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熙珍出现了104次”… NewJeans被拖累的名字
朴惠珍/Dispatch
https://m.entertain.naver.com/now/article/433/0000122264
→ NewJeans的主张是闵熙珍事先所为。
→ 闵熙珍并非专属契约中的关键人物(KEY MAN)。
→ 闵熙珍的行为并非为了保护NewJeans。
→ 闵熙珍有带着NewJeans独立出去的意图。
→ 闵熙珍重构了 Hanni所谓的“忽视我”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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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熙珍这个名字被不断提及。专属契约上的债务不履行问题也是闵熙珍、舆论战的开始是闵
熙珍、“忽视我”的误解也是闵熙珍。闵熙珍的名字总共被提出了104次。
NewJeans的脱离计画、尝试、失败,这一年来进行的斗争的“关键人物”是闵熙珍。10月30
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41部(部长法官郑会日)判定 ADOR 的胜诉。实质上是NewJ
eans的全面败诉。
NewJeans以以下理由要求契约解除:闵熙珍被解任造成经营管理空缺、“AILIT”削弱了New
Jeans的独有性、练习生影片外泄未应对、NewJeans的成就被贬低、唱片被强行推出等。
但法庭没有采纳NewJeans十余项的主张。经 《Dispatch》 确认判决书。以下是主要判断重
点。
1.该事件的专属契约中并未规定“闵熙珍必须为NewJeans执行经营管理工作”。
2.ADOR的全体员工是为NewJeans工作;NewJeans接受独家粉丝应用(PONING)、昂贵宿舍、
专用舞蹈练习室、造型室等;出道前还获得参演 BTS 音乐录影带的机会,从这些来看,ADO
R对NewJeans的经营管理投入甚深。
3.NewJeans主张在2024年4月左右, HYBE 对闵熙珍进行报复性审计,并自那时起发动舆论
战,但该时点起始舆论战是由闵熙珍。
4.虽然当时闵熙珍是ADOR的代表理事,但NewJeans提出问题的是除闵熙珍之外的ADOR及HYBE
的作为。
5.闵熙珍有意图将ADOR(含NewJeans)从HYBE独立出来,为此事先准备了舆论战、相关机关
通报、诉讼等。
6.过程中,她还利用NewJeans成员的父母,计划营造HYBE不当对待NewJeans的舆论。
7.同时,她还寻找投资人收购ADOR。闵熙珍的这些作为,并不能被视为为了保护NewJeans而
采取的义务。
8.NewJeans所提出的“ADOR违反义务”主张,是闵熙珍事先为形成负面HYBE舆论及提起诉讼
所准备的。
9.ADOR或闵熙珍本人有意带NewJeans脱离HYBE的意图。
10.Hanni未能准确听清、或未精确记忆该当时的造型师谈话。NewJeans主张的“忽视我”一
词,是由闵熙珍首次提出。
11.Hanni在与闵熙珍对话后,对当时情况的记忆与表达可能被扭曲(尤其Hanni韩语不流利
)。
12.闵熙珍将那时Hani难以精确表述的情况,构造成Hanni遭受直接、攻击性行为的场景。
13.即便承认“唱片被推销”一事存在,也无法认定执行;而闵熙珍只将其作为对外攻击HYB
E的手段。此问题即便存在,也没有任何兴趣解决NewJeans在竞争偶像团体中的低估情况。
14.对于经纪合约来说(特别如NewJeans在出道前阶段),当该团尚未确定
成功时,经纪公司投入巨额资金,只有成功后才能回收投资。但团体借由专属契约取得支持
、累积知名度
与粉丝,之后若在其经纪公司的职权范围(包括人事、内容制作)行使决定权,而其决定不
被接受后就否认契约效力,若允许该种行为,将使艺人轻易脱离专属契约。由此看,NewJea
ns此无理要求被不接受,不能视为违反艺人自由意志且侵害其人格权。
15.该事件的专属契约仍然有效。ADOR根据该契约仍为NewJeans的经纪公司。
NewJeans表明不服判决,并表示“在信赖关系完全破裂的情况下,再回到ADOR继续正常演艺
活动是不可能的”,“将立即提出上诉”。
另一方面,ADOR表示:“我们真心希望今日结果也成为艺人们好好反思此案的契机”,并且
指出“(NewJeans的)正规专辑发行等活动已备妥,正在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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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事实吧 不要再抓着事情不放了
自己粉的偶像 自己看清楚都是些什么...
第11点有追这次事件的应该都知道Hanni之前听错前辈的韩文听成不能回归了吧(原意是快
要回归了吧),要不是前辈有出来开直播这件事情不知道又要闹到哪去了
修正文章分段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