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bit.ly/3KHji8d 这篇高雄市交通局应该已经解释很清楚了
人行道停车之利用,依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三、五十五、五十六、九十条之三
条规定,人行道(骑楼属人行道)以禁止停车原则,开放停车(划设停车格位)为例外,
车辆停车方式应从其规定。
骑楼道路交通性质上也是属人行道 但因为它的法律特殊性 所以有例外的规定
骑楼停车之利用:
(1)按本市建筑管理自治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临接宽度8公尺以上计画道路基地,除都市计
画或都市设计法令另有规定外,于建筑时应留设3.9公尺法定骑楼地或退缩骑楼地,其设
置目的系供公众通行使用,属法定强制应设置,其使用权属公众使用而非属私用。
(2)次依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权利之行使,不得违反公共利益,或以损害他
人为主要目的,在公益之考量自得对所有权作适当限制。另按土地税法第六条及土地税减
免规则第十条之规定,骑楼在税法上设有优于一般私人使用空间之减免税规范,为对骑楼
所有人受限之使用权已有所补偿
(3)再依大法官92年8月8日释字第 564 号解释理由书略以:“骑楼通道建造系为供公众通
行之用者,所有人虽不因此完全丧失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之权能,但其利用行为原则
上不得有碍于通行,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即本此而将骑楼纳入道路管制措
施之适用范围。”
(4)本局111年1月14日高市交停管字第11130232501号公告本市机慢车停放骑楼规定。依据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九十条之三及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一百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五款,
公告高雄市骑楼地符合下列条件者,得沿骑楼地外缘以垂直道路之方式停放于骑楼地,并
以一排为限。
一、未经本府交通局设置禁止停车标志或标线。
二、不妨碍行人通行之情形下。
三、自建筑物地面层外墙面起算一点五公尺需保留行人空间。
人行道跟骑楼最大的区别 其实是所有权 人行道就是公权公用 骑楼是私权公用
真的想跟市府吵这个问题的话 建议一个方法 就是查你被处罚的人行道土地产权
假如是未被征收的公设保留地 你可以去打行政诉讼 说应该比照骑楼私权公用的规定处理
但如果就是市府所有之土地 而且业经划设人行道使用
真的没啥好吵的 还什么 骑楼为什么没画停车格可以停车 人行道没画停车格就不能停
先搞懂法律