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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GEE (XDGEE)
2025-06-19 20:48:38NewJeans活动限制决定法院判决全文!(首尔高等法院 20252421)
以下是韩国首尔高等法院于2025年6月17日所做出的
“限制NewJeans活动的假处分决定”(案号:20252421)的判决书(日文翻译版)。
首尔高等法院 第25-2民事部 决定
事件编号:债权人相对方债务人・抗告人 20252421 假处分异议
债权人:
株式会社A
代表取缔役 B
诉讼代理人:
(1) 法务法人 H&A7:C、D、E、F、G、BH、I、J
(2) 律师:K、BL、CM
(3) 律师:BN、AW
AM、L、M、N(注1)、Q
※因为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母亲BC 代理(注2)
债务人(NewJeans成员)之诉讼代理人:
(1) 法务法人(有限)世宗:BX、Y、Z、AA、CB、CC、CD、AE、CF,第一审决定代理人:
BM、CH
(2) 法务法人宇成:律师 Al、AJ、CK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 2025.4.16. 20252;
【主文】
驳回本案所有抗告。
抗告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申请要旨与抗告要旨】
债权人申请要旨
要求承认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就202520037“企划公司地位保全与广告契约缔结禁止”的假
处分决定(以下简称“本件假处分决定”)。
债务人申请要旨与抗告理由
请求撤销第一审决定,并撤销本件假处分决定,驳回债权人之申请。
【理由】
1. 第一审决定之引用
债务人提出的抗告理由与第一审主张大致相同,依据双方提出的资料及法理分析,第一审
所认可的假处分决定合法正当,无影响裁判结果的违法或错误之处。
本法院仅补充如下理由:将本件假处分决定第20页第15行之“2024.11.29”更正为“
2024.11.19”(见诉甲第126号证),并针对债务人在本院强调与新增之主张于第2项补充
判断外,其余与第一审及假处分理由相同,依据《民事执行法》第23条第2项、《民事执
行规则》第203条之3第1项及第203条第1项第7号、第3号等规定,略语引用前判之内容。
2. 本院之补充判断
A. 债务人主张要旨:
(1) 不公平待遇与信赖破坏:
债权人与母公司 AB 相较于其他所属团体对债务人(NewJeans)不公平对待,债务人多次
要求改善未果。AB对总负责人AD进行不当审查并解除其代表职务,导致双方信赖关系无法
恢复,故根据大法院2019年9月10日2017realtw R: [新ꎙꌊ
a) 专属合约即为艺人仅能透过所属公司从事活动,所涉双方地位、知名度、谈判力、分
润结构等应综合考量(参见上述大法院判决)。因此需特别审查债务人指控的AD与AB角色
。
b) 合约基础事实摘要如下:
① 债务人曾作为“AX”练习生隶属于AC,分别于2018至2021年间签约。AM的选拔早于AD
入社,其余债务人的选拔过程无AD直接参与证据。
② 2021年11月2日,AC的AX部门分割成立资本1亿韩元的新公司(债权人),AD任代表,
AB收购其100%股份。
③ 同年11月11日,AB与AD签署业务协议,次日再缔结支援合约,并于11月17日追加出资
100亿韩元,使资本达101亿。
④ 2022年4月21日,双方签署7年期专属合约;7月6日AB再投资60亿,资本增至161亿。债
务人以“X”团出道,首张专辑大获成功。合约中未列“关键人物条款(key-man clause
)”。
⑤ 2023年3月27日,AB与AD签署股东协议,约定让渡20%股份。然而AD从2023年12月起对
协议表示不满,并试图脱离AB控制或压迫AB让渡股份,以取得控制权。
c) 总结以上:
(1) AD未直接参与选拔,
(2) 其与团体X的官方合作期仅约9个月,
(3) 合约中未含关键人物条款,
(4) 股东协议为5年,与7年合约期不符,
故难采信AD为合约基础的说法。
d) 相反地,AB为债务人专设公司,与AD签署协议并投入钜资,透过BU合约提供资源,整
合AD与NewJeans创造成果。AB才是合约基础,AD现正试图破坏此架构。
合约的特殊性与效力
a) 合约第15条第1项规定:仅当一方违反重大义务时才可解除。第2项明示双方认知投资
