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SEVENTEEN的著作权被Pledis抢走之风

楼主: dreamer1126 (dreamer1126)   2018-12-28 16:16:12
原文恕删。
这是两年多前的问题了,但当时小妹学术不精,虽然现在也不够精,但前阵子风波又起,
卯起来研究之后发现蛮多可以聊的部分,所以现在来回应这篇文章。
先说明一下,我学的是台湾的法律不是韩国的法律,韩国法的相关资讯都是看英翻来的,
可能还是有出错的地方,如果有大神能修正,请尽速告知我,感恩感恩。
懒人包:
没有在社团法人韩国编舞著作权协会上登记,不等于公司偷走了编舞的著作权。
著作权是归属于公司或编舞家,要看他们之间的约定。
没有登记=没有著作权?
2016年的事件,似乎很多人认为没有在编舞协进行登记,著作权就不能受到法律保障。然
而:
1. 韩国的著作权与我国相同,都是采取创作保护主义,在创作完成的当下,创作权人就
享有著作权。
“In Korea, copyright automatically attaches once the work exits without
formal registration.” 此网站有提及此概念 http://bit.ly/2Sk0qRT
“Article 10 (Copyright)
(2) The copyright shall take effect on the date a work is created regardless
of the fulfillment of any procedure or formality.”
韩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2项也明文规定。
2. 当初有资料说,“因为编舞协会的创立,编舞纳入了著作权的保障范围”,
这句话是错误的。
既然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创作完成著作权人就享有著作权,只要编舞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
象,有没有协会并不影响编舞的著作权保障。
“Article 4 (Examples of Works, Etc.) (1) The following shall be the examples
of works referred to in this Act:
3. Theatrical works including dramas, choreographies, pantomimes, and other
theatrical works”
由韩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项第3款可以得知,编舞是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既然著作权不需要登记就可以受法律保障,登记制度的作用为何?
Article 53 (Registration of Copyright)
(3) The person whose real name is registered as the author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s (1)and (2) shall be presumed to be the author of the registered
work. The work whose date of creation or having first been made public is
registered shall be presumed to have been created or first made public on the
date registered(下略).
1. 法律推定
进行实名登记的人推定为登记作品的作者。如果没有反证,推定所登记的日期为该著作物
的首次发行或发表日期。
2. 发生争端时的优先权确定
http://www.ipr.gov.cn/hwwq/zn/Asia/Kro/Copyright.html
https://www.copyright.or.kr/eng/service/registration.do
引述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发表的资料,两个网站在讲同样的东西,一个英文一个中文。
http://bit.ly/2SlbxKf
另外附上中国的登记制度,供参考。
简单来说,就是让你在起争议打官司的时候比较方便。当然也可能有荣誉(?)的作用,或
可能是业界的内规等,或是方便想要使用著作的人了解谁是著作权人,让著作权人的权利
行使更方便。
接下来进入最重要的部分,在社团法人编舞协会登记了有什么用?
有人说,编舞必须要经过这个协会的登记,才能受到“实质的著作权保障”。但这个实质
保障的内容是什么呢?那个登记是表彰著作人格权还是著作财产权呢?为此,我努力的用
我破烂的韩文和各种韩翻英查询了这个网站 http://kcnca.co.kr/ ,但语文能力不足的
我没有得到正确答案。所以以下是我的推测:
1. 至今仍然很多团体没有登记,或是没有全部的歌曲都登记。
防弹少年团
https://i.imgur.com/uHAflZe.png
孙承德(防弹少年团的编舞老师)
https://i.imgur.com/B5Kxou7.png
TWICE
https://i.imgur.com/okUs67D.png
SHINee
https://i.imgur.com/ImWLDVi.png
崔容俊(SEVENTEEN的编舞老师、PD48的舞蹈老师)
http://bit.ly/2SkFKcu
(他的资料比较多,所以放网址)
我们不会认为这些歌曲的编舞著作权不重要吧?但现状就是,不是每个团体、每一首有编
舞的歌曲都会登记。所以我推测,这个协会的登记,以目前的业界发展来说还不是必须。
2. 似乎只保障会员,若未入会,编舞协会就不会管你。
http://kcnca.co.kr/sub/sub01_04.php
是从这里判断的。
若入会需要费用,又还不是业界必须,编舞家们可能不会把入会并登记作为首要任务。当
然这也是我的推测。
所以,就算你不在编舞协会登记,仍然受韩国著作权法保障。
但登记可能还是有实益的。
所以粉丝们希望公司尽快登记,当然很好,但不是说
“没有登记=公司偷走编舞家的著作权”,
那一堆公司都会因为没有登记而偷走了编舞家们的著作权。
而既然没有登记也受到保护,“登记被注销”也当然不会影响。
(我个人的推测是可能入会没入好,所以把你的名字拿掉XD)。
有了登记不影响著作权保障的概念后,
我们要讨论的是“著作权究竟是属于谁,公司还是编舞家还是其他人”?
1. 著作财产权既然名为财产权,就表示它跟你手上的手机是一样的,可以卖掉或授权他
人使用收益,这都是很正常的商业行为,也就是说,就算公司掌握了舞蹈的著作权财产权
,也是很平常的事情。
2. 至于编舞家有没有卖断、用什么条件卖的,是他们私人间的交易,没有一个公开、资
讯透明的登记平台,我们当然不会知道。但是如前所述,编舞协会的登记是表彰著作权的
什么内容?单从网站上看不出来。
3. 不过要注意的是,一般人的著作权是归属于创作者自己没错,
但“职务上创作原则上著作财产权是属于雇主的”。
Article 9 (Authorship of a Work Made by an Employee in the Course of His
Duties)
The authorship of a work which is made by an employee of a legal person, etc.
during the course of his duties and is made public under the name of such a
legal person, etc. as the author shall be attributed to that legal person,
etc., unless otherwise stipulated in a contract, work regulation, etc.:
provided that being made public is not a requirement for computer program
works.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你是在受雇状态下为职务上的创作,著作财产权归属于你的老板。
(毕竟你的老板给了你薪水、提供你创作的环境等等)
所以SEVENTEEN成员的编舞著作财产权究竟是谁的,
还是要看P社和他们到底签了什么样的约。
综上所述,P社雷归雷,但“并没有因为不去编舞著作权协会登记,就剽窃旗下艺人的心
血结晶”,且据我所知P社一直以来都表示SEVENTEEN的编舞成员有参与,可以说是很认真
的宣传SEVENTEEN的成员是很棒的编舞家。
至于P社其他的商业判断,不是本文讨论重点XD
以上,如果有疑问请提出,有错误也请包涵并纠正,我会尽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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