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提法条
1.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109条6款
“夜间会车时,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内有车辆行驶,除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情形外,应使
用近光灯。”
2.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42条
“汽车驾驶人,不依规定使用灯光者,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罚锾。”
——
正文在这
认真问高雄的用路人
远灯是不是越来越无法无天啊?
昨天遇到这种(副驾拍摄)
https://i.imgur.com/hXunjVO.jpeg
根本完全没办法看路 有够危险
车内的后照镜还能防眩光
车外的根本挡不了
高雄市区到底是多暗啊
每天,真的每天都遇到远灯仔
根本没有人在取缔吧
台湾人最爱吹嘘的法治社会
无人执法,法条沦为纸上谈兵的笑话
是只有我受不了
还是有人想法跟我一样?
陈市府一直摆烂交通,怎么办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