金额庞大、提前解约将对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若债务人提前解除,应支付以近2年平均
月营收 × 剩余月数所计违约金。
b) 偶像团体需巨额投资与训练,成果需时间酝酿,若债务人单方离开,将不合理地独占
成果而使债权人损失惨重。
c) 因此合约以“重大违约”为解除条件,并设置高额违约金确保履约。
d) 债务人主张不知第15条第2项严重性,与实际签约经过不符。
e) 债务人引用大法院判例称即便未破裂也可解除,但本案合约在条款、背景上与该案不
同,且本案信赖毁损事实不足。
f) 此外,债务人还主张“第15条第2项排除或限制了解除合约的顾客解除权,是不公平
且对其不利的条款,因此应属无效”,但本案各条款均为当事人经协议后缔结(参见诉甲
第75、76号证),难以视为《约款规制法》所定义的“约款”。
即使本条款被视为“约款”,债务人仍:(i) 认可债权人投入的努力与投资,并同意至少
维持7年契约期间,(ii) 若债权人违反重大义务,债务人亦有解除权,因此并非完全剥夺
其解除权。综合此等情况,不可认定专属契约第15条第2项违反《约款规制法》第6条、第
9条,或《民法》第103条、第104条,亦无法认定其无效。
因此,本项主张亦无理由。
3. 关于与AD有关的“信赖破裂”事由
a) 债务人原本仅是作为AC所属的练习生被选拔,选拔过程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AD有直接
参与。此外,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本专属合约进行协议时,也未曾讨论“AD必须全面负责
债务人的制作”等条件(参见诉甲第75、76号证)。本契约中,并未包含“AD须为债权人
代表”、“AD须总括债务人制作”等条款。
b) 虽然AB当初在邀请AD制作新女团的同时,成立债权人公司并由AD担任代表,原定任期
为5年,但AD未满任期即遭解任。而AD自2023年12月起对AB之股东协议表达不满并要求修
正,接着试图带领团体X脱离AB控制,或向AB施压,让AB让渡股份,借此削弱AB对债权人
的控制、图谋自行独立掌控,从而破坏整体的统合架构(如前述)。
因此,导致此情势的责任,实为AD自身所致。
c) 本案专属合约的主体是“作为艺人经纪公司的债权人”与“作为艺人的债务人”,AB
对AD的处置并不等同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行为。AB于2024年4月20日左右针对AD发起内部
审查,并于同年8月27日将其解任,系出于AB与AD间对债权人公司经营权之对立所致,与
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信赖关系是否破裂无关。
d) 此外,债权人在AD被解任后,至专属契约有效期内,一直持续向AD提出让其继续担任
制作人之建议(参见诉甲第77、78、83号证与诉乙第332号证)。AD虽于2024年10月17日
股东大会上短暂复任社内董事(诉甲第188号证),但其后拒绝所有提议,并于同年11月
20日前后自行辞去董事职位。
在双方协商破裂后,债权人亦持续寻找新的制作人选,部分人选已明确表达接手意愿。
若能证明债权人放弃为债务人制作内容的义务,或可构成债务人解除契约之事由。但本案
中未有债权人放弃的事实成立。即便在AD拒绝配合的情况下,债权人仍积极寻找替代者,
债务人却仅坚持由AD负责制作,因此难以认定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信赖关系已因此破裂(
见脚注8)。
e) 债务人主张AD无法再从事制作为重大“情势变更”,应可据此解除契约。
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是:契约成立时的客观基础事实发生重大变化、该变化为
当事人所难以预见,且维持契约将造成双方利益间的严重不均,或导致契约目的无法实现
b) 虽然AB当初在邀请AD制作新女团的同时,成立债权人公司并由AD担任代表,原定任期
为5年,但AD未满任期即遭解任。而AD自2023年12月起对AB之股东协议表达不满并要求修
正,接着试图带领团体X脱离AB控制,或向AB施压,让AB让渡股份,借此削弱AB对债权人
的控制、图谋自行独立掌控,从而破坏整体的统合架构(如前述)。
因此,导致此情势的责任,实为AD自身所致。
c) 本案专属合约的主体是“作为艺人经纪公司的债权人”与“作为艺人的债务人”,AB
对AD的处置并不等同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行为。AB于2024年4月20日左右针对AD发起内部
