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 聚众混乱看板秩序处理办法

楼主: einstean (台北捷运世界一流)   2015-09-10 00:51:46
※ [本文转录自 Board-Police 看板 #1IibKIcr ]
作者: longbow2 (踮起脚尖的亲吻) 看板: Board-Police
标题: [公告] 聚众闹板处理规定
时间: Thu Dec 19 10:08:15 2013
本办法自本部板务站长对外公布后实施。
聚众混乱看板秩序处理办法
1.以下情况得依本规定处理、处罚:
(1)本站使用者教唆或煽动群众至特定看板,进行破坏或影响看板秩序之行为。
(2)本站使用者与多数其他使用者一同破坏或影响看板秩序之行为。
2.对于教唆或煽动群众至特定看板进行破坏或影响看板秩序之使用者,情节严重且已
造成看板秩序遭破坏者,教唆或煽动发生之看板板主或被破坏看板秩序之看板板主,
得对于该教唆或煽动者向看板警察局检举。
前项检举经看板警察局调查属实者,得处罚单三张以上之处分。
第一项行为教唆或煽动的效果不明,但有实质助长他人前往闹板之意图者,
得处以罚单一张以上、三张以下之处分。
3.本规定第 2 条之处分,检举人与被检举人对看板警察局处理之结果不服者,
得于看板警察局发文向看板警察局局长申诉。
4.聚众混乱看板秩序发生中,板主依一般看板管理方式已难以恢复看板秩序时,
应向看板所属之小组长报告。经小组长同意者,应于看板上公告进入
特别时期,并说明公告后之违规将移送看板警察局。
5.经板主公告特别时期后,使用者仍持续聚众混乱看板秩序者,
板主除对其处以水桶、劣文外,得于组务板发文向小组长申请,
将特定使用者求处一至五张罚单。
前述申请经小组长审查后,应公告各违规者之处罚方式与程度,
并移送看板警察局执行。
6.对本规定第 5 条之处分不服者,应先向板主申诉;对板主回应申诉之结果仍不
服者,应向小组长申诉。
小组长审查申诉后,认有变更原处分方式之必要者,应公告并移送看板警察局执行。
7.聚众混乱看板秩序发生中,板主发布特别时期公告后,仍无法回复看板秩序者,
板主应向所属小组长报告,经同意后对看板实施唯读或隐板。
8.聚众混乱看板秩序发生中,该看板之板主不在站上或在站上但无法管理看板者,
业管小组长得主动或经使用者通知,介入看板处理。
9.本规定第 8 条之情况,小组长除得亲自管理混乱之看板外,得向看板警察局申请协助。
前项情况经看板警察局受理后,小组长应将看板警察局之共用帐号设定为聚众混乱看板
秩序发生中之板主名单。(警局共用帐号:BoardPolice)
10.看板警察局受理本规定第 9 条之申请后,值班看板警察应停止其他业务,登入共用
帐号,前往遭聚众混乱看板秩序之看板管理秩序。
前项情况,看板警察应阅读该看板板规,对于疑似违规而应删除之文章,应予站务
锁文;对于疑似违规应予水桶之使用者,应予公告暂时水桶。
前项处分,使用者不服者,应向板主申诉;对板主回应申诉之结果仍不服者,应向小
组长申诉。
11.本规定第 10 条之情况,于遭聚众混乱看板秩序之板主登入本站并得以管理看板后,
看板警察应予停止协助。
前项情况,板主于组务板发文通知,并转录至看板警察局。看板警察局收到前述通知
后,值班看板警察应即予板主进行交接。
板主登入本站并得以管理看板后,得变更先前所有看板警察所作出之水桶、文章锁定
之决定。
12.本规定第 10 、11 条之情况,若板主登入本站并得以管理看板后,该板主帐号因先前
权宜设定,而已自板主名单移除者,由板主向小组长申请回复。
13.本规定第 4、7、8、9、12 条,小组长之权限,得由所属群组长、板务站长、
兼任看板警察局局长之站长代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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