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闵熙珍主张合约不合理 称HYBE对其设陷阱

楼主: hvariables (Speculative Male)   2024-08-30 23:29:16
媒体名称:
大纪元
新闻连结:
https://www.epochtimes.com/b5/24/8/30/n14320915.htm
记者姓名:
大纪元记者曾薇心编译报导
责任编辑:辛幼安
新闻全文:
闵熙珍主张合约不合理 称HYBE意图对其设陷阱
更新 2024-08-30 11:06 PM 标签: 闵熙珍, HYBE, ADOR, NewJeans
【大纪元2024年08月30日讯】(大纪元记者曾薇心编译报导)经纪公司ADOR日前宣布撤换
公司负责人闵熙珍,但她将继续负责女团NewJeans的制作工作,然而闵熙珍表示她是遭母
公司HYBE擅自解除职务。对此,闵熙珍方面今日(30日)两度发表声明对外说明她的合约
内容,称ADOR与HYBE对她设下陷阱。
闵熙珍的法务代理者Macoll Consulting Group今日对外发表长文声明,谈及日前ADOR对
媒体发表的声明中有谬误与误导人之处。该声明谈及,ADOR董事会8月27日向媒体表示,
闵熙珍将继续担任NewJeans的制作工作,但此事以及ADOR对外发表的报导皆未经过闵熙珍
本人同意。闵熙珍方面表示,ADOR当时发表的内容“只不过是诱导媒体,让事情往对自己
有利的方向发展而已”。
闵熙珍的法务代理人也在本日的声明中谈及,ADOR董事会的主席8月28日将业务委任契约
传给闵熙珍,然而合约内容却有诸多不合理之处,如委任的契约期仅2024年8月27日至
2024年11月1日,仅两个月又六天,但NewJeans计划在2025年举办世界巡回演唱会,给她
的契约期却仅仅两个月。
此外,闵熙珍的法务代理人所发表的声明中也谈到,闵熙珍收到的业务委任契约中,ADOR
董事会(HYBE)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她的合约,甚至能随心所欲地缩短两个多月的合约期限
,原因是合约中写了“若ADOR判断闵熙珍的业务执行能力明显不足,得以立刻解除合约”
,没有任何客观依据或标准。
“不仅如此,由于ADOR的经营状况而使合约难以维持时,或是ADOR代表理事根据ADOR的需
要判断时,也得以立即解除合约,因此这代表ADOR(实际上是HYBE)可以随时随地解除合
约。这是企图在任何时间都能以任意理由(将闵熙珍)排除在该业务之外所策划的。”
声明也谈及,虽然该公司对外声称“经营与制作分开”,但却在契约中写了“若公司判断
其营业实绩非常低,得以解除合约”;而委任契约虽然为两个月,但禁止兼任业务的期间
是其六倍(一年),这都让闵熙珍感到契约不合理。
因此,该声明中还谈及,ADOR及NewJeans在闵熙珍的领导下,获得了优异的成绩是谁也无
法否认的事实,但HYBE发送给她违反常识的合约书,还要求她在30日前签名,让人质疑
HYBE是否真的想要让闵熙珍继续NewJeans的业务,还是意图让闵熙珍拒绝接受该合约,再
向媒体发布对公司有利的消息。
闵熙珍的法律代理人发表此声明后,ADOR相关人士对韩媒表示,由于公司与闵熙珍的公司
内部董事合约期是到11月1日,因此才发送了剩余期间的合约书,但需要再共同研商之后
的续约事宜。
至于闵熙珍法律代理人声明中谈及的解约条件相关内容,ADOR方面表示,该内容是防止制
作人未诚实履行业务而给经营带来巨大损失所做的防护措施,而公司考虑到闵熙珍的职责
,也准备了与其他职员相同的委任合约给她,是委任合约中理所当然的条款,若闵熙珍对
条款内容有不同意见,不应该以发表声明的方式对外诉说,而应该与ADOR理事会协商,才
是正常的流程。
对于ADOR的回应,闵熙珍的法务代理方再度发表声明。该声明首先针对ADOR表明“公司内
部董事任期到11月1日为止,发送的是剩余任期的契约书”一事回应。
闵熙珍方面表示:“公司内部董事的任期与制作业务无关。即使不是公司内部董事也可以
担任制作人,且职务也完全不同,将两者联系起来反倒非常奇怪。HR专家金代表不可能不
知道这一点,这只是因为缺乏说明违反常识的合约的依据所提出的借口。公司内部董事的
任期也应当根据股东间的合约延长,应保障5年。”
至于ADOR提到“解除合约的条款内容是理所当然”一事,闵熙珍方面回应:“ADOR董事会
发来的业务委任合约中有很多条款可以在没有任何标准或根据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约。
这是ADOR及HYBE签订的其他合约中没有的条款。这是ADOR(HYBE)可以任意缩短两个多月
的合约期限的不公平合约。合约在相互协商下执行才是常识。”
最后,闵熙珍方面也回应ADOR谈及“若对合约有意见,不应发表声明,而应与ADOR董事会
协商”一事。闵熙珍方面表示:“在没有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先向媒体宣布或泄漏信息等
,利用媒体导向对自己有利的方向的是HYBE。ADOR董事会(HYBE)在完全没有讨论制作业
务及提案谈判期限的情况下,要求(闵熙珍)在三天内于合约签名。”
闵熙珍方面强调,是ADOR董事会(即HYBE)拒绝与契约当事者进行任何一次协商,而HYBE
从一开始就没有与当事人协商,而是将应该在内部整理的问题发给媒体而将此事变成问题
事件,而闵熙珍方面考量本次也有可能会受到相同的攻击,才率先公开了事实。
最后,闵熙珍方面的声明也谈及“其他无法接受的条款”,谈及合约中有限制上节目、宣
传、演讲等意图明显的条款,若闵熙珍不签该合约,估计HYBE会向媒体表示她拒绝制作工
作;若忍气吞声签下这样不合理的合约,估计HYBE又会以不合理条款为依据,称她违反合
约。为此,闵熙珍判断此合约是继不合理的股东合约书之后的另一项不公平合约,同时也
是该公司设下另一个陷阱,因此闵熙珍不可能在该合约签名,望大家周知。
责任编辑:辛幼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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