审查,并于同年8月27日将其解任,系出于AB与AD间对债权人公司经营权之对立所致,与
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信赖关系是否破裂无关。
d) 此外,债权人在AD被解任后,至专属契约有效期内,一直持续向AD提出让其继续担任
制作人之建议(参见诉甲第77、78、83号证与诉乙第332号证)。AD虽于2024年10月17日
股东大会上短暂复任社内董事(诉甲第188号证),但其后拒绝所有提议,并于同年11月
20日前后自行辞去董事职位。
在双方协商破裂后,债权人亦持续寻找新的制作人选,部分人选已明确表达接手意愿。
若能证明债权人放弃为债务人制作内容的义务,或可构成债务人解除契约之事由。但本案
中未有债权人放弃的事实成立。即便在AD拒绝配合的情况下,债权人仍积极寻找替代者,
债务人却仅坚持由AD负责制作,因此难以认定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信赖关系已因此破裂(
见脚注8)。
e) 债务人主张AD无法再从事制作为重大“情势变更”,应可据此解除契约。
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是:契约成立时的客观基础事实发生重大变化、该变化为
当事人所难以预见,且维持契约将造成双方利益间的严重不均,或导致契约目的无法实现
2024年11月27日左右,债权人以公司名义发表声明,代为表达债务人立场(诉乙第126号
证)。
对于AB公关人员的发言,债权人在得知后立即向AB抗议(诉甲第111、114、117号证),
AB也承诺将采取预防再发的措施,如“加强员工教育训练”、“将该名人员从X的公关事
务中排除”等(诉甲第112、118号证)。
此外,债权人亦曾考虑针对AB未保存“无视事件”相关CCTV影像、以及公关人员上述发言
行为进行告诉或告发,但因法律事务所认为此举实效极低(诉甲第107号证),再加上若
由债权人发动诉讼,可能会对身为艺人的债务人名声造成不良影响等因素考量,最终未进
一步推进相关程序。
综合上述,可认为债权人就当时情况已采取可行范围内的最佳处理方式。
b) 债务人亦主张,AB旗下AK所属女团AH模仿X的“概念”,以及债务人练习生时期的舞
蹈练习影片经AF公开,债权人未妥善处理,因此导致信赖关系破裂。
但是否模仿X的“概念”、AF公开练习影片等事项,是否与本案专属契约所依存的“债权
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信赖关系”有直接关联,难以确定。现有资料也无法明确认定AH是全面
抄袭X的概念。
债权人(当时的代表AD)已代债务人向AB与AK提出抗议,包括透过电子邮件与记者会表示
反对AH的模仿行为(诉乙第63号证)。在代表变更后,债权人仍于2024年11月25日左右,
要求AB删除X的企划资料并禁止共享(诉甲第73号证)。
债权人亦曾考虑对AK提出损害赔偿或刑事告诉,但因未能明确认定是否构成抄袭,担心相
关程序反而对债务人活动与声誉造成不利影响,故暂缓采取法律行动(诉甲第71号证)。
至于影片外流,债权人向AC抗议(诉甲第128号证之1),并多次向AF发送邮件要求删除影
片(诉甲第123、125、126号证及诉甲第128号证之2),亦另行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约,
彻底删除网络上流传的影片(诉甲第129、130号证)。
从这些行动来看,债权人在当时亦已采取合理且适当的保护措施。
c) 债务人主张,在2025年3月7日第一审的审问期日上,债权人公然发表贬低债务人的言
论,破坏了信赖关系。
但债权人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诉讼结束前从事违反本案专属契约的演艺活动,而申请本案
假处分。在该次审问期日上,债权人仅为了反驳债务人所主张的解除理由,陈述如“现阶
段债务人作为艺人,比债权人更具主导地位(即所谓的F位)”、“是否真的被无视尚难
判定”等意见。
因此,此类发言不足以构成破坏本案专属契约基础的信赖关系。
d) 此外,如同第一审引用本案假处分决定的理由,其余债务人所主张的破绽事由,也无
法被认定为构成信赖关系破裂的具体事实。
5. 关于是否成立“信赖关系破裂”
a) “信赖”在辞典上的定义为“深信他人、并依赖对方”,指对于他人未来行为可能不
会对自己造成恶意影响所持的期待与信念。信赖的成立,是建立在资讯不确定性与监督不
完全性的前提之下。
法律上所称的“信赖关系破裂”是指某种客观上的“破裂状态”,并非指当事人单方面的
