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T-ara商标案正式驳回申请

楼主: dgitg5266 (巧克力)   2019-01-04 20:34:28
裁判书:https://bit.ly/2TmuGvi (另外上传)
判决重点:
一、申请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1.该商标是经纪公司计划和项目中的女子组合,相关投资都是所属公司完成的,
每张专辑都投入上亿元,而收益成员分配,损失都由公司承担。
申请人主张“T-ara”一名非属成员所有,而应属公司企划及监督下。
参考相关法源依据,申请人应检附相关艺人之专属合约以兹证明。
2.申请人与相关人已于审查期间提交意见不同意书。
二、审查结果:
(前面重申相关法规与大法官释宪,就在此不多做赘述)
1.商标权不同于其他智慧财产权,显示功能和质量保障该公司识别产品的权利,
有意注册商标的人应当按照第36条将其用于指定产品案程序合法申请,
在提交注册申请的情况下,必须根据同一法案第13条代表所有相关人。
2.按申请人所提交之合约内容,T-ara自2009年4月合约生效开始活动,
直至合约期2017年12月31日终止团体专属合约。
艺人的艺名及组合名称不属于真名,但仍有其识别性,因此若需申请商标权,
必须获得团体组合其他成员的同意。
3.申请人声称T-ara一名属经纪公司而非成员,并表示在企划,监督下,
作为活动名称组成的女子组合,对此,如果考虑到所有投资、合同、收益、
损失责任等,声称该商标归申请人所有。
商标局重申:
(1).商标权有一定的审查程序与资格,所属公司所提及之原因明显不符合规范。
(2).该女子组合从2009年开始多(10)名成员变化,公司应提交相关人之专属合约内容,
但在补件期限内仅缴交6名成员之专属合约,且合约内容仅谈及演艺工作等事项,
并未包含组合名称如何使用等相关事项,不符合商标法之认定标准。
(3).经审视申请人所提交之申请理由与相关资料,
明显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结论:
综上所述,申请人并未获相关人同意申请注册,
故不符合商标法认定之规范,本案予以驳回,不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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