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高雄版,文章稍微有点长,给对无牌车/注销车、交通问题有兴趣的朋友
关于废弃车的问题,规定在道交条例§82-1,这条规定法院认为是12条4项
的特别规定所以要优先适用。(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731号判决)
(前提必须是废弃车,后面会讲认定标准)
以上这个见解,其实正常的情况应该是人民被处罚之后,向行政机关/法院,申诉/起诉
时来主张说我自己的车是废弃物,所以不应依12条4项立即拖吊。
例如曾经有人故意把车牌拔掉乱停,结果警察来跟警察说我的车是废弃物不能拖
https://i.imgur.com/jmSEZyc.jpg
当时还呛警察:“姚志翰(警察)表示,“无牌车辆不能停车你知道吗”;车主回,“我知道啊,可是这个拖也不是
你们来拖啊,是环保局来拖啊。”
原文: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224/1925113.htm
但是这个见解除了车主可以拿来ARGUE,当警察想要偷懒的时候也可以拿来用喔
反正就是推给环保局就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