主观想法、情绪、希望、或故意造成破裂的意图或欲望。
b) 债权人作为经纪公司,一直以来积极规划债务人的演艺活动,例如2025年在韩国举行
的粉丝见面会(参见诉甲第254、360~365号证等),亦持续提议会面商议债务人之未来
活动计画。然而,债务人一方拒绝与债权人沟通(参见诉甲第289号证)。
在债权人诚实履行其作为经纪公司的义务之情况下,仅凭债务人对特定制作人未能回归的
不满,或因对债权人失望而主张信赖破裂,并不足以构成客观上之破裂状态。
c) 债务人的成功背后,有赖债权人公司内部人员及多方关系者的努力与奉献(参见诉甲
第235、256、356号证及诉乙第46号证)。债务人本身亦理解X能够出道是集众人之力,并
于本契约第15条中明确同意“在契约存续期间内不得任意解除”。
即使债务人对无法与特定制作人合作感到失望,或因与他团比较而产生被差别对待之感受
,也无法作为违反契约义务之理由,亦不能据此认定为信赖关系破裂的客观事实。
综合以上各项事实,债务人所主张的各项理由,均难以构成本案专属契约中“信赖关系破
裂”的成立要件。
相反地,即便债务人持续拒绝沟通,债权人仍努力维持彼此信赖关系,因此不存在客观上
所谓的“破裂状态”。
因此,债务人以“信赖关系破裂”作为解除契约的法律根据并不成立。
本部分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三、关于保全必要性的判断
1. 利益衡量
a) 如前所述,大型企划公司培养偶像团体的过程中,从出道前开始便需投入全方位的投
资、支援、教育与训练,其成果最终透过偶像的知名度、评价与形象等形式具体实现。
若债务人擅自脱离本契约并进行独立活动,则他们将可完全排除债权人,独占一切艺能活
动成果;相对地,债权人将损失所有投资成果,蒙受极为严重的损害。
b) 在艺能活动领域中,大众认知与外部形象具有极高的重要性。债务人于2025年3月23
日左右,排除债权人,并非以“X”名义而是以“AG”名义在香港举行海外演唱会(参见
诉甲第316、318、320号证)。若放任债务人持续进行独立活动,将导致大众误以为本契
约已完全解除,并严重损害“X”的品牌形象。
c) 债权人之职员为债务人的成功不断努力(参见诉甲第235、256、356号证,诉乙第46
号证)。债务人目前仍是债权人实际上唯一的偶像团体,其活动对债权人营收与营业利益
的贡献比例极高。虽然债权人拥有不小规模的员工(参见诉甲第93号证),但若债务人擅
自脱离并持续独立活动,债权人将面临其企业存续本身受到威胁的重大危机,且所有与“
X”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将蒙受严重损失。
d) 债务人主张若本申请获准,将因长期空白期而遭受无法回复的损害。然而,该损害系
由债务人拒绝履行合法有效之本专属契约所自招,反而将转由债权人承受。特别是债务人
还主张,即使未经债权人管理,海外公演亦已成功(参见脚注10),那么在接受债权人管
理的情况下亦无理由无法进行公演。
2. 关于职业行为与艺术创作自由的侵害
a) 债权人透过本件申请,仅主张“确认债权人为债务人的经纪公司”,
并要求“债务人在未经债权人事前批准或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从事艺能活动”。
即使本申请获准,债务人仍可在遵守本专属契约的前提下继续艺能活动,
并不构成对其职业选择或艺术创作自由的剥夺。
b) 债务人作为本专属契约当事人,遵守契约原本就是其当然义务。
在本案契约有效性确认诉讼审理终结前,要求债务人依契约从事活动,
并不能构成对其职业选择自由或艺术创作自由的侵害。
c) 债权人已为债务人准备多样的活动机会,并承诺提供全面支援
。债务人为债权人所属的唯一偶像团体,其成功即为债权人的成功,
因此债权人无正当理由阻碍债务人活动。反之,在遵守本专属契
约的情况下继续活动,对债务人本身也具实质利益。
3. 小结
综合上述诸情,于本案契约有效性确认诉讼审理结束前,
暂时确认“债权人为债务人之经纪公司”之地位,
并禁止债务人违反本专属契约擅自活动的必要性,
已充分得到证明。因此,债务人就此部分的主张亦不可采。
结论
因此,维持本件假处分的第一审裁定是正当的,债务人的抗告并无理由,应予全部驳回。
2025年6月17日
裁判官:黄炳夏(首席法官)、丁钟官、李均容
https://www.notion.so/NewJeans-2025-2421-217922f2949380d5ba62caff26447808
法院真的说得很清楚了
目前看来法院还是还是劝告能和平解决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