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路口禁转还硬转 直行车撞上2伤 衰驾驶挨告获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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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1 11:00 联合报 / 记者张议晨
何姓男子行经高雄市中正一路与福德二路口时,与违规左转的蔡姓女子轿车发生碰撞,蔡女
与车上林姓乘客受到轻伤,何男被控超速行驶,被依过失伤害起诉,高雄地院审理时,法官
检视相关事证,认为蔡女刚左转就被何男撞上,可见何反应时间有限,无应注意、能注意,
而未及注意之过失,判何无罪。
判决指出,高雄中正一路与福德二路设有禁止左右转的标志牌,2020年4月6日下午3时许,
何男驾驶轿车沿中正一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行经中正一路与福德二路口,与从中正一路准
备左转至福德二路的蔡女相撞,蔡女与林姓乘客分别有肌肉拉伤、挫伤、头部脑震荡等伤害
。
蔡女认为何男超速行驶提告,检方调查后,依据何在笔录供称的“时速约50至60公里”,且
蔡女、林姓乘客咬定何男车速过快,“至少70至80公里”,认定何超速行驶,且未能注意车
前状况,依过失伤害罪将他起诉。
但何男喊冤,称他当时时速仅约50公里左右,是蔡女违规左转在先,就算他按照速限行驶,
也很难避免撞上她们,且又没其他事证可以证明他超速,怎能仅依靠笔录口供,就认定他有
罪?
依据车辆行车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肇事主因为蔡女在禁止左右转路段,未依标志指示行驶
,何男超速为肇事次因,但何超速部分,鉴定报告书仅记载“50至60公里”。
雄院审理时,法官重新勘验笔录内容,发现警方询问何男车速时,何回复“大概50至60公里
”,法官认为,若根据速限50公里来算,何男当时行驶速率应符合速限余地的存在,不能仅
依笔录内容,就推认何男必定有超速行驶状况。
法官认为,事故肇因是蔡女违规左转,且蔡在警询时,供称“转过去就蹦的一声被撞”,可
见蔡女左转不久就发生车祸,因此何男可采取回避的反应时间有限,何对于蔡女违规行为,
无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过失,加上又无其他证据可佐证何男超速,判他无罪。可上
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