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创法(黄牛条款)修正案,6/2新制正式上路】
总统已于今日5/31公布增订并修正《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
其中包括与屠牛密切相关的第十条之一与第十二条。
第三十条明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因此将于第三日6/2发生效力。
(文末有生效日之说明)
艺文表演票券黄牛将面临什么罚则?
主管机关又须负起哪些责任?
一起来看看吧!接下来以*代表白话解释或重点整理
《第十条之一》
将艺文表演票券以超过票面金额或定价贩售者,按票券张数,由主管机关处票面金额
或定价之十倍至五十倍罚锾。
*行政罚:二手贩售者加价贩售便属违法,将可处以票面金额或票券定价的10-50倍罚锾。
以虚伪资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电脑或其他相关设备购买艺文表演票券,取得订票
或取票凭证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主管机关
为调查或取缔前二项违规事实,得洽请警察机关派员协助。
*刑罚(自由刑与罚金):以虚伪资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电脑或其他相关设备购买
艺文表演票券,且订购票券成功或取得订单资料、取票码等凭证者,可处3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科(有期徒刑与罚金择一)或并科(同时宣告有期徒刑+罚金)300万元以下罚
金。
主管机关对于检举查获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行为,除应对检举人身分资料严守秘密
外,并得酌予奖励。对于检举人身分资料之保密,于诉讼程序,亦同。
民众可检举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加价贩售、透过电脑或其他设备不正方式取得票
券),并将获得奖励。
*前项主管机关受理检举案件之管辖、处理期间、保密、检举人奖励及其他应遵行事项
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检举办法尚需待文化部订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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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主管机关及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就下列事项,对文化创意事业给予适
当之协助、奖励或补助
第二十款:协助推动艺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及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十一款:主管机关有责维持艺文表演票券之公平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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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特别说明】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部分条文修草案已于今日(5/31)公布,依据《中央法规标准法》第
13条条文明定:“法规明定自公布或发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发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发
生效力。”
因此5/31公布日为起算第一日,6/2为第三日,即为法规发生效力之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