条,要追缴100年1月1日到101年6月1日的税金两倍
以上是正常的情况,但是今天我跟朋友争议
以上的情况是车主停牌再被抓,税金由停牌日开始计算
但是今天如果A车于90年停驶,但是在100年被新买主过户(停驶车辆是可以过户的)
因为是停驶,所以过户时不用缴任何的牌照税金
新买主在101年把它贴牌开上路被抓
请问牌照税法28条中的 补税 时间点计算是由
100年车辆过户后到101年被抓那天?
OR
90年报停日至101年被抓那天?
会这样问是两个觉得怎么罚都怪怪的
如果过户后开始算,那要贴牌的人就三不五时过来过去就不好了?
但是如果从报停日开始算,前面那10多年又不是我的车,罚我也太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