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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前议长黄景泰诈领公款案 二审改判15年
〔记者张文川/台北报导〕基隆市议会前议长黄景泰被控诈领市议会公款、行贿议员等罪
,前年8月基隆地院一审将他判刑20年,检、辩皆上诉二审,高等法院今宣判,改判黄景
泰15年有期徒刑,褫夺公权4年,其中,月眉路行贿案改判无罪。可上诉。
黄景泰被控贪污案,共有“诈领议会公款914万”、“月眉路拓宽工程行贿议员”、“勒
索‘东.京站’建商”3个犯罪事实,基隆地院一审认定前2案有罪,2015年8月依104件利
用职务诈取财物罪、4件伪造文书罪、1件行贿罪等共109罪,合并判黄20年有期徒刑,褫
夺公权4年,“东.京站”案无罪;检方与黄都提起上诉。
高院审理后,今判决认定,黄景泰触犯90件利用职务诈取财物罪、4件伪造文书罪,并判
15年,月眉路行贿案改判无罪,“东.京站”案维持一审无罪见解,驳回上诉。
黄景泰被控于2011年2月指示议会总务组员张惟智,以基隆市议会名义向4家商行购买礼品
,再由厂商开出不实收据核销,掏空议会公款914万元,其中675万元用以支付黄与家人的
信用卡帐单、学费、水电费帐单;黄景泰一、二审都坦承诈领公款,并愿缴回犯罪所得,
但实际仅缴回322万余元。
一审认定诈领104次,二审虽认为仍应一罪一罚,但同一家厂商在同一天的报帐,应视为
一罪,因此缩减为90罪,但认定的犯罪事实与诈领金额不变。
月眉路拓宽案方面,黄景泰被控透过前暖暖区市议员郑怡信,交付20万元行贿市议员杨石
城,一审依行贿罪判黄景泰1年2月,并入20年刑期中。
二审今认定,黄景泰确实有在2012年11月13日交付20万元予杨石城,但黄景泰是因为相信
杨石城所说“有向郑怡信拿前金20万元,后谢还没有给”,所以黄景泰是要替郑履行他未
支付的“后谢20万元”,黄景泰并未要求杨石城去做什么事的意图,改判黄景泰无罪。
郑怡信被控行贿杨石城的部分,一审郑被判刑1年;二审今认定此部分只有杨石城的单一
指述,缺乏证据,今也改判郑怡信无罪。
至于建商日胜生公司在暖暖区兴建“东.京站”建案部分,一审认为,无法证明黄景泰藉
此获得任何金钱利益,也无法证明他有利用职权影响基隆市政府,一审判无罪,二审今维
持原判。
(自由时报 106-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