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erry52 (NicePYa)》之铭言:
: 大众捷运法
: 第 35 条
: 2.中央主管机关得派员不定期视察大众捷运系统营运状况,必要时得检阅文件帐册;办理
: 有缺失者,应即督导改正。
: 第 36 条
: 大众捷运系统运输上必要之设备,主管机关得派员检查;设备不适当时,应通知其限期改
: 正。
: 第 38 条
: 3.大众捷运系统营运机构,如有经营不善或其他有损公共利益之重大情事者,主管机关应
: 命其限期改善,届期仍未改善或改善无效者,停止其营运之一部或全部。
: 如果高市府要强制介入高捷能不能装冷气。以上是大概能适用的法条。
: 但有几个问题:
: 1.车站冷气算不算捷运系统必要(必需开启)设备?
: 2.车站冷气不开是否是营运缺失?
: 3.车站冷气不开是否代表经营不善?是否违反公共利益?
: 如果上述答案其中一项是肯定的,那高市府就能用公权力叫高捷开车站冷气了 XDD
: 如果就我个人意见,用35条比较适合啦,因为所为的“缺失”可由高市府主观判定,高市
: 府可以直接说你不开冷气就是缺失,可要求改善。
你忘了
最重要的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120001&flno=4
大众捷运法第四条
大众捷运系统主管机关︰在中央为交通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不用在那边护航什么啦
说什么股东三小的
法规规定在那边
高雄市政府就是高捷的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