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话题纷纷的HYBEvs闵熙珍听证会核心要点3

楼主: SihMin (小小贝)   2024-05-20 11:41:09
媒体名称:
ISPLUS/韩国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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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splus.com/article/view/isp202405200052
记者姓名:
(若有则必须贴出)
全亨化(机翻)
新闻全文:ChatGPT翻译
“无论有无股东间契约,是否都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呢?”
这是上周17日在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50部(金相勋部长法官)审理ADOR对HYBE提出
的表决权行使禁令申请听证会的核心问题。当HYBE一方试图继续讨论闵熙珍与巫师有关的
话题时,金相勋部长法官打断道:“还要再谈巫师的事吗?不必了。那些(巫师的)话题
以书面形式提交吧。时间有限,让我们讨论法律问题。”随即提出了这个问题。
金部长法官问道:“没有明确的判例支持这种股东间契约效力的情况,你们写这些条款是
基于什么依据呢?”
当天讨论了很多内容,但法庭关注的焦点是这一点。HYBE主张在ADOR临时股东大会上大股
东的表决权不应受限,而闵熙珍代表和HYBE签署了限制表决权的股东间契约,问题在于这
一契约是否应被承认。
双方都承认去年3月闵熙珍代表和HYBE签署的股东间契约中有“自设立日起五年内,应通
过所持股份的表决权,确保闵熙珍代表能够担任ADOR的代表理事及内部理事”的条款。
闵熙珍代表一方主张,因为有这一条款,HYBE的表决权应受限,因此在临时股东大会上
HYBE无法行使表决权解任闵代表。而HYBE一方则回应金部长法官的提问说:“根据通说,
无论是否存在股东间契约,都可以行使表决权。这是商法教科书中的内容。事实上,由于
尚无最高法院的判例,只能引用文献。”
如果法庭接受HYBE方“无论有无股东间契约都可以行使表决权”的主张,那么该禁令申请
将被驳回。
但如果法庭承认股东间契约中限制表决权的条款,关键在于如何解释该契约的附加条款。
公开的股东间契约书中有条款规定,若闵熙珍代表造成ADOR损失超过10亿韩元,或严重违
反股东间契约,或涉及背信、挪用等违法行为,或存在重大职务瑕疵等情况,可以限制股
东间契约的效力。
关键在于闵熙珍代表是否作为ADOR的代表,存在商法所规定的这些瑕疵行为。
金部长法官要求双方围绕法律问题进行讨论,这使得HYBE此前指控闵代表的背信、巫师管
理等行为是否违反商法成为了重要争点。
HYBE进行的审计显示,ADOR的一位造型师涉嫌挪用资金,而闵代表对此置之不理,此外,
HYBE的一位副代表等人利用内部信息在审计前一周出售了HYBE股票,HYBE因此向金融监管
机构申请调查闵代表及副代表S等人,这些是否构成背信将成为法庭讨论的重点。
HYBE指控闵代表图谋夺取经营权,闵代表一方则主张“无具体执行的讨论不构成背信”,
这也将成为法庭的讨论内容之一。
金部长法官问HYBE方是否需要闵代表证明自己未犯任何错误以抵抗解任。
HYBE回应:“至少应真诚地证明存在被保全权利。证明不存在往往比证明存在更困难。虽
然不是全面的证明,但证明责任在于申请方(闵熙珍代表)。”
金部长法官表示:“没有明确的判例支持表决权限制(股东间契约),争议很大”,并要
求双方在24日前提交补充书面意见,以便在31日的临时股东大会前做出决定。
即这次听证会的核心问题是:HYBE的表决权是否会被限制;如何解释股东间契约中的表决
权限制条款;如果承认表决权限制,闵熙珍代表是否违反商法。
这一点不仅是法庭关注的核心,也是HYBE和闵熙珍代表双方律师团队(金&张和世宗律师
事务所)所知晓的焦点。尽管如此,双方在当天的听证会上提出了大量论点,这是否是针
对法庭的,让人存疑。
如果法庭驳回禁令申请,闵熙珍代表在31日的临时股东大会上将被解任。然而,这种情况
下,关于股东间契约违反的法律纠纷可能会继续。
如果法庭支持禁令申请,闵熙珍代表有可能继续担任代表职务。当然,HYBE也可能无视法
庭的决定,强行行使表决权解任闵代表,但这将需支付法庭设定的罚款,可能高达数百亿
韩元,这与股东间契约违反诉讼的赔偿额无关。
由于HYBE高层曾签署限制表决权的股东间契约,且违反该契约可能带来重大责任,他们不
太可能无视法庭决定。
最终,法庭是否支持禁令申请将决定HYBE与闵熙珍事件的第一幕结局。根据支持或驳回的
决定,事件可能进入第二幕,未来如何发展尚不明朗,但若事态长期化,将引发持久的法
律攻防战,影响NewJeans的活动,对HYBE股价也将带来负面影响。
此外,无论闵熙珍代表是否被解任,HYBE应对ADOR进行审计后,年初以来市值蒸发约1兆
韩元的风险管理责任需予以关注。
因为HYBE在公布对ADOR的审计消息后,股价大跌。如果确实因闵熙珍代表寻求夺取经营权
而需解任她,应该在审计结束并公布结果后再外界发布消息,以最小化冲击。即使闵熙珍
代表的记者会在后来举行,影响也不会如此巨大。
如果HYBE因为闵熙珍代表计划发起舆论战而提前应对,这也显示了战略上的不足。事实上
,在HYBE审计消息公布当天,闵代表一方针对ILLIT 抄袭事件发表了声明,舆论对闵代表
十分不利。如果闵代表先提出ILLIT 抄袭问题,HYBE再进行防御,舆论和股价可能会更有
利于HYBE。
因此,HYBE应该在内部整理并最小化股价影响,公布此事件的处理方式,而不是进行大规
模的公开攻防战,这在风险管理方面显然是失败的。无论事件如何结束,HYBE需对股东负
责。
心得或评论(选填):
1. 合约明订闵熙珍须担任代表及董事5年。
2. 目前没有判例针对股东间的合约是否可限制股东大会投票权。
3. 合约明订闵熙珍须造成损失超过10亿,或严重违反契约或触犯商法或重大职务瑕疪,才
可以限制股东合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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