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 关于谩骂及水桶标准讨论

楼主: TWmark (TWmark)   2020-06-03 11:53:00
各位版友好:
个人希望可借由Re: [公告] 关于elyse0811取消水桶一案
与各位讨论版规标准,因,此一判例对于未来嘘文之判决具有代表意义。
另,个人对于其余任何嘘文(造假、作弊、人生小偷)皆可接受毫无异议
因该类言论是属于可受公评之言论,故不在本文讨论范围,特此告知。
另,个人对于其余任何嘘文(造假、作弊、人生小偷)皆可接受毫无异议
因该类言论是属于可受公评之言论,故不在本文讨论范围,特此告知。
另,个人对于其余任何嘘文(造假、作弊、人生小偷)皆可接受毫无异议
因该类言论是属于可受公评之言论,故不在本文讨论范围,特此告知。
(很重要要说三次)
于Re: [公告] 关于elyse0811取消水桶一案中
被检举者提到:变长久团就知道迫于合约是假的,本质就是贪婪的女人。偷得理直气壮
小组长回应属于合法没有谩骂、无涉及公然侮辱的言论。
针对以上情事,个人认为虽不构成谩骂,但应已构成非法诽谤及水桶标准,以下为参考
资料:
1.极宪焦点2017/05/11
发表言论者只有在发表言论时明知所言非真实,或因重大过或轻率而未探究所言是否为真
实,此时才需要因为其所发表的不实言论受法律制裁。“重大的过失或轻率”,是指没有
相当理由确信为述的内容为真实,仅凭一己之见迳予杜撰、揣测、夸大,甚或以情绪化
的谩骂字眼,在公共场域为不实的陈述,达到诽谤他人名誉的程度;或是,明明有机会
知道自己散布的资讯可能是不实资讯,却又执意传播、回避真相(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98年度上诉字第63号刑事判决、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98号刑事判决)。
根据上述定义,被检举者迳予揣测"如果变长久团就知道....."
试问 被检举者也无明确证据指称IZ*ONE是否为长久团之事实,明显有"重大过失或轻率"
,代表确实有诽谤之情事。
证据:#1UQmve1Q 内有版友回应:都还没变永久团 还在合约内 急什么= =
可明确佐证被检举者缺乏事实依据,并有揣测之情事。
2.司法院 释字第 509 号
刑法第三百十条
第一项及第二项诽谤罪即系保护个人法益而设,为防止妨碍他人之自由权利所必要,符合
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条第三项前段以对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
罚,系针对言论内容与事实相符者之保障,并藉以限定刑罚权之范围,非谓指摘或传述
诽谤事项之行为人,必须自行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始能免于刑责。
根据上述,被检举者必须自行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才能免于水桶。
截至发文当下,并未看到被检举者为了取消水桶而提出任何有关"贪婪女人"之证据。
故应无法解除水桶。
以上为个人客观看法且有法源依据,并非一昧的想为特定团体洗白,硬柪,跳针等。
参考网址:
1.http://www.focusconlaw.com/defamation-evidence/
2.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509
诽谤及侮辱罪很大一部分,若批评言论不严重或缺乏构成要件极难申诉成功。
过去一直存在许多争议及讨论。
因此想与各位讨论,关于此一案例是否可以做为未来版规修正更为完善之参考,
又或,类似言论即交由版主自由心证,不服者检举即可。
以上,先感谢各位耐心看